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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唐 巍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准则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观念到具体核算与旧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它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从而为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加真实准确的所得税会计信息;同时,新准则的实施将对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核算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的对比
  
  (一)对一些会计项目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新概念,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所得税款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的重大突破。
  (二)对会计口径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界定不同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改变了旧准则中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消除。旧准则将时间性差异定义为由于应税损益与会计损益之间计算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可在随后的一个或几个期间内转回。由此看来,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大:它不仅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中能转回的部分。
  (三)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是损益表债务法。此方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纳税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也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选择核算所得税方法的余地减小了。更重要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以前的损益表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不能处理暂时性差异的非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中能转回的差异。新方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则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权益。
  (四)科目设置不同
  旧准则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将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新准则要求企业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以核算暂时性差异所引起的纳税影响。
  (五)对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抵扣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则不能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这项规定要求会计人员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高估企业的资产价值。
  (六)报表列示不同
  旧准则对于时间性差异引起的纳税累计影响分别在非流动资产中的“递延税款借项”或非流动负债中的“递延税款贷项”予以列示。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例:A公司于20×2年12月10日购入一台设备,原值312万元,净残值12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相同。会计税前利润各年均为1000万元,20×3年和20×4年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5年及以后所得税税率改为25%。
  对上表的解释:
  
  【20×3年】(所得税税率33%)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12-252=40(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时点值=40×33%=-13.2(万元),为20×3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40×33%=-13.2(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40)×33%=343.2(万元)
  所得税费用=343.2-13.2=330(万元)
  结转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3.2
  [20 X 4年](所得税税率33%)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32-192=-60(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时点值=-60×33%=-19.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4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年初余额为13.2万元,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19.8-13.2=6.6(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60-40)]×33%=336.6(万元)
  所得税费用=336.6-6.6=330(万元)
  结转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
  [20 X 5年](所得税税率25%)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72-132=-60(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时点值=-60×25%=-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5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年初余额为19.8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19.8-15=4.8(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60-6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250+4.8=254.8(万元)
  借:所得税 254.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8
  [20 X 6年](所得税税率25%)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32-72-=40(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时点值=-40×25%=-1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06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0万元,年初余额为15万元,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15-10=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40-60)]×25%=245(万元)
  所得税费用=245+5=250(万元)
  借:所得税 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20×7年](所得税税率25%)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0,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时点值=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7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年初余额为10万元,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1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0-40)]×25%=240(万元)
  所得税费用=240+10=250(万元)
  结转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从以上例题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核算方法在观念上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旧准则的损益表债务法是先计算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递延税款,再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科目所核算的就是本期发生和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所计算的仅仅是当期发生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现行税率。之后,根据递延税款的当期发生额以及借贷方期初余额,分别计算出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期末余额,并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先计算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以及它们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然后根据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适用税率得到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通过计算这两个科目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差额得到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作为当期的纳税影响;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直接得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能够直接反映其对企业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这是新方法的优势所在。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定义相关概念、界定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以及规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列示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些变化为企业正确核算所得税,务实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新准则能够大大降低由于会计人员过于乐观的职业判断而导致的所得税会计信息可能给报表使用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恰当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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