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的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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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瑞芸
金融业稳定第一
9月30日,期待已久的央行“三定”方案出台。
按照新调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维护金融稳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而被首次单独列出,成为央行三大支柱职能之一。而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亦转归央行。
金融监管职能的剥离,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瘦身”,相反,央行的内设机构更趋细致庞杂。总计14项职能中有6张“新面孔”: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拟订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原有8项职能中有7项大体照旧: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综合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汇总,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进行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此外,在对“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一项的描述中,新添了“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字眼。
在机构设置上,继今年4月撤去银行监管一司、二司后,央行将新增设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征信管理局3个司局,原有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再加上以往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培训中心等部门,央行的内部机构总计达18个。
四大职能变化
“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央行如此形象地概括其职能的变化。
得到强化的正是央行的本位所在: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这也是央行分拆的最初缘由。据此,在新的“三定”方案中,央行将在货币政策司的基础上,新设金融市场司。该司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拟订相关管理规定;审批相关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测、分析金融市场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着重强调必须综合监测,以及评估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与交叉风险。金融稳定局便随之产生。按照“三定”方案,金融稳定局除了参与金融企业重组、金融不良资产化解等工作,还将负责研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协调发展”的问题,负责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为此,央行将在统计司的基础上增设征信管理局,并将原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摘自2003年10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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