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兆星

  举世瞩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将于年底前出台,2006年年底前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管的最佳实践,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
  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纪律约束所构成的新协议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论。其一是,它强调银行资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风险。其二是,强调资本水平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与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来评估风险,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强调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要求的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改进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资本充足水平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相统一。其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及资本的监管,核心在于评估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以及通过内部评级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
  新协议不仅推动了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勾画出了一个“三位一体”或具有“三道防线”的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架构。第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四),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第三道防线是,督促和规范银行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霹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新协议与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突出地将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确规定了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及任务。这就为监管当局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应有能力及时干预;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日益扩大,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包括遵守和实施新协议。(摘自2003年4月2日《金融时报》)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3524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