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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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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对于一段婚姻是否能长久地持续下去有很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性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出轨、养小三屡见不鲜的今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家庭当作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每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都会不尽相同,每一份关于财产约定的数额也有大有小,而不同的法院对于其效力的认定也存在不同,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肯定其效力。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约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一旦违约,将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约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该类协议的情况甚多,因为我国的法律对夫妻忠誠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为需要对该类协议的效力的做出一个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二、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性越来越高,出轨、通奸等事件频繁爆出,这些事件不仅葬送了一个又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还时刻危及着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层出不穷的离婚索赔纠纷映入法官的眼帘,因此,2001年在修正《婚姻法》时,正式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其次,从司法自治层面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我们常说,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而私法自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对自由。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从事不同的行为,我们可以去任何一家商店逛街,可以去任何一家餐馆吃饭,甚至可以今天结婚明天离婚。可以自由选择从事任何活动是我们的权利,当然,这些事首先得合法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既然已经提出夫妻间有“忠实义务”,那夫妻双方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在不对任何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也是理所应当的。
  最后,从社会基础层面来说,作为社会的一员,虽然我们充当的只是一个独立个体的小角色,但我们每天都在与所处的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并作用于这个社会,他足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一个社会的目标是使它的成员快乐,那么,法律所关心的,永远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快乐这一实用性观念。所以,国家在制定法律来管理这个社会时,就必须要考虑到绝大部分人的意愿。据不完全统计,越来越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和婚后都采取了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婚姻,有的是防患于未然,有的是一方已经出现了婚外情,另一方基于对子女的考虑和颜面而签订忠诚协议,希望这段婚姻能够继续下去。虽然,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这种做法是无过错方在失去婚姻时维护自己权益的无奈之举。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积极维护现存婚姻关系,并且其也得到大部分人的接纳和支持,也就是说,大家都支持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要求婚姻主体的双方履行忠实义务。那么,就应该有限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完善夫妻忠诚协议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次,严格限制协议内容;最后,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形式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这样不仅利于当事人举证,也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认定。
  (一)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法律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一部分别有居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逼迫或诱使对方和自己签订忠诚协议,这类人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挽回这段婚姻,而仅仅是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为自己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法院应当探究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若真实,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有效。
  (二)严格限制协议内容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涉及身份权关系,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只有在满足构成要件时才能生效。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折中做法是现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采取的一种做法,由于忠诚协议涉及的内容各不相同,对其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划分,有助于法院在处理因夫妻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案件时的处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对子女归属的约定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其次,仅因为夫妻一方有过错而丧失或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未免有所草率,抚养权的归属可以由夫妻双方在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和孩子的教育等因素之后彼此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不能,就由法院来决定孩子的归属权由哪一方享有。
  (三)严格以书面形式签订
  虽然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签订的形式有很多种,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很大的争议,其效力的认定也至关重要,所以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应严格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其它签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其它形式或因为受文化程度的影响而选择口头约定的,最好请一至二名见证人在场,以免出现一方否认的情况,加剧矛盾;对于用其他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形式严重影响到在提出诉求时的举证,所以夫妻双方当事人应各自保存好自己的书面忠诚协议,一旦需要对簿公堂时,能及时向法官提交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审判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董明利.论夫妻忠诚协议[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2]朱晓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1).
  [3]覃豪.浅论夫妻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与操作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6(03).
  作者简介:
  杨媛媛(1993.10-),女,汉族,贵州兴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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