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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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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正在演进中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刚刚开始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新资本协议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本文首先讨论业界争论的四个重要问题:(1)国际化大银行遭受重创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关系;(2)流动性危机与资本监管的关系;(3)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对资本监管的影响;(4)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第二部分评述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几个新资本协议修改建议,最后分析金融危机和修改建议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新资本协议实施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0)06-042-05
  
  一、金融危机更加凸现了“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遭受重创不能简单归咎于风险计量工具的失灵,更不能证明新资本协议的失效
  本轮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持有大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银行;另一类是以市场交易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资产组合中大部分是交易性头寸,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此相反,对金融创新持保守态度,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如加拿大前四大银行和西班牙前两大银行等,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继续保持盈利,股价表现也明显优于国际同业。
  鲜明的对比表明,经营激进的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证券化产品,CDO和CDS等复杂金融产品价格的深度调整;根本原因是热衷于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有效管理复杂金融产品带来的新型风险的能力,表现在“放弃了风险管理的传统底线,滥用风险转移技术、忽视表外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进行业务决策”等许多方面(ssG,2008)。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对新资本协议实施态度暧昧(美国计划于今年开始新资本协议,比其它发达国家晚两年),延缓了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进程,错过了验证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的时机。而加拿大银行和西班牙银行在监管当局推动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改进和优化,控制信用风险和应对外部负面冲击的能力增强。这说明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内部评级法用于计量传统信用风险仍具有合理性。
  即使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型风险而言,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也有所进步,如明确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方法,并要求银行考虑所面临的各类实质性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于迅猛,由此带来的新型风险变得更加突出,但金融机构计量这些新型风险的工具还不成熟。新资本协议发布的2004年年底全球衍生品合约的名义价值为258万亿美元,到2008年6月底增加到684万亿美元,增加了1.6倍,其中,全球CDS合约的名义价值从6.4万亿美元增加到57万亿美元,增加了8倍。行业实践尚不能为新资本协议详尽规定新型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提供支持。这是新资本协议有待改进的重要方面,但因此简单否定新资本协议是对金融危机的错误解读。
  
  (二)金融危机时期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不能否认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银行危机包括两大类:一是流动性危机。商业银行杠杆率高,实行部分准备制度且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使得银行始终面临着存款人集体行动可能导致的“挤提均衡”的威胁,二是清偿力危机。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重大损失,导致资不抵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和清偿力风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监管工具也存在差异,资本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商业银行的清偿力,而不是流动性,但资本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流动性风险,一是资本体现“剩余索取权”,受偿顺序不遵循“先来先付”的原则,充足的资本能够保护银行免受存款人集体行动的冲击;二是资本具有信号传递和显示市场声誉功能,资本充足将提升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银行管理流动性。
  银行业发展早期,资本充足标准同时承担衡量流动性和清偿力两种功能,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银行流动性的维护主要取决于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资本充足率逐步演变为单纯的“清偿力”标准。这是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一百年美国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从50%左右下降到6%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银行负债来源更加多元化,许多大型机构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合提高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导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更加严重,并增强了不同市场和不同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性。在某些条件下,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相互强化,形成流动性变化螺旋,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明显上升。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欧美大银行资产流动性下降,加之表外实体资产重新回到表内,需要额外流动性支持:同时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偏好明显上升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务工具融资,资产负债表两方流动性需求同时出现超常增长,引发了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表明,仅靠资本不可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危机时期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无法阻止存款人的集体行动。若通过资本解决流动性风险将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资本要求提高带来的监管成本最终将传递给银行的消费者,银行业的规模和金融中介的能量将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构建独立于资本监管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及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
  
  (三)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过程进一步证明了审慎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危机前的流动性过剩,金融机构不知不觉中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虽然美国次贷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份额很小,但却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体系不可持续是由于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次贷问题只是引爆危机的触发器而不是原因。
  本轮金融危机中,遭受冲击最严重是不接受资本监管的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和投资银行。由于缺乏审慎资本监管安排,这些机构的杠杆率畸高。如住房按揭贷款公司,一方面由于没有杠杆率的约束使之过度发放贷款,另一方面贷款证券化诱致这些公司降低授信标准。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资本金仅810亿美元,其担保和发行的债券高达5万多亿美元,杠杆率高达60多倍。近年来,华尔街投资银行的业务重心纷纷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转向自营交易,由于缺乏资本约束,投资银行大量使用杠杆和衍生工具博取高额回报,如果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计算在内,实际杠杆率高达50-60倍,资本充足率仅1%-2%,远低于商业银行。高杠杆具有显著的双向放大效应,在经济状况良好、资产价格上涨时期,高杠杆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放大,投机行为促生资产泡沫;随着经济衰退,资产价格下降,高杠杆机构的去杠杆造成

流动性紧缩,带动资产价格进一步走低,形成价格下跌,资本损失和流动性枯竭的恶性循环。高杠杆率以及缺乏稳定的流动性使得这些机构对市场突然反转极为敏感,遭受的冲击最为严重。
  部分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杆率过高说明现行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下降。实证分析表明,1988年资本协议银行信贷扩张起到明显约束效应,但由于其过于简单,对复杂产品以及表外实体的风险反映不足,导致实际杠杆率高于资产负债表杠杆率。近年来许多大型银行通过设立表外投资实体参与衍生品交易,一方面表外实体本身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杠杆率过高;另一方面所投资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都内嵌杠杆率。金融创新严重侵蚀了1988年资本协议控制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能力,资本监管制度必须顺应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做出相应的变革,才能有效防止大型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累积。
  
  (四)有效资本监管制度应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
  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实力(硬实力),包括流动性储备、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软实力),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风险管理能力体现了对银行各类风险的总体把握,前期识别和事中控制,而财务实力体现了银行事后风险补偿的能力。
  近年来,业务范围的扩张、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制度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由静态向动态扩展才能确保有效性。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狭窄,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是银行持有大量次级债券的制度性原因。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是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二是提高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资本监管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含义,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
  上述分析表明,全球金融危机并不否认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新资本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治疗银行体系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通过新资本协议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这场金融危机是对新资本协议某种程度的“压力测试”,危机所揭示的问题为新资本协议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银行发展史反复表明,金融危机本身就是推动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二、《新资本协议》最新修改内容评述
  
  巴塞尔委员在会汲取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即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控制银行体系表内外业务活动的杠杆率,恢复银行体系的传统功能,不再扮演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风险放大器的角色。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一)第一支柱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是本轮金融危机的触发因素,其内在的风险充分暴露,为更加审慎地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提供了契机。(1)基于资产证券化头寸进一步拆分,打包形成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原始基础资产的距离更远,风险特征更加模糊、传染性更强,本次修改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2)由于评级方法论的缺陷,激励)中突等原因,外部评级不可能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是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次修改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其一,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其二,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3)市场流动性紧缩导致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安排被迫长期化,放大了银行的风险。本次修改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二是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本轮金融危机表明,传统的风险价值计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损失。(1)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VaR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压力时期的市场风险,因此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计量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修改后的资本要求包括两部分:一是正常计算的VaR,二是使用经过前期显著压力时期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计算得到压力状态下的VaR。(2)系统性危机时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变化非常快,按季度更新市场数据集无法不做市场价格的快速变化,导致风险低估,因此将数据更新频率由季度缩短为月度,(3)传统的VaR计量的模型仅考虑了风险的驱动因素,与金融工具定价所考虑的风险因子不尽一致,本次修改要求将定价风险因子纳入风险价值模型的风险要素。
  三是交易账户中新增风险的资本计量。通常认为,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通过交易价格的变化市场可以自动出清。但危机表明,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假设在一些条件下是不成立的,交易账户中许多信用产品的流动性严重萎缩,迫使银行长期持有这些风险暴露,现行的VaR模型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若银行使用VaR计提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必须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IRC)。IRC计量采用了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相当的稳健性标准,代表了1年持有期、99.9%置信区间下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违约风险和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对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中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头寸采取一致的资本计提方法,有助于避免资本套利。
  由此可见,修改以后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将大幅度提升。该修改的政策含义是,通过大幅度提高监管成本,确保银行只有在充分理解交易业务的风险并具备充足资本的条件下,审慎参与复杂金融产品交易:从监管制度上弱化银行盲目进行“业务创新”的动机。
  
  (二)第二支柱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化大银行风险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漏洞,未遵守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二支柱补充指引(supplemental Pillar ⅡGuidance),细化了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目的是在监管当局资本监管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之间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1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一是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的积极监督。危机表明。随着风险管理技术发展,银行的董事会参与风险管理的程度并未随之提高,难以真正承担确定风险偏好,审批和监督风险政策实施的职责;过度关注短期表现的薪酬制度导致激励机制扭曲,牺牲了银行长期利益和稳定性。因此董事会和高管层必须建立参与风险管理的机制化安排,并基于跨周期的长期表现设计激励机制,才能确保风险可控。二是适当的风险政策,流程,限额和控制。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体系是银行实施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基础,风险政策失误、控制失灵和限额体系执行不力是银行蒙受巨大损失的重要成因。三是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由于风险计量方法的局限性,管理信息系统的缺陷以及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危机初期许多欧美大银行都无法准确掌握整个银行集团次贷风险暴露的规模。导致巨额损失。补充指引要求信息系统具备风险识别、汇总和实施功能。
  (2)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表外风险暴露和资产证券化活动的风险。金融危机中一些长期被业界所忽视的风险充分显现,促使了危机的深化。补充指引对这些重要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一是扩大了风险集中度的范围,原第二支柱主要关注传统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本次修改要求银行将交易性业务,表外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执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都纳入集中度风险的范围,识别集团范围内各种层面的风险集中度。二是除第一支柱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以外,补充指引还对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单一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基础资产的潜在违约和损失,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授信和流动性便利等,银行应跟踪交易层面、单个业务条线和跨业务条线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并考虑市场崩溃的影响,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三是突出了对声誉风险和隐形支持的关注。本轮危机中,商业银行对表外实体的隐形支持带来的声誉风险,是引起市场信心丧失,流动性紧缩和去杠杆化的重要原因。补充指引要求银行从源头上关注声誉风险,充分识别银行进入新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领域带来的声誉风险,并通过压力测试评估声誉风险的影响。
  
  (三)第三支柱
  金融机构和结构化产品的信息不透明导致投资者和交易对手压缩投资,并放大了去杠杆化过程,导致危机的进一步扩散。这次金融危机中,欧洲银行遭受重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欧洲透明度监管标准比美国宽松,欧洲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都低于美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全面的,高质量的、深度的信息披露降低市场对于银行财务实力的不确定性。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修改重点针对危机中暴露出复杂产品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披露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发起表外实体的情况、资产支持性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估值政策和假设要求、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进行中风险和库存风险等。
  
  三、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与欧美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计量工具存在显著的差异。从风险成因来看,随着“发起一分散”业务模式的兴起,市场风险、复杂金融工具带来的新型风险、流动性风险成为欧美大银行的最重要风险:而国内银行仍以“购买一持有”为主,传统的信用风险占绝对主导地位,新资本协议未能有效捕捉的复杂产品风险的问题在国内银行并不突出。从风险计量工具来看,欧美大银行主要采用量化分析技术计量风险,存在过度依赖模型的倾向;而国内银行还停留在定性判断为主的阶段,主要问题是量化手段不足。因此,金融危机不仅未否认新资本协议对国内银行的积极意义,而且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了重要机遇。一是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强化了国内银行的风险意识,为借新资本协议实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氛围;二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国外监管当局出台的新资本协议的补救政策,节约了国内银行的学习成本;三是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下行,为商业银行验证已经开发的模型和收集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提供了客观条件。国内银行应抓住欧美忙于处置危机的机遇,打造风险管理的坚实基础,在更高水平上与恢复元气后的欧美银行竞争。
  
  (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风险计量工具开发
  坚持既定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时间表,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符合国内银行的实际。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国内大型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积极效应正在显现。7家新资本协议银行均完成了公司风险暴露借款人评级的开发,4家银行完成了零售风险暴露的评分卡开发,信用风险排序和量化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数据管理规范以及相应的IT支持体系,内部评级已不同程度地运用于授信政策制定、授信审批,限额设定和调整、贷款定价等领域。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数据和IT基础,利用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校验和验证各类风险计量模型,以政策,制度、流程和应用系统开发为重点,深入推进项目成果的运用。
  
  (二)坚持“过程重于结果”的原则,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有效资本监督检查程序
  国内大型银行正在积极寻求跨境、跨业经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风险来源日趋多样化。现阶段应坚持“过程导向”,借鉴第二支柱补充指引的要求,建立全面风险治理框架。一是确定集团总体风险偏好时,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的影响,二是清晰界定各类风险的定义,分析风险成因,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缓释,控制流程,合理确定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后台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建立强大的MIS系统和风险报告体系,在产品、业务线,单个机构、集团等层面有效捕捉各类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意义加总;四是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时,银行应考虑不同种类风险的相关性,以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面临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检查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覆盖了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评估流程是否健全、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不应仅关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最终结果。
  
  (三)坚持“资本和风险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资本监管
  现阶段,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以及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非常有限。到2008年底,国内银行业资产证券化总量仅667亿元,且交易结构简单,只有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没有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国内银行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约6万亿元,衍生产品净市场重置价值仅几十亿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415亿元,仅占商业银行总资本的1.3%。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大幅度提高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衍生产品以及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影响很小。即便如此,由于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工具落后,相应政策流程不健全,这些新型产品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2008年几家银行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遭受了较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应重视这些不断上升的新型风险,从严设定对资产证券化、结构化产品的资本要求,提高参与这类业务的资本成本,并对银行的风险计量工具、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手段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银行盲目参与复杂产品交易,促进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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