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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系型借贷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田兆武 高哓改 刘春波

  摘要: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金融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出诸如北京“展业通”等三方参与的多种知识产权质押形式。本文从Q银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市场化发展模式说起,分析了此种模式的起因和优、劣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关系型借贷;知识产权质押;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10-0041-05
  
  一、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以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设定质押担保而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有形资产少而产生的贷款难问题。尽管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其风险难以控制,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不愿轻易涉足其中。通过对A市28家金融机构调查发现,仅Q银行一家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目前为止,共有5家企业获得此项贷款,授信额度为10800万元(见表1)。表面看来,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缓解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但实际操作中,能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都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市场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逐步背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初衷。
  二、Q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化推进过程
  2004年。Q银行明确提出把服务中小企业作为市场定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Q银行市场细分中的重要群体。Q银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少、寻找担保难的特点,开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尝试。从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代表性的有银行主导的北京“展业通”模式、政府推动的湘潭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Q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属完全银行主导,但又不同于“展业通”,其在与关系型信贷合作企业的探索和尝试中形成了全新的发展模式。
  (一)企业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推广初期,Q银行对此颇有顾虑:一是知识产权难以评估、质押,业务操作难度较大;二是具有潜在风险,无应对风险的万全之策:三是A市尚无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Q银行决定从源头人手,提高客户准入门槛,对客户的选择标准做了严格要求:如要求其为成长期、诚实守信的高科技企业,内部风险评级为B级,看产品是否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是否有稳固的市场占有率,是否有高附加值;看专利属于外观专利还是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含金量相对较高。Q银行的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选择了合作多年的高科技企业JC电子。
  Q银行与JC电子的业务关系始于1999年,最初由软件园园区推荐,在JC电子创立初期急需资金的时候,得到Q银行第一笔50万元贷款支持,后经2005、2006、2008年三次追加,贷款规模扩大到1500万元。2008年下半年起,银行业竞争加剧,Q银行在JC电子贷款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小。为改善这种状况,Q银行决定将合作多年的JC电子作为试点,尝试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0银行与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省知识产权局取得联系,通过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对JC电子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最终以25个软件著作权作为质押物,成功以低成本为JC电子授信6500万元。此后,又先后为PL软件、TL公司、KW通信等4家公司办理了此项业务。公司的选择基本呈现如下特点:成立时间较早,与Q银行有过合作基础,产品具有垄断性,有稳定的上下游企业链和资金链,规模倾向于中型企业。目前该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授信额度为10800万元。
  (二)担保公司和评估中介的选择
  知识产权的高价值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同时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较大。因此,知识产权质押中质权人从质物中获得的保障是有限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能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与JC电子的合作最初采用“园区推荐、银行贷款、第三方担保”的工作思路,与北京“展业通”的模式相仿,由A市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开发区KX担保服务中心提供担保。后来由于担保贷款的同有缺陷,如融资成本较高(开发区KX担保服务中心保费为融资额的2%,Q银行合作担保公司――WED担保的收费比例为1.5%-2%)、需进行反担保等,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时,Q银行取消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在评估公司的选择上,Q银行指定具有专业权威性的资产评估公司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三)质押品种、期限、价格的选择
  在对知识产权质押率、贷款额和期限的规定上,不同的地区和银行有所不同。如安徽省规定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一般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交通银行“展业通”对质押率的规定:发明专利≤25%,实用新型专利≤15%,驰名商标≤30%,普通商标≤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展期,贷款利率采用风险定价机制,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以上。Q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较为宽松,具体限定为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融资额度不超过估值的5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JC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25项软件的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525.68万元,质押率45%,申请贷款额度6500万元,审贷会批复同意以JC电子拥有的25个软件著作权作为质押物,向该公司授信6500万元。KW电子共1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总评估价值4301.11万元,质押率46.5%,申请贷款额度2000万元,最终批复综合授信1000万元,期限1年。PL软件13项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7000万元,申请贷款3000万元,抵押率42.8%,最终批复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期限1年。
  (四)贷款用途的选择
  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推出的初衷是鉴于高科技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企业竞争力不强、资产规模有限、信用评级低、融资难度大等特点,金融机构对资金短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从目前Q银行业务发展情况来看,信贷资金并没有如最初设计的那样流向资金短缺中小企业,其目的也并非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和扩大再生产。此5家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稳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本身并不缺乏资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为了防备不时之需。目前,Q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虽有授信,但实际的贷款余额不足授信额度的30%。
  三、关系型信贷基础上发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原因分析
  Q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了与其他地区、银行不同的发展路径,并在此

后的业务拓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形成了固定的业务发展模式。Q银行选择在关系型信贷的基础上发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原因大致如下:
  (一)政府支持缺位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对其侵权行为的判断,在技术上比一般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更为复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式具有隐蔽性,对权利人的损失不确定,救济起来较为困难。同时,因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无法处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本身风险大。从目前国内试点城市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情况看,政府主导占大多数,如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动,选择重点扶持企业要求本地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湘潭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通过审批的企业提供担保(上海浦东新区)。A市目前仅Q银行一家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政府尚未出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详细扶持措施和政策规定,业务的开展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推动。缺少政府扶持,便少了政府的保障和风险的分担,为覆盖风险,市场力量推动下的知识产权质押在风险控制措施上相对更加严格,同时为降低企业的搜寻成本,将合作多年的优质高科技企业纳入考虑范围应在情理之中,而并非真正资金紧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中小银行拓展业务的需要
  首先,业务创新成为中小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中小银行在优质客户的争夺上远比不过实力强、资源多、人脉广的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业务拓展中,又因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和信贷规模控制显得力不从心,加强业务创新便成为中小银行争夺本地优质客户的最重要手段。Q银行在与JC电子合作了8年后,其他多家银行凭借更优惠的利率定价进入该企业,Q银行的贷款份额一度下降到了20%,到2008年下半年,JC电子决定归还Q银行贷款,中止双方信贷业务关系。后来,Q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适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从而在JC电子的融资业务中重新获取话语权。其次,中小银行更适合与中小企业形成关系型信贷关系。在何种规模的银行更适合与中小企业结成关系型信贷方面,伯杰等人(1998)认为,由于大银行的组织机构庞大,专业人才多,网络分布广,因此在收集和处理公开信息以及运用标准化的贷款合约向信息透明度高的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上具有优势;而小银行虽然在收集和处理公开信息上居于劣势,但由于其地域性和社区性特征,它们可以通过长期与中小企业保持密切的近距离接触来获得各种非公开的关联信息(即软信息),因而在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上具有优势。
  (三)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本身的特点决定
  一是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风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点是可以靠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来弥补其固定资产不足,理论上,只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即可办理此项贷款。案例中的Q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事实证明,仅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信用资源不足是客观事实,商业银行如果在该领域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于各种原因信贷倾向优质企业的案例仍会继续出现,按常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开办时间不长,仍处于探索阶段,许多操作环节和风险识别方法不成熟,出现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正常现象。但对于把风险考核放在第一位的部分金融机构来说,资源偏向优势企业不可避免,这也造成了资源配置中的“马太效应”,资金紧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紧缺。二是质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目前Q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的对象均为软件著作权,像专利权、著作权的质押须到北京办理,出质登记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登记手续繁琐,周期长,一年登记一次,登记费用高。著作权登记费用包括:(1)查询费。按照著作权的登记年份,每个著作权的状况查询收取150-200元不等的费用。
  (2)加急费。该项费用为可选费用,非版权保护中心收取。如果缴纳该项费用可以缩短质押登记办理周期。每项著作权缴纳2000元,可以在6-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缴纳3000元可以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如想在更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则需缴纳更多费用。如果不缴纳这项费用可能需要30个工作日完成质押登记。这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较高,因为银行往往要求企业把其所有核心的著作权均设定质押,可能会涉及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3)评估费。如果质押合同没有出现著作权评估价值的条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不要求评估,企业可以省去评估费。但是目前所有银行的质押合同均将质押评估价值的条款作为关键条款,所以必须评估。目前本地收费一般在评估价值的0.5%-1%之间。
  四、关系型信贷基础上发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优劣势分析
  从Q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化选择的过程来看,与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功不可没,不仅促成了第一笔质押业务,还在此后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一)主要优势
  1.改善企业贷款的可得性和贷款条件。研究文献证明,长期化和交易对象集中的关系型借贷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贷款的可得性和贷款条件,如银企之间借贷关系的持续时间与企业贷款的可得性变量之间正相关,企业贷款发放银行的数目与贷款可得性变量之间正相关,贷款发放银行的数目与贷款可得性负相关(哈霍夫和科廷,1998);因其长期合作关系的强化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斯科特和邓克尔伯格,1999),缓和利率波动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及减少贷款的担保和抵押品要求(安杰利尼等,1998)等。Q银行对几家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质押率都接近50%,且有对其主动营销的倾向,贷款利率基本控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
  2.有利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交换的帕累托改进。首先,Q银行可以跨期重复使用前期所获得的信息,实现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其次,合作企业也愿意向Q银行披露大量其不会在金融市场上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无须顾虑会泄露给竞争对手。因为银行从自身利益考虑,可以排他性地独享这些私有信息而不会轻易向外散布,这使得银企之间能够实施更为有效的信息共享安排。如果企业中途转向其他贷款人,就要支付较高的信息转换成本,因此倾向于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严格自律来维持现有的银企关系,这也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后监管成本。
  3.便利了银企之间隐性长期契约的形成。现实经济中现行的文字合约往往不完备,这使得企业希望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签订隐性长期合约。经验表明,关系型借贷合约与交易型借贷合约相比,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因此,银企双方在受到未预期到的冲击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进行重新谈判或相机抉择,这便导致银企之间隐性长期合约的形成。由于这种隐性长期合约是建立在银企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因而可以较好地控制银企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并为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和危机时候的流动性担保。
  4.降低银行的估值风险并更容易监控企业的抵押

资产。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对银行的估值和监控这些抵押品市场价值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操作上看,估值风险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无形的特点使得各市场主体在对其评估时往往只能以其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基础,风险偏好者对其的估值会超过实际价值,而风险规避者则反之。这样一来,势必造成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背离,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评估价值风险的根本原因是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企业最清楚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带来多大的预期收益,而贷款金融机构则不然。关系型借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估值风险。此外,由于企业比银行更清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果银行在实施监控时能够得到企业的有力配合,无疑会大大提高监控效率并降低监控成本。由关系型借贷形成的银企间的长期密切关系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5.银企之间相对稳定的共生关系有助于形成两者的利益结合点。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企业为银行增加存款和收益,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当然是两方都乐意为之努力的。彼特森和拉扬(1995)的研究表明,在中小企业初创阶段,若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信贷补贴,可大大减少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成为可能。即使银行因为提供补贴没有盈利,但引起的长期关系将使银行拥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即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调整信贷价格和政策的能力和空间。随着银行“市场力量”的增强,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也能获得贷款。
  (二)主要劣势
  关系型借贷关系基础上的知识产权质押可能导致企业软预算约束和银行“敲竹杠”行为。对银行而言,长期化的银企关系容易导致企业软预算约束。由于关系型借贷隐性合约的灵活性,重新谈判可能让部分借款企业产生事后调整的动机,这会诱使企业过度投资或选择高风险项目而将银行“套牢”。当借款企业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时,银行很可能因害怕前期贷款无法收回,而不断增加额外贷款。此外,由于产权交易的困难。在企业一旦发生偿贷风险时,银行并无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企业来说,银行可能会发生“敲竹杠”行为,给他们带来困扰。布特(2000)的研究发现,银行占有与企业有关的大量私有信息后易导致信息垄断,银行肯定会通过对借款企业索要较高的贷款定价而获利。
  五、结论与启示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突破传统实物抵押模式,是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融资方式,成为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工具。但由于其质押物特殊及风险管理复杂等特点,操作风险相应增大,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其中。Q银行市场化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发展模式可能给我们些许启示:(1)基于关系型借贷关系的知识产权质押可在其市场化推进初期发挥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探索和开展积累相关经验。(2)市场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和对风险的回避,仍会导致信贷资源持续流向优质企业,违背支持资金短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初衷。(3)要想真正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政府的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深度参与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必不可少,当然,政府的作用边界应清晰界定。一旦一项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阶段上更多地依赖政府的政策性贷款,那么该项知识产权未来的商业化程度就会降低(罗杰・斯文松,2007),自然取得的经济效益就会降低。
  
  (责任编辑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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