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质押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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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关票据质押的设立条件由于立法方面的不尽相同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实践中的人觉得这是《票据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有关规定产生了冲突。但其实,这是由于大部分人没有搞清楚票据质押的概念及其设立条件,将之与票据权利质押相混淆,而两者之间是有着重要区别的。本文旨在厘清票据质押的设立条件,将其与票据权利质押的设立条件区分开,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票据质押;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
引言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票据已经渐渐成为商品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但不论是司法实务或理论研究,由于多部法律之下的规定有所不同且内容并不明确,导致在适用的时候会有错误的理解而产生许多冲突问题。在票据实务中,常有的现象是债务双方将商业汇票作为票据交付并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设定票据质押。但如果质权人仅是票据交付和签署协议并不符合法律上的票据质押,而是符合《物权法》上的票据权利质押。因此要厘清票据质押的设立条件,就需要正确区分票据权利质押与票据质押。
1区分票据质押与票据权利质押
明确票据质押的概念,就应该正确区分票据质押与票据权利质押,其分别属于票据法和物权法的内容,二者有着重要区别。
第一,票据权利质押行为是一般的合同行为,而票据质押行为则属于票据法上的授权背书行为。票据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行为,而票据质押属于票据法上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了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票据质押属于一种票据法上的行为;第二,票据权利质押通过签订票据权利质押合同设定,而票据质押则通过“质押”字样的票据背书来设定。票据质押不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行为,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票据质押应当满足票据法所要求的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第三,票据权利质押在权利范围上要大于与票据质押。根据物权法规定内容可知,除特殊规定以外有关权利质权适用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亦是为了被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票据质押后,仅仅是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授权。且在票据质押中的质权人在质权行使的条件成就前还不能任意行使其获得的授权,其持有票据只是为了实现债权的保障。仅在条件成就后为实现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才可行使其授权范围之内的权利;第四,票据权利质押适用“从随主”规则,票据质押不适用。票据权利质押遵循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所以主合同的效力也决定了票据权利质押合同的效力。而票据质押由于是票据法上的行为,所以符合票据法的无因性。因此,即便主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也不会影响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的效力。
综上所述,《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应的是票据质押,而《担保法》与《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则是票据权利质押。综合上文还可以明确的是,票据质押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即“质押”背书加“交付”。要区别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票据权利质押的设立条件,即“合意”加“交付”。
2对冲突观点的正确认识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冲突观点:其一,票据质押背书是作为《担保法意见》第98条规定的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中第55条规定的作为生效要件?其二,票据实行公开设质,在票据上已载明“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还有无必要?其三,根据在《担保法》第76条和《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上,无背书票据质押成立要件是合同成立还是交付票据呢?下面分别具体展开讨论。
第一种观点的冲突其实是不存在的。《担保法意见》第98条规定的其实是一种无背书的票据权利质押,其对应的标的是票据这种有价证券的普通债权。所以必须要“合意”并且要实际“交付”才能成立票据权利质押。因此第98条承认了这种票据权利质押的有效,只是这种质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等于说“质押背书”是作为票據质押的对抗要件。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第55条规定的是票据质押,质押的标的是票据权利,这种质押成立有效必须要“质押背书”和“交付”两个条件。所以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票据权利质押和票据质押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于第二种观点的考虑。根据上述对票据权利质押的认识,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书面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在当事人交付票据的时候生效。所以在缺少票据法规定的质押背书要件的时候,应该认定票据权利质押已经成立,质押合同是质押关系的成立要件。而在票据法中成立票据质押关系时,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票据质押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对于第三种观点的考虑。主要是因为《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而《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的相关内容。上文已经讨论过,票据权利质押的行为有效必须要“合意”和“交付”两个条件。而《担保法》第76条错误的规定“交付是合同成立的条件”。《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修正了上述问题,将质押合同成立与票据权利质押行为的有效分开规定。
3对立法冲突的应对建议
由于票据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等特点而使之日渐成为权利质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票据质押所面临的一些冲突问题进行明确。综合上文的讨论,下面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需要理论界有明确统一的理解。上文已经具体讨论过票据质押和票据权利质押的区别,并且明确了不同法律关系下所对应的法律。单纯的通过有“质押”字样质押背书法律行为设立的票据质押是属于票据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且这是一种授权代理关系,即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质押将其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授予被背书人(质权人)行使。而单纯的通过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和交付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权利质押是属于物权法或者担保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同时,要注意《担保法》第76条的错误规定应由《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来修正。
其次,司法实践方面应正确适用。在立法尚未修正之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的法律需要正确区分,明确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所对应的法律以正确的适用法律。要做到正确区分和适用,这就要求有关司法部门在遇到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时要及时组织讨论和学习。如法院在判案中遇到问题,可以与院里其他法官一起讨论、学习其中的法律问题,从而能够明确适用相关法律。在法院日后全院的学习活动中,还可以请学界有关的资深学者,组织专门的学习和共同讨论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从而结合了理论和实践来实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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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永全(山东省烟台市中院):《票据权利质押与票据质押区辨》,人民法院报,2017年第7版。
[3] 陈震:《票据质押法律规定冲突引发的法理思考--基于<物权法>与<票据法>差异性考察》,《法制与经济(下)》,2012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沈媛媛(1994--),女,吉林通化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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