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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馥灵 庞 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同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在《办法》的指导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各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正在按照《办法》的要求,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力度,逐步加强国有资产在各个流转环节的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剑,《办法》刚刚实施了一年,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只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第一步”,大量的工作还在后头。
  
  一、《办法》与以前旧的管理制度相比,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具体有六个方面的创新:
  
  1、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3、规范了配置程序。为了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化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4、强化了使用管理。在资产使用环节,《办法》不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建立了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
  5、加强了处置管理。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6、完善了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中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办法》公布实施一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总体来说,有三方面成效:
  
  1、着力夯实了管理基础。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财政部从2006年12月开始,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涉及全国130多万个单位,资产总晕超过7万亿元,无论从规模、范围和深度等方面看,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目前已圆满地完成资产清查任务,取得了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该项基础工作为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基木理顺了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一年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财政部门中,已有24个设立了专门处室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余地方也明确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也确定了管理国有资产的处室及人员。管理机构的完善确保了《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逐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一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距离《办法》的要求,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还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深入探索、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地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体系,力争“更上一层楼”,还需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不断广泛宣传,制造舆论影响,形成全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维护监督氛围。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群众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关注不够,导致这部分资产游离丁大众的视线之外;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大都一人一岗,各自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基本上“两耳不闻窗外事”,缺乏对国有资产的管护监督意识,给一部分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不断地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使各级领导、广大职工、普通群众都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都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气氛。
  2、快速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刚刚结束的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探索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形成各自的管理制度体系。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从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入口”到“出口”全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细化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

履行情况,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3、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杜绝配置的随意性。《办法》明确指出,资产管理要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配合与预算编制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坚持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要与其履行的职能需要相适应,完善资产配置标准,用预算手段从源头上控制资产配置,杜绝超标配置和重复配置,实现不同单位之间资产配置的公平、合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加强资产配置审批,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4、加强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剂使用。目前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单位问国有资产占有量差距较大,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现象,尤其是不同事业单位之间贫富悬殊突出,但由于使用单位把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际当成本单位所有对待,阻碍了部门间、单位间的资产调剂,一部分资产闲置浪费。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资产使用制度的时候,不要疏忽了调剂制度的建立,使富余资产在不同单位之间流转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5、规范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办法》规定,以及中央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要规范资金来源和逐步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要求,对于行政单位资产池租出借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收入区别不同情况分步加强管理,最后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目标。
  6、尽快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久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编制了资产信息电子报表,接下来,要进一步形成各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动态监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后,横向将实现各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纵向将实现中央、省、地、县、乡之间的联网,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畅通,为以后财政部门的宏观决策、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预算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7、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定期盘存制度。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对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账目,不计成本、不计提折旧,实行原始计价一贯制的办法核算,致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脱离,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现实状况,因此账实不符、记载不准的现象容易发生。为此,各行政事业单位务必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调整账实差异,使固定资产台账(明细账)和实物数量相符,尤其要保证那些未纳入政府采购或者预算的价值较小的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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