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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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
摘要: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专业化、复杂化等特性,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使得金融消费者需获得更强的保护措施。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角度出发,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地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问题和可提供的保护机制进行研究,从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6-0043-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细化和专业化。与传统消费相比,金融消费是消费形态在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发展,是传统消费形态的现代化演进。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也使金融服务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的基础。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化、专业化、复杂化等特性,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保护措施。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角度出发,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地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问题和可提供的保护机制进行研究,从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提供指导。
一、委托代理模型理论
(一)一般模型
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其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另一方为委托人。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制约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在理论研究中,委托代理关系模型化为,在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最大化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代理人的参与约束指代理人通过契约获得的期望效用不低于从事其他工作获得的效用;激励相容约束指一旦接受契约,代理人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努力水平。在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私人信息),只能获知另一些结果变量(产出),这些结果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随机因素(自然状态)共同决定,委托人需要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设计激励约束契约,以促使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二)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机制
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在没有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会出现问题,无法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根据契约签订的时点,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可分为契约签订前和签订后的委托代理问题,又分别称为选择问题和激励问题。
1.选择问题
契约签订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萎缩和“信贷分配”等情况。为了解决选择问题,委托人需要获取更多关于代理人的信息,实现对代理人的类型分类,从而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从委托人或代理人搜寻披露信息行为的主动性划分,有信息甄别和信号传递两种模型机制。
委托人为了对代理人进行信息甄别,可以提供不同的选择,代理人确定一个选择也就披露了其类型信息。在信息甄别模型中,均衡是指存在一组合同和一个选择规则,使得每一个类型的代理人在所有合同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个合同,结果是只存在唯一的分离均衡。
信号传递是指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将私人信息传递给委托人,从而主动披露类型信息。信号传递模型存在分离均衡和混同均衡两种形式。能力高的代理人有动机向委托人传递自身高能力的信号,从而获得更优的契约。
2.激励问题
契约签订后,代理人会出现道德风险,这需要设计激励机制促进代理人努力工作。激励机制主要包括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使代理人承担部分风险,在激励和保障之间达成平衡;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可通过使其承担全部风险的方法达到最优激励的结果,这成为显性激励机制的核心思想。
隐性激励机制是为了解决多次重复委托代理关系。隐性激励机制的声誉模型认为,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代理人也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代理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努力工作可以保持和提高代理人在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声誉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代理人市场的充分竞争。但是,隐性激励机制也可能出现棘轮效应,即根据代理人的过去业绩推断委托人所拥有企业的内在生产率将弱化激励机制。
二、委托代理模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分析
(一)金融消费者定位
金融市场是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通过信用工具(即各种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从而融通资金的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资金为交易对象,体现的不是单纯买卖关系,更主要的是体现了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都是提供给消费者,但是,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给消费者使用,隐含了资金的不同融通方向,也体现了资金所有者对使用权的不同让渡方式。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定位不能依据是否获得金融产品,而应依据资金的融通方向进行区分。
在金融市场中,假如投入资金的一方为A,获得资金的一方为B,B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A提供融通资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B对资金的运用获得收益,因此,A希望选择能力高的B,并且B能努力工作,从而保障资金安全并获得收益。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对于B的实际情况(私人信息)往往不能全面掌握。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资金融通是双向的,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角度分析,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和产品提供者都具有双重角色。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定位见图1所示。
比如,对于信贷产品,消费者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金融机构希望消费者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因此消费者是代理人,金融机构是委托人;对于投资理财产品、储蓄产品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融通并进行放贷或投资,消费者希望投入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此时消费者转换为委托人,金融机构成为代理人。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由于金融消费者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因此需要全面对消费者的角色进行分析,建立多角度的保护机制,提高消费者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效用,从而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服务的一个特点是跨期性,即契约签订后服务仍未停止,因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都会面临选择问题和激励问题,但金融消费者在不同角色时遇到的选择和激励问题的实质含义是不同的,因此对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研究也需要分别分析。
1.金融消费者作为委托人
金融消费者作为委托人时,金融机构具有信息优势,金融产品信息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私人信息”。与一般消费领域相比,金融产品和消费具有与传统消费不同的模式。首先,传
统交易中的商品往往有物理存在的外在形态,而金融商品是通过金融服务获得,往往是无形的。其次,金融产品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显著特性,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活动成为日益复杂和技术化的交易活动。信息不对称是市场交易中客观存在的,金融产品的特殊特性使得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消费者希望选择良好的金融产品。面对不断复杂的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往往不能对金融产品真正了解,甚至忽视产品合同中有可能影响其成本的关键性条款,从而做出非理性选择。某些情况下,复杂性可能掩盖不公正和欺诈行为。因此,在选择金融产品时,需要消费者对金融产品进行甄别,同时,需要建立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实际上,与金融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是契约的接受者,一般不可能设计不同的契约形式对金融产品进行甄别,而只能被动接受金融机构的格式条款。因此,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是更可行的方式。这需要促进金融产品的竞争,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激励金融机构披露信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的信号。
当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后,资金融通到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需要对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显性激励约束机制考虑在契约中对剩余支配权的获取,从而对收益进行分配。由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一般签订的是金融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议价能力很低,往往是“要么选择,要么走人”,因此消费者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显性激励是困难的。作为合理的选择,需要提高金融市场的隐性激励机制的作用,通过金融市场的竞争,建立对金融机构及产品的声誉评价。当金融机构的声誉信息不是提供给特定消费者,而且市场的行为累积记忆功能又可使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成为最终受到市场惩罚的不利行为时,金融机构会产生压力和动力去努力改变。
2.金融消费者作为代理人
当金融消费者作为代理人时,金融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其能力、受教育水平、信用情况等是其拥有的重要私人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完全获取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不能对消费者进行区分。为了分担风险,金融机构会按照消费者类型分布的估值将金融产品的价格定为平均价格,而这个价格对低风险消费者是一种损害;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能对金融资源进行分配,使得消费者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并且产生资源错配,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降低逆向选择的影响,需要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甄别,同时建立消费者向金融机构的信号传递机制,实现对消费者的区分。信息甄别需要金融机构设计不同的合同形式。比如在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设计两种合同c1,c2。c1保费低但免责条款多,c2保费高但免责条款少。低风险客户由于发生风险的概率低,会选择c1,而高风险客户将选择c2,这样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合同形式对客户进行了甄别。随着市场的发展,实现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信息的共享将降低消费者信号传递成本,同时也将降低金融机构的甄别成本。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消费者较全面的信用记录,对于区分消费者类型是一个重要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可能会过度甄别代理人的类型,将本身具有生产价值的低效率代理人也逐出了市场,这就需要对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补偿,降低过度甄别的情况,改善消费者的效用。
当消费者获取资金后,金融机构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显性激励,实现奖勤罚懒。隐性激励中的声誉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解决,因为当消费者知道其信息会被所有金融机构获取后,为维持良好声誉,需要努力履行约定。但是,棘轮效应会弱化隐性激励机制,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产生棘轮效应的主要原因在于只考虑了绝对业绩的情况,忽略了相对业绩比较的客观性。因此,对于消费者的过去业绩,比如信用行为,金融机构需要综合相对比较,从而做出更客观的判断。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中政府的职能
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双重角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可能会降低消费者效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了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利用信息显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从而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消费者效用的降低。为了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除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博弈外,还需要引入必要的政府监督和规制。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不会达到帕累托有效配置,必要的政府干预可以使所有市场参与者的福利都增加,产生帕累托改进。
比如,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信息披露,但在多数情况下,市场都不是竞争性的,因此市场不能提供信息完全披露的激励,从原则上讲推动信息强制披露是政府的职责。另一方面,即使最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根据美联储的测试,无论进行多么明确的信息披露,某些日益复杂的产品还是无法得到消费者的充分理解或评价。在此情况下,直接进行监管包括禁止某些做法,限制部分服务方式的提供,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适度保护的唯一方式。由于逐利本性和规模经济降低成本的目标驱使,在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追求利益时,单纯的激励和声誉并不能消除其道德风险,同时,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由于搜集信息的成本很高,与金融机构完全处于不对等的交易地位,所以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政府监管是必要的,必须采取激励、监管和惩罚多种方法约束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行为。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以上分析进一步提供了实例。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美国次贷问题,除了金融自由化和监管放松等原因,很大程度上缘于监管缺位导致的消费者保护的失败。2010年7月15日,美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在美联储体系内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合并多家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终结多年来消费者保护居于金融监管次要地位的状况,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提高到新的高度。
四、总结
我国目前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时期,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国家战略。金融消费是现代社会满足消费者需要的重要途径,金融产品和消费已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及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制度改革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我国必然也会面临复杂金融市场环境下的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和实践,借鉴和研究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围绕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机制,制定适合消费者、金融部门、监管部门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规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
保护的体制。
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更多的是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这实际上只关注了消费者作为委托人的情况。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出发,研究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建立的机制,同时,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需要建立多维机制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总结以上的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费者信息共享,将降低消费者信号传递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甄别能力。二是建立全面、准确、适度的信息披露机制,促进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提高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能力。三是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四是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的监督将增强声誉的约束作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也越来越显示媒体监督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促进政府部门在消费者保护中积极履职。六是提高消费者议价和契约制定的能力。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作为契约合同接受者的地位(当然,他可以选择不签),因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谈判能力,提升其在契约制订中的地位,将发挥激励机制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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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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