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要求下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素梅
摘要: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的新“游戏规则”,它形成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对于银行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特别是它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介绍了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我国的实施计划,重点剖析了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银行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4-0081-03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加入WTO后,我国银行要在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国际银行业的新“游戏规则”――新资本协议,并做好相应的准备。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失衡是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数据严重缺乏。新资本协议主张加强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要求银行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提供充分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则要求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我国商业银行在定量信息方面,由于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掌握不多,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尤其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披露得非常少,不仅定量信息几乎没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
(二)信息披露不统一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统一:上市银行之间披露的信息不统一;非上市银行是否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由银行自愿。信息披露不规范: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说明。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在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规范。
(三)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收益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表外项目主要有负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或逃避规制,表外业务日益膨胀,在给银行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机。由于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多变性,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一直是令人棘手的问题,在立项近10年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才于1998年发布。我国目前关于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等表外项目的披露规定还不全面,难以反映银行因此可能承受的风险和损失。
(四)不重视会计报表和会计政策等详细附注信息披露。银行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可能会由于银行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产生很大的差异。为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对报表的有关项目进行必要的附注说明非常必要。许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只有十几项,有的银行甚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只有1-2项,有的一些城市地方商业银行则干脆就没有。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从总体上看,上市银行附注信息披露相对较好,非上市银行附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五)商业银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严重问题。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银行财务状况相关,但与银行经营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具体包括:经营业务指标、银行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等。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制定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这些信息。
(六)商业银行间的信息披露程度存在着重大差异。一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差异。以年报为例,上市银行披露的内容涵盖面宽,包括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等内容;而非上市银行披露的内容大多是从营销、宣传的角度来编制和披露年报的,对取得的成绩夸张渲染,而对存在的问题(如资产质量、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等)则力求遮掩,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比例存在严重失调。二是信息披露的时间存在重大差异。上市银行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外,还要按季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信息、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频率远高于非上市银行。三是资产质量和减值准备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资产质量和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参差不齐。
(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一是对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披露不充分,没有披露一级资本的数额及其构成、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总额、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扣减额、合格资本总额、递延税款对一级资本的影响、创新性一级资本工具的性质和特征;二是对商业银行风险和评估的披露不充分,没有按行业或地区披露逾期、受损贷款的数量、各期平均风险资产的衡量指标、信用风险抵减技术(如披露抵押物管理流程、担保贷款或采用信用衍生工具保护的风险资产数量和剔除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影响的风险加权资产数量等)、资产证券化信息、交易资产组合中的利率风险和股本风险信息以及操作风险每年导致的损失信息等;三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充分,没有披露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表外工具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总资本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四是对商业银行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甚至隐匿不报。
(八)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不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清楚商业银行的变化,所以,商业银行“应通过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开披露渠道及时地提供信息,协助市场参与者对银行进行评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l》等也进行了相应规定。监管部门的规定,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九)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的操作性存在严重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增强银行透明度》中指出“监管者、市场参与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需要信息在各银行机构之间、各国之间以及各时期之间具有可比性”,因为“信息在各银行之间、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比较不同银行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信息披露标准的可比性或统一性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可操作性(主要是指披露信息的有效性)的核心。
由于我国不同商业银行间执行不同的会计审计标准,银行监管部门所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或规范多为定性描述,缺乏像《新资本协议》一样的详细性操作指引,加之国家不同监管部门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甚至有所冲突,势必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不统一和披露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不可操作性,从而失去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有的作用。
(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存在问题。由于银行监管当局在2001年以前没有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外披露信息(上市银行除外),所以,不少商业银行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着虚假性。认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是并非没有办法,而我们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大。另外,我们在监管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
二、原因分析及对策
造成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的原因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主要有:
(一)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的发展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无内外力的强烈推动,改革创新很难进行,形成常规性的事后修修补补,银行会计信息市场缺乏整体协调和发展上的推进。
(二)银行市场化进程慢。银行产权结构单一,非独立审计,使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现有产权关系导致银行管理当局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和财产等归国家所有,没有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即委托人虚化,这样的委托人也必然没有强烈的信息披露要求,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在代理人方面,各级行行长是由政府或上级行直接任命的,没有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样就不太可能产生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反,为了实现进一步升迁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经理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不利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三)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链延伸,增加了代理成本、加工成本和披露成本。
(四)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集成性协调性较差。监管信息系统的生成,都是孤立存在的,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自为政,导致银行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难以统一,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和信息的共享,缺乏一套科学的、规范的、完整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银行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加工的随意性较大。手工条件下的银行会计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化信息的需要。
(五)法规不统一或者缺位,操作风险隐患概率加大。目前,我国银行仍然没有标准的适合银行业务特点的银行会计准则可遵循,银行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银行信息披露缺乏相应的支持平台。商业银行信息屏蔽,市场约束欠缺。
(六)信息需求的多口径多层次差异,造成商业银行无所适从。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理念不同,创新业务的风险预期及预防措施缺失。
(七)缺乏从业资格的认定和常规性的后续教育,从业人员相对过剩,有效供应不足。
(八)会计审计标准不统一。1993年开始的会计改革,虽然打破了按部门、按行业和按所有制分别制定会计制度的体制,但在经济的转轨时期,银行业内部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与制定上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一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制定了不同的会计制度与规范。二是银行同一业务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中采取的会计政策,差异较大。
可喜的是,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近年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与格式特别规定》、财政部于2000年下发《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颁布的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为了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们认为必须要从制定制度标准入手来解决我国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以及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这些制度一般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来制订,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具备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来说,信息披露失真或虚假主要源自于银行管理当局和从业人员违反了这些制度,因此,制度标准是认定商业银行披露信息虚假或失真的最佳选择。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财税部门主要是依据这些制度来认定、处罚商业银行的。制度标准虽是最佳标准,又只是商业银行披露信息行为的最低标准,也是认定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失真虚假的现实标准。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披露信息质量的当务之急是统一制度标准并逐步提高标准。
中国银监会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已经做出了部署,提出2008年和2009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准备期、政策测试期。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中,要把监管指引的落实与内部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5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并于2008年10月发布。目前,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正在研究起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监管规章,并将陆续发布第二批、第三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规章,建立起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资本监管制度。我们相信,通过制度化建设和系统性的改革,我国的银行会计信息市场建设也会越来越规范。
(责任编辑:张艳峰)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166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