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需求角度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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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新军
摘要:多样化的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在其融资次序下表现为多层次特征,但外生性、强制性的农村信贷供给模式却与这种层次态的信贷需求之间存在天然的分歧和矛盾。只有改变传统的信贷供给逻辑,通过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组织、再造资金回流机制、改革农村信贷管理体制、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金融保障体系,才能提高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的适应效率。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1-0060-04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Various demand of credit has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in financing order, but the supply mode of rural credit is contrary to this kind of demand of credit. It is the only wa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credit supply system by establishing competitive rural financial framework, reconstructing the capital circumfluence mechanism, regulating civilian finance and improving compensation and security mechanism.
Key Words: Rural Finance; Credit; Supply System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基本上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并融合非正规金融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信贷供给体系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层次态的信贷需求。许多学者对这种供给体系大多基于整体制度层面进行研究,鲜有从信贷需求具体层次进行实证研究的。本文在对驻马店市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农村信贷需求与信贷供给体系重新进行剖析,以期能建立一个适应中部地区农村信贷需求的信贷供给模式体系。
一、农村信贷需求分析
(一)农户的信贷需求
我们知道,考察农户借贷行为的经典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坚持小农生存逻辑的“道义经济”;二是强调小农理性动机的“舒尔茨――波普金命题”。那么,首先可以据此引出两种不同的信贷需求层次,即道义小农下的救助性信贷需求和理性小农下的商业性信贷需求。从对驻马店市200户农户2003-2007年的调查来看,前者只占3.47%,而后者则占96.53%,且前者呈下降趋势,这反映了驻马店市农户大部分已从生存性农户向经营性农户转变。其次,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从农户对信贷需求的动机出发,将其划分为金字塔式的三个层次:即生存性信贷需求、发展性信贷需求与特殊性信贷需求。若将改善住房条件、传统农业需求作为生存性需求,则平均占42.5%;将子女教育需求、生产经营需求作为发展性需求,则平均占54.2%;将看病、婚丧等其他需求作为特殊性需求,则平均占3.3%。且5年来生存性需求和特殊性需求有所下降,发展性需求稳步上升。再次,基于农户信贷需求的利息和非利息成本高低所生产的融资次序,可以划分为国家信贷需求、亲友信贷需求、商业金融机构信贷需求、高利贷信贷需求四个层次。从调查情况来看,200户农户3年取得的国家农贷为0.5万元,实际从亲友借贷2.7万元,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贷款占33.51%,民间高利贷占5.54%。且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贷款占比下降,而高贷利占比却不断上升。
(二)农村企业的信贷需求
根据融资次序理论,我们首先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内源融资信贷需求与外源融资信贷需求两个层次。根据对驻马店市57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平均以所有者借贷投入为代表的实际内源信贷需求占54.57%,且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这既与农村企业不同存续期的融资结构相关,也与农村企业的短期化行为相关。以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的实际外源信贷需求占45.43%。57家企业从农发行取得的政策性贷款为13%,从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合作性贷款占比平均为11%,从农业银行所取得的商业性贷款占比为24.54%。但由于农业银行收缩网点,其在农村的业务量迅速下降,农村信用社的占比大幅度提高,基本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的格局。另外,从金融管制的角度还可以划分为正规金融需求与非正规金融需求两个层次。调查显示,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信贷需求满足中,正规金融发挥的作用逐步减弱,目前只占56%,且呈下降趋势。调查显示,14%的企业在资金紧张时最先想到的融资途径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这说明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在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了替代效应。
从以上情况看,按多样化的农村经济主体结构可以划分出不同的信贷需求层次,这种层次应该是我们构建农村信贷供给体系的理论基础。
二、农村信贷供给水平及结构
(一)农村机构大幅萎缩
1997年以来,伴随着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县域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撤离,不仅如此,农村信用社也逐渐收缩网点,县域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撤销,农村金融机构由多元化步入农村信用社垄断时代。2002、2005、2007年,农村金融网点分别下降了20%、 7%和1.2%,目前较1997年减少了62%。农村金融网点的撤离,固然有上个世纪90年代盲目扩张的理性校正,但各家机构“集体逃离”也折射出农村金融市场的特质性,导致这些正规金融机构的“水土不服”。
(二)信贷投放增长缓慢
农村金融经营网点的大批裁减,直接导致农村信贷业务的迅速萎缩、信贷投放增长缓慢,保留营业网点的功能基本仅限于吸收存款和贷款业务的核销、剥离。2000年以来,驻马店市贷款年均增幅为11.6%,而县域贷款年均增幅仅为5.4%,较全市平均水平低6.2个百分点。其中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额持续下降,并连续保持负增长态势;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成了贷款增长的全部支撑。农村信贷增长迟缓,直接的结果就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满足程度较低。据调查,近年来,驻马店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支持率一直在30%左右,满足率不到40%。
(三)信贷资金大量外流
2000年以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增存贷比仅为11.6%,个别机构几乎没有发放过一笔贷款,大量资金源源不断地向大中城市转移。从表中数据看,县域资金通过工农中建和邮政储蓄机构上存的资金有上百亿元,是同期县域贷款增量的十几倍,县域每年新增存款总量的67%被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抽走。
(四)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民间借贷参与主体众多,小企业借贷上升较快。据对驻马店市某县28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有借款行为的242户,占比86%,有金融机构贷款的93户,占比33%。对200个个体工商户的调查表明,发生民间借贷的有157户,占79%,有金融机构贷款的52户,占比26%;据对50户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生民间借贷的有38户,有金融机构贷款的36户,通过民间借贷渠道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融资的比重基本持平。利率也逐步走低,从对驻马店市近年来监测情况分析,民间借贷利率逐步走低,2008年第一季度,农户样本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降低至10.8265%,已接近同期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水平。信用借款占主导地位,但违约率低,信用关系较为稳定。目前,民间借贷采取信用、抵押、担保、质押等多种形式,但主要以信用借款为主。在调查的81个有民间借贷行为的样本中,信用借款占比96.3%,担保占比2.6%,借款人违约率不到3%。
三、农村信贷供给模式的制度分析
我国目前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格局由于融合了合作性、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理论上似乎不存在任何漏洞,但这种格局的形成却是外生性、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这就注定了它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与内生性、诱致性的金融制度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一)外生性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的变迁特征与非适应效率
从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以下一些典型特征:一是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的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每一阶段的历史变迁无不折射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而较少反映农村经济主体的诱致性制度需求;二是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的变迁是自上而下的渐进式制度变迁,一般都是在逐步引入制度增量的同时不损害原有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不可能解决存量既有的制度问题;三是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变迁具有历史路径依赖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总是难以被政府割舍,而难以从根本上打破农村信贷供给的制度格局而另起炉灶;四是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变迁方式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方式相悖。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如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都是采用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与之相悖的农村信贷供给制度变迁则是中央政府一厢情愿推动的,这势必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难以吻合而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
在政府主导的外生性农贷供给制度演化中产生了四大利益集团: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内部人。中央政府在建国初为了实现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需要农村信用社从农村攫取金融资源,使农村信用社成为中央政府的“基层机构”,并从对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中来实现国家利益;地方政府也一直试图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取金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更与信用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自身利益的诱导下对信用社加以各种控制。虽然对于这四大利益主体而言,农村信贷供给制度维持现状未尝不是件好事,但是,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等真正的农村信贷需求主体却不能在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受益,信贷供给并不是真正为信贷需求服务。而且,这些旧体制下的利益集团从自身个体理性出发,形成了一股对改革无形的阻力,致使农村信贷供给制度出现非适应效率。
(二)内生性制度供给及对外生制度框架的异化
农村经济发展内生出非正规金融。农村非正规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金融监管当局所控制的农村金融活动。可分三个层次:一是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的民间借贷;二是高息的民间借贷;三是以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内生的,它们虽然被现有法律政策框架限制在有限的交易范围内,但通过非正式契约的自我实施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村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改善农村经济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极大程度上对正规金融的信贷供给产生替代效应。
农村正规金融内生性的业务变异。一是政策性银行功能弱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信贷力度不够,业务大多局限在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功能并没有有效地运作起来。二是农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收缩农村战线。驻马店市工农中建四行网点由2000年的76个减少到2007年的36个,减少40个,收缩农村信贷业务,或者只在农村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这种内生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就是使农业银行离“农”越来越远。三是农村信用社进军城市。农村信用联社的制度安排使其存在脱“农”的内在冲动,在商业化经营的原则下寻求最大化利润是其现有制度安排的内生性选择,而农村、农民、农业的自然禀赋和特征就会在农村信用社的这种选择中扬弃。
四、农村信贷供给模式体系的重构
(一)以竞争为导向,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改革必须兼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一是继续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功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设立能够满足农村民营经济需要的民营银行,服务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需要。二是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应逐步将业务重心由目前的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从主要提供短期资金转向主要提供中长期农业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扶贫等贷款业务。三是农业银行要理清地区差异化的支农思路。将农业银行的业务重心定位于县域经济,发挥其支持农业的传统优势。四是加快邮政资金回流农村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以协议存款方式进行资金交易和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扩大信贷品种。五是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以利益为导向,再造农村资金供给回流机制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规定的“将农村地区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实施办法,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对金融机构监督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建立农村资金强制回流机制。二是财政部门应将现有的财政支农资金划一部分作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支农风险基金,通过对农户贷款进行贴息等来加以扶持,撬动商业金融对“三农”信贷介入。三是税务部门应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免征营业税、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经营。四是中央银行应给予涉农贷款机构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资金拆借等资格优先、存款准备金缴纳优惠、利率优惠等货币政策。五是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在统一监管标准下实行分类监管,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从而形成资金支农的政策合力,以利益驱动为导向,引导金融资金向县域经济倾斜,支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以疏通为导向,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融资发展是农村金融抑制下的诱致性变迁,存在其内在合理性和必然性,更重要的是其对于农村经济来说是内生性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当正规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抑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规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有必要放松对民间金融的政策限制和金融管制,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融资服务。国内外经验表明,民间贷款组织是推动民间融资公开化的制度性安排。实践亦证明,在农村地区存在民间融资滋生土壤的情况下,对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一味地禁止、打压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堵不如疏,应该在加强引导和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其发展,让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地带,以弥补农村金融安排的不足。为此,要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民间贷款组织法》,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名,给其以合法地位,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和保护,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以创新为导向,改革、完善现行农村信贷管理体制
一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在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农信社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三是提高小额农贷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四是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农民销售农副产品的时间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五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有效担保方式,进一步发掘符合农户和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物,尝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动产抵押等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六是创新信贷品种。尝试改变以抵押担保为前提的信贷管理方式,大力推行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信贷模式。
(五)以补偿为导向,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农村金融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担保体系。尽快成立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支持的县域信用担保中心,发挥集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于一身融入中小企业担保与农业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担保职能作用,以有效解决“三农”经济融资担保难问题。二是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应尽快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引导或吸引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担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投保模式,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三是尽快建立适当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应组建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在农民、农村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解决农业贷款风险大的问题。四是发展农产品期货。在规范发展原有农产品交易品种的基础上,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尽快取消部分行业资金的准入限制和投资者准入限制,引导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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