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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爱丽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面临着产权制度过于单一化和所有者的缺位,经营目标多元化、短期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缓慢以及行政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本文提出了重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117-02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目前国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惟一所有者。财政部负责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的制定与考核以及相关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和处置中起着主导作用;银监会负责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监管,考核和任命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务院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资产公司总裁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二)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内控体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自身经营中,不断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逐步建立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设立了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总部、办事处两级集体审议机构,即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评估审查委员会和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初步健全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经营机制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总体上实行债权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同时各家公司又结合自身实际,在内部实行以提高不良债权回收率、降低处置成本为核心目标的激励措施。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通过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包括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制度过于单一化和所有者的缺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是支离破碎的。这表现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审计署等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权利代表者。财政部承担处置的最终损失而没有人事权;银监会有人事权却无收益;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却连利息都无法保证收回;审计署只是事后进行审计检查,虽有处罚权但往往成马后炮。这种多头管理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各部门有多种行政目标,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各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信息的反馈不及时;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资源不能共享,以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疲于应付检查,影响工作;特别是多家管理机构往往由于政治因素和竞争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造成“谁都管但谁都说了不算”的现象,甚至互相扯皮,致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请示问题久拖不决,其结果错过了资产处置的大好时机。由于政府机关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政府机关本身缺乏监督资产公司经理层的激励,也就没有主动性。
  
  (二)经营目标多元化、短期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具有多元化问题。虽然《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三大目标:一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三是通过债转股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从现实来看,这三个目标是冲突的,按照第一个目标商业银行应把资产质量最差、损失率最大、手续最不完备和最无望收回的不良贷款都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根据第三个目标要求剥离的不少债转股企业实际上还属于正常经营的、商业银行能够收本收息的贷款,而那些本来应该进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却由于规模的限制难以剥离。根据第二个目标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之后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要求剥离的不良贷款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落实,相关资料齐全等。根据这些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就不得不把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不良贷款拒之门外。而为了体现经营业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回收资产特别是回收现金作为最重要的经营指标,在短期内这是可行的,但与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与减少损失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缓慢
  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起步较晚,主要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参与者较少,再加上受社会中介机构与资本市场的配合较差,交易不活跃,效率较低等因素影响,抑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与效益,从而从外部影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发挥。
  
  (四)行政监管有效性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是排除竞争的,虽然商业银行未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会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处置进度,但不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除了行政性的监督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公司治理结构中虽设有监事会,但它更像一个行政性的监督机构,而不是公司治理中的组织。
  
  三、重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制度多元化
  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将资产管理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的办法改变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制度。当然这一改革仅限于资产公司的新业务,因为新的投资者是不会为不良资产损失买单的。另外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因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如将其重组为一个或两个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费用肯定低于市场交易费用。
  
  (二)明确经营目标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集中经营目标,适度调整经营定位。在资产处置中要将经营目标确定在处置收益最大化,考核机制要以收回率为核心。长远的经营目标应为公司价值最大化。为了提升公司价值,要加大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三)逐步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不良资产的交易为纽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恰当的出资安排,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及一些大型实业集团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互相参股。建立产权联系;或由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使其成为集团旗下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公司。以此来逐步改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状况。
  
  (四)加快内部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转换资产公司经管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体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实现“三会分开、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公司的执行管理机构由高层执行经理人员组成,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二是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有效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要提高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三是改造业务流程,实现各业务部门、业务岗位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并定期轮岗。四是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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