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场风险: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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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效梅
摘要:目前,我国设立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允许银行设立或参与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提高信托理财业务水平、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控制跨市场风险更是商业银行办好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当前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跨市场风险主要有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攀比风险。为此,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应对和防范。
关键词:跨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58―02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4月,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7月,试点的三家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全部通过审批。至此,我国设立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试点办法》的颁布在中国金融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允许银行设立或参与基金管理公司,有助于银行提高信托理财业务水平、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能否对商业银行与基金业之间的跨市场风险进行严格的隔离,将成为验证国有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能力的重要一环。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并且缺乏避险工具,这种系统性的市场风险往往通过业务链条和隐性担保进行跨市场的转移和传染,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很容易受到跨市场风险的伤害。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银行与基金公司间更容易形成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等关系,这将对商业银行应对跨市场风险、防范内部的风险传播与外部的风险溢出能力提出新的挑战。控制跨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办好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综观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史,过度介入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而在资本市场上折戟的商业银行不少,最典型的当数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因此,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对跨市场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一、当前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主要跨市场风险
(一)担保风险。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私人信用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维系着社会公众日常的金融交易。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事实上由国家财政提供隐性担保,多次的不良资产剥离和注资正是这种隐性担保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国家信用。在这种特殊的信用环境里,社会公众认为,在银行柜台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产品,特别是银行参股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不言而喻地得到银行乃至国家保证安全的承诺。当商业银行基层员工被摊派推销基金产品时,他们也很乐意突出银行和基金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和隐性担保关系,片面强调高收益,而相对忽视风险教育,从而助长客户安全无忧的情绪。当基金出现风险时,轻则损害银行客户关系,重则迫使商业银行承担客户的损失。这种情况在一些商业银行销售基金产品和信托产品时,已经得到印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将基金管理公司的社会信誉和商业银行紧密联结在一起,因此,出于银行整体信誉的考虑,商业银行在扶持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时,势必有意无意地强化这种隐性担保机制,因而使基金风险有机会跨市场地传递给自身。
(二)流动性风险。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于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因此,投资者认购的开放式基金的资本既不属于权益资本,也不完全是债务资本,而是一种信托资产,因而存在流动性风险,甚至严重的挤赎风险。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
(三)利率攀比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最终的结果造成存贷利差不断缩减,净利息收入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三种风险并不是因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才导致出现的跨市场风险,而是只要基金产品存在,具备足够的规模,并与商业银行发生密切的业务联系(比如融资、基金销售等),就可能出现上述三种跨市场风险。但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隐性担保机制,增加了跨市场风险传递的可能性。
二、控制跨市场风险的主要对策
从世界各国(地区)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实践看,即使商业银行不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不直接发行基金产品,跨市场风险也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对跨市场风险,不能简单地堵截,而重在疏导、预防和控制。
(一)降低隐性担保预期。在法律条文上,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不存在两者签署书面担保契约或从事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就能做到风险隔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屡次救助已经技术上破产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弥补,使得隐性担保成为银行和基金之间不成文的行规。一旦基金出现挤赎情况,银行必然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对所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救助,使得跨市场风险必然传递给商业银行。因此,当前应该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约束,让投资者和存款人承担分内的损失,破除隐性担保机制,降低隐性担保预期,控制跨市场风险的转移。
(二)营造市场化的环境。对于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利率机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只要存款利率遵循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随着整体基金收益率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浮动,及时作出调整,尽管这样不能避免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但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并减轻流动性风险对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伤害。因此,在基金销售和基金托管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控制存款向基金非预期、大规模地转化,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存贷净利差缩窄,给银行带来利润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商业银行由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
(三)引进风险约束机制。对于商业银行,我国逐步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风险监管和资本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对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与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是,基金运作的资本市场较为透明,存在大量的信用评级资料和股市信息资料,可以运用VaR(Value-at-Risk)模型评估基金运作风险,定期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基金的风险等级,用自有资金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风险约束机制,可以从源头、制度上降低系统性的跨市场风险。
(四)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只要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跨市场风险就可以掌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严格隔离商业银行与其下属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业务,经营场地和人员要相互隔离,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二是严格隔离双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要严格进行账簿分设;三是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禁止或者限制商业银行向其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除投资以外的资金投入或者授信。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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