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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荣邦

  摘要:本文通过对部分省市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合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系统研究,分析其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小额信贷;协同;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0-0039-04
  
  一、引言
  
  有数据表明,中国农村目前有1.2亿农民有贷款需求,每年资金缺口约为1万亿元,现在能满足的只有50%-60%。有关专家指出,农民“贷款难”是一个老问题,根源在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果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适度提高其进入信贷市场的能力。就可以缓解其贷款难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农业保险应当而且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中央的高度重视,既指明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也为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信贷的协同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为此,本文对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进行了探讨。
  
  二、国内“保险+小额信贷”协同发展模式研究
  
  有关资料显示:早在2003年,太平洋人寿就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并推出配合小额信贷借贷者意外伤害险“安贷宝”。近年来,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不断实施金融创新,探索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银保合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风险负担过重和农民“贷款难”问题。实现了银行、保险公司和农村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
  (一)各地“保险+小额信贷”模式的实践
  1、广东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1)“保险+优惠信贷”模式(广东佛山模式)
  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为例,2007年11月7日区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三水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逐步推进的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具体做法: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联社规定,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业贷款实行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下浮5%的利率优惠,对经三水区农业局认定和区民政局登记的农业行业协会成员,同样给予在原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的利率优惠,积极协助政府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养殖瘦肉型猪投保为例,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每年为每头母猪需交保费60元,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其中的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便可完成投保。当与金融机构存在信贷关系的养殖户对其农产品已进行投保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母猪和仔猪大量损失的,保户最高能获得的赔偿为母猪1000元,头、生猪400元,头。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更能为养殖户进行灾后复产减轻负担。
  (2)“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模式(广东高要模式)
  以广东高要市为例:高要市为建立起完善的农村保险体系,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农民自愿、专业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农信管理、太保理赔、以丰补欠”的运行模式,由市人民政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三方建立了高要市新型农村综合保险体系。
  主要做法:高要市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包括政府拨款、财政补贴、保户缴纳和社会捐赠;农信社负责归集保费、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划转畅通,对参保农户和项目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信贷扶持。保险公司负责收集数据、评估风险、厘定费率和根据资金规模调整保险金额,进行参保登记、档案管理、理赔查勘工作。在保费资金交纳上,政府将灾后补助资金前移为灾前预防补贴,参保的保险费由农民缴纳一点,政府补贴一点。保险资金开办的险种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实行低初始成本保障,以生产投入成本为标准设计保险金额。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专业运作,在提取必要的运作成本后全额用于保障参保农户的风险补偿费用支出。
  2、山东的农村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2003年以来,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山东省的保险公司陆续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开办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是专门针对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贷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风险而量身定做的险种。
  具体做法:(1)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之间。根据协议,农村信用社负责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贷款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则从代理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农村信用社负责为借款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具体的赔付工作由保险公司承担。如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首先用于归还被保险人的借款,超出部分偿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2)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一般与贷款金额相同。保险期限从1个月到2年不等。对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如果借款人尚未归还信用社贷款,由保险公司代其清偿相应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已归还贷款,但该保险仍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则将赔付金支付给借款人或其相应的受益人。
  3、新疆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新疆的保险与信贷结合模式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农业保险+银行信贷”模式。银行把企业或农户是否办理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强制企业或农户参加保险。
  具体做法: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奎屯市为例,奎屯市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该农业保险由农户与保险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再由市农行与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农业保险补充合同,市农行为第一受益人。受偿资金由市农行和政府根据受灾期及受灾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是用于还贷,还是用于农作物补种。
  4、江苏的“个人信用保险+银行小额贷款”模式
  2008年8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与无锡市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联手推出针对普通农民的小额信贷保险。借款人只要事先投保一份信用保证保险,无需抵押担保就可在银行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用于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如应急资金、手术费用、教育费用、旅游、大件物品购买等。
  具体做法:客户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费根据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资信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信用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承保对象是贷款客户的信用风险。当贷款客户发生信用风险,不能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有义务为银行追偿贷款,必要情况下可向银行先行偿付贷款欠款,同时有向贷款客户追索欠款的权利,严重者将在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中记录不良信用。
  5、安徽的“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安徽省对涉农贷款采取“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主要是限制在一定金额以上,对于额度较小的信贷与

保险不强制挂钩。
  具体做法:(1)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涉农企业贷款,可强制借款人购买贷款损失保险,经涉农企业、贷款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并约定贷款遭受损失后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2)种植、养殖户贷款一般金额较小,受自然灾害影响大。3万元以上的贷款可强制其购买农业灾害保险,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约定贷款遭受损失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二)“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从覆盖面等方面来讲,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发展。即使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在很多地方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仍然有待提高。
  2、保费支出进一步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贷款中,普遍存在利率上浮较高的问题,一般都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90%,最高的达到了浮动上限,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较高,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加保险业务多数没有得到政府的补贴,进一步加大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3、费率及保险费分成比例缺乏规范的标准。以山东省为例,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费率与保险业务的分成比率等方面差别较大。在费率方面,全省综合平均费率为3‰,其中,费率最高的达到7.4‰,最低的则仅为1‰;在保费分成比例方面,高的达到35%,低的只有20%。
  4、理赔效率低,保险赔付时间长。从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反映的情况来看,多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理赔时间过长,并且保险额度越大,理赔时间越长。主要原因:一是事故认定时间需要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度来确定,保险理赔存在被动性因素:二是大额保险要逐级报批,理赔时间过长;三是当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提供的手续要求比较苛刻,保险公司借手续不全等原因迟迟不愿理赔。理赔效率较低。
  5、退保带来的成本支出风险。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相当于贷款期间。当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已按照保费收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无法追回,给保险公司成本支出的核算造成不利影响。
  6、广大农村地区的保险网点严重缺乏,给农户办理保险业务造成很大不便。目前我国的保险机构绝大多数分布在县级以上地区。县以下乡镇基本上没有保险机构,农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服务不能适应农民的需要。
  
  三、做好“保险+小额信贷”协同发展问题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是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一条重要经验。国外破解商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的经验集中于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前者主要是通过贷款贴息、减免税收、风险补贴等;后者主要是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业,贴补保费,实行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这不仅能破解商业金融风险的忧虑,还有利于促进农业资金用于农业,非农资金回流农业。针对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建议央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借鉴广东、浙江等地的做法,推动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全面合作,制定《银保合作指导意见》,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根据农村保险发展的实际,择机推行“保险+信贷”的运作模式。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再贷款。为银保合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窗口指导和提供再贷款等手段促使其建立银保联动机制,推动信贷与保险互动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和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
  建议研究、出台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大对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其涉农保险业务税费予以减免优惠,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农业保险准备金。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农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我国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按保费规模的5-7%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补贴,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具体方法包括:(1)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创造基本农业保险需求。(2)给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3)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
  (三)建立银保互动机制的方法和措施
  1、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是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最可行的银保互动机制应该是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有效衔接,即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是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这也是国际上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常见模式。比如,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投保农业保险,但从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来说,将信贷与投保进行捆绑的这种银保互动机制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
  2、创新保险与银行、邮储和农信社等机构的合作方式,加快产品开发,提升“保险+小额信贷”的合作层次。
  有鉴于保险公司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银行机构“人身意外保险+小额信贷”和“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将保险产品继续扩大,变成“保险+小额信贷”。为加快“三农保险”的发展,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办“三农”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并积极发展养老、健康保险。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参与和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业务,逐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保险的融资功能,支持新农村建设。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除了要积极开展政策支持的各项农业保险、扩大承保范围之外,还应主动推进银保合作的产品创新,开发多种适合农户需要的小额保险和信贷保险产品。如“小额信贷+养老保险”、“小额信贷+个人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此外,保险公司应与银行类机构开展更高层次的合作,借助银行、农信社等机构的网络,使农户投保、续保和退保等都能进行方便、简单的操作。
  (四)引导市场主体尝试开展小额农贷保证保险
  在目前小额信贷保险的业务操作模式下,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投保人)三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投保人要承担保险费,但身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公司既要支付手续费,又要全部承担保险风险;而银行既降低了放贷风险,又获得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此类业务如果采用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开展则更为合理,即由贷款银行作为投保人,为银行贷款业务投保,降低贷款风险,银行自行承担相应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及时足额还款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建议下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包括小额农贷保证保险在内的更多的保证险产品,以满足小额信贷保险市场反映出来的潜在保险需求,找准信贷与保险业务的结合点。
  (五)探索“保险+小额信贷+再保险+担保”互动机制
  借鉴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筹集方式,通过财政拨款、发行金融债券等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或专业保险公司。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从事涉农保险业务,对从事的生产性保险业务予以补贴,分散和转移保险机构经营损失,增强农业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农业风险;为防止巨大自然灾害对农业保险公司的损害。可以考虑设立再保险公司,实行再保险;也可以由财政、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农业保险损失。对农业生产种、养殖和加工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采取与担保、抵押、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满足其大额资金需求。
  (六)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外部环境
  充分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和资源优势,加强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大力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尽快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弱化贷款项目风险,对投保农户所需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服务优先等,积极改善农户小额信贷保险运作的信用环境。同时增加保险公司在农村的服务机构,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保险优质服务,共同推进农村经济、金融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
  (七)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
  为此。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共同研究有关促进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发展的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跟进监管,共同规范跨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对银行类机构和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借款人意愿强制其参加贷款附加保险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确保借款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透明度,协调制定相对统一的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简化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努力使“保险+信贷”模式的业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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