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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SWOT分析法破解央行事后监督之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建国 范晓霞

  摘要:央行事后监督部门成立6年以来,在促规范防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查堵案件的情况看,事后监督却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从央行事后监督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入手,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其所处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而提出破解央行事后监督之困的对策。
  关键词:SWOT分析 央行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72-03
  当前央行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们应从更新更全的方位来观察和分析问题。一是央行事后监督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二是央行事后监督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三是为有效发挥事后监督部门的作用,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央行事后监督的发展历史与成效
  货币资金的流动是银行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而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则是建立健全人民银行会计内控体系的主要目的,事后监督由此应运而生。
  1985年,人民银行成立了稽核监督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稽核和对人民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检查。1997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设置事后监督岗,对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当时的事后监督是核算部门的内部岗位之一,尚未独立。
  2003年,随着人民银行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调整,增设了事后监督部门。2004年,各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相继成立了独立的事后监督中心,实现了对本级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业务的统一监督,实现了对所辖县支行(除国库部门外)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监督。同期,总行配套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事后监督办法》,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由会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2009年以来,总行为适应人民银行会计业务改革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发展要求,正在对《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和《工作规程》进行修订。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事后监督部门在规范操作、提高核算质量、完善内控机制、保障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却仍有案件发生,尤其以黑龙江通河县支行案件和河北宣化县支行案件影响最为恶劣。这些案件的败露并非由事后监督部门发现。面对这样的事后监督之困,事后监督部门应该加强与改进,才能真正起到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二、央行事后监督现状的SWOT分析
  SWOT是英文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hreats的缩写,即组织本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SWOT分析法是企业战略管理领域广泛使用的分析工具。目前,广泛借鉴企业管理理念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因此,本文拟用SWOT分析法来拓展新形势下事后监督的研究思路。
  (一)优势(Strengths)
  1.监督地位。事后监督中心专设后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能够换位审核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地位非常独立。
  2.监督信息。明显优势在于:(1)客观性。事后监督工作超脱于同级各专业会计核算部门,在人事和业务管理上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连续性。事后监督工作每日进行,能够随着会计事项的续时发生不间断地反映某一被监督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3)全面性。事后监督信息覆盖面广,一般会计核算业务和重点监督环节都能得到有效审核。
  (二)劣势(Weaknesses)
  1. 监督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工作是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的复审和检验,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但又赋予事后监督中心“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职责。事后监督中心如果承担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能,就不应仅仅是对前台业务的简单复核和前台业务的延续,而是全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体制。目前人民银行只在分行和中心支行两级设置事后监督中心,总行并未设立对口司局,县级行也没有相应部门。《工作规程》中规定:“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外汇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同级行内审部门监督检查”。这种体制权责不等,易形成职能空白。多头的分散指导也造成了实际指导的缺位。
  3.监督标准。一是监督范围不统一。个别分支机构未将货币发行业务核算纳入监督范围,对国库业务监督也未包括科目日结单、总账、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等会计资料。二是监督依据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事后监督系统评价体系,现有的规章制度都属于指导性文件,条款过于笼统,对如何全面地处理问题无操作依据可循。
  4.监督力量。目前事后监督人员的特征是:对从事过的核算业务了解较多,全面掌握各种核算业务的人较少;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但综合分析能力不强。在培训方面,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做法占相当大的比例,难以同步参加核算部门的新业务培训,一般根据业务需要,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系统性、全面性的培训少。
   5.监督激励。《工作规程》规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事后监督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对表彰奖励条件没有“量”的规定,成绩难以得到广泛重视和认可。惩处条款又过于笼统,实际工作中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形成风险管理的真空。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总行支持。2009年9月总行召开了全系统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的事后监督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事后监督中心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为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适应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2010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目前总行正集中力量开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即ACS系统)和相关的事后监督子系统。这些都体现了中央银行领导不但认识到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步加强了工作力度。
  2.交流通畅。一是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加强与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控体系中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工作成效。二是建立起了监督情况反馈机制。事后监督部门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整改,按月对差错情况进行汇总归类,按季对核算质量进行分析通报。
  3.创新涌现。央行事后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几年来相关人员围绕监督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加大了日常及专项调研力度,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例如“风险预警”体系、“实时监督”、“监督信息共享”等优化事后监督工作的新观点。核算监督工作很有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发展与变革,进入新的阶段和领域。
  (四)威胁(Threats)
  监督时滞: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下,资金能够在数秒内实现在全国金融机构间的实时支付,对风险控制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事后监督中心所复审的会计核算资料最早的在第二天上午才能收到,最迟的(春节、国庆长假)是第八天上午才能收到,难以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三、破解央行事后监督之困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内部条件给事后监督带来的优势远小于劣势,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远大于受到的威胁。因此,我们认为央行事后监督要走出困境,适宜采取的策略是抓住机遇、转化劣势。
  (一)科学职能定位
  在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不断深入,新业务、新系统不断推出,风险隐患不断增多、防范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升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能地位,以充分发挥其在防范资金风险方面的作用。建议总行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于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同时赋予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增加风险监测、预警提示、风险评价等职能。
  (二)创新现行体制
  建议总行改革现行事后监督中心管理模式,使其直接对主管行长和上级会计部门负责。将业务指导集中于上级的一个部门。同时,完善考核体制,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科室的考核实行上级行对口部门考核与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结果相结合,促进业务部门重视事后监督工作,促进事后监督中心成果的转化。
  (三)规范监督标准
  建议总行出台一套标准化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估办法。标准化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事后监督部门职责、监督范围、监督重点、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管理权限;标准化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风险分类、监督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法、监督步骤等内容;标准化的风险评估办法包括明确差错分析的方法和要点,监督情况的反馈和整改等内容。
  (四)增强监督力量
  利用集中学习、岗位培训、参加联合检查等方法,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方法、审核技巧等的专项培训。特别是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各业务部门组织的新业务、新制度、新知识培训。同时,试行前后台会计人员岗位在合理期限内(2-3年)的双向交流,以增强后台人员的业务操作实践经验,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五)完善激励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动机与智力相结合就构成个体或群体的潜能值(PV)。可用公式表示:PV=ID
  式中: PV-潜能值; I-智力; D-动机;
  我们要激发事后监督人员的内在潜能可以通过提高I或D来实现,而激发人的动机是最容易的。建议总行对事后监督人员的表彰奖励条款进行适当细化,实行责、权、利完全统一的奖惩激励机制。
  (六)营造多方共赢
  一是与各业务部门配合,努力营造和谐的监督环境和融洽的监督关系。二是为上级主管部门完善制度提供建议服务,为纪检监察、内审等内控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充分发挥纪检、人事、内审、事后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的作用,在联动监督方面可进行更多、更新、更大胆的尝试。
  参考文献:
  [1]胡卫华,《事后监督在大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选择》[J],《新疆金融》,2009,(8)。
  [2]杨菲、李有成,《弥补事后监督固有缺陷的前导机制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7)。
  [3]王楠,《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的SWOT分析和对策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9,(1)。
  (责任编辑 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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