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新业务与金融监管矛盾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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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 彬
摘 要:本文就天津保税区经营权企业的业务发展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形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金融监管,促进业务创新的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税区;外汇业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进口汽车落地税政策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做出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决策后,滨海新区内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无论从经营规模、品种还是经营模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天津港保税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非保税进口业务时已经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外汇监管模式――不限制购汇、实行核销监管。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保税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保税区经营权企业的经营与外汇监管尚处在一个从无到有的创新、发展阶段,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问题比较多,仍存在着相对突出的矛盾。
一、四点矛盾
(一)经营权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迫切需求与外汇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缓慢出台之间的矛盾
自从国家授与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外汇管理针对性办法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企业经营与外汇监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从外汇局的角度来看,目前可执行的政策依据仅有相关部门的经营权文件、外汇局的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文件中的一款,虽然我们制定了辖区的外汇监管办法并向天津分局报备后执行,但是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缺乏权威性的依据及行政许可,特别是对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及处理;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对相关政策无从了解更缺乏理解,外汇局与企业的操作都存在困难。
(二)一家企业与两个经营身份、两种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
一家保税区企业可以同时经营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一家企业经营的业务要受两种不同方式的监管,单纯的从货物流或是资金流上都难以对业务范围界定,两种业务数据区分困难、统计数据失真。如果单纯从海关业务上定义,非保税业务是指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关税并取得报关单的业务。结合资金的流动、从外汇监管角度看实际业务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税区企业进口付汇,自理报关,然后核销,形成典型的非保税业务;二是保税区企业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报关后把报关单据交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收到外汇再凭电子底帐对外支付从而形成保税业务;三是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但是保税区企业凭区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据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手续,从而形成了非保税业务。我们现在的监管模式是对取得经营权后的保税区企业经营的新增非保税业务(上述第一、三种业务模式)实行核销制度,而对保税区企业原有模式经营的认定为保税业务(上述第二种业务模式),仍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监管。
(三)跨区域、多方物流的复杂性与外汇资金流与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滨海新区内有多种海关监管特殊经济区域: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保税港等。随着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介入已改变了传统物流模式下购销双方直接交易的简单模式,导致国际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发生。这种涉及多家企业、多种经济区域的国际物流配送流程,对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一对应、逐笔核对”的真实性审核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税和物流企业多为贸易型企业或仓储企业,做非保税业务结合其代理或仓储功能,尤其贸易环节中再出现其他保税企业,其物流和资金流更无法一一对应,增加了付汇环节甚至导致付汇核销困难(案例1、2所示):
(四)企业经营身份及业务的灵活可变性与外汇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因为企业具备双重身份,同时可以经营不同监管方式下的两种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自行选择业务方式甚至根据市场及个体情况发生调整的,但是对于外汇监管部门来说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备事后自动调整功能的。特别是取得经营权企业的非保税业务结合“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后,保税区企业经营进口业务可能交换甚至交叉混合使用两种身份,也可能对预期的保税或非保税业务进行变更操作,还有可能不改变报关方式仅通过资金流的变化导致业务性质的变更。以保税区某世界500强的专业物流公司为例:目前经营的业务多为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该企业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其原有经营的业务仍在区外报关,但是有自主报关及其他企业报关两种选择,同时也有付汇方式的选择:预付,托收,开证,凭电子底帐。核销方式也有多种选择:以收汇形成保税业务无须再办理核销或以自己或其他单位的报关单核销形成非保税业务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从理论上讲,既然赋予了企业经营的权利,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但是企业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对外汇监管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五种不良影响
(一)政策滞后导致外汇局具体操作的法定性、权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赋予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商务部及海关等职能部门都对企业发放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但外汇部门并没有专门的配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与矛盾容易集中在外汇局,造成基层外汇部门的工作被动;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的业务处理、答疑及对企业付汇核销的要求不具备权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经营者的质疑。
(二)创新业务不能得到充分发展,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外汇核销政策几乎固定了物流业的模式,使有些业务模式无法操作或付汇核销环节增多(如案例1、2),有些业务模式由于资金流环节增多导致企业的费用增加及资金流转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时无章可循,影响了多方物流及跨经济区域物流等创新业务的发展。
(三)对传统的保税业务外汇管理形成事实冲击,不得购汇支付的限制形同虚设
保税区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局在名录系统上标注只限非保税业务),意味着企业享受到和区外进出口企业相同的待遇,付货款时可以到银行直接付现汇,也可购汇支付(保税区企业做保税业务不得购汇支付)。企业要事先确定其业务性质是保税业务还是非保税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有效商业单据决定是否允许其购汇支付。实际上企业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如保税区企业以预付货款形式购汇支付进口一批货物,如果市场销售情况良好,需求旺盛,企业会直接一次通关进口;反之,企业会先将货物存入保税区,等市场转好后再通关出区,这样就形成了购汇经营保税业务。限制购汇、不实行核销的原有保税区外汇监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战。
(四)增加了外汇监管的难度,监管效率下降
目前进口核销系统是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按企业代码采集外汇收支信息来完成进口核销工作的,由于业务不易区分及可变化的特点,使保税和非保税业务的数据一并进入核销系统且无法自动进行数据剥离,主要依靠手工区分处理,使核销系统的逾期未核销数据增加、贸易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管理工作陷入被动,进一步增加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五)增加了重复购付汇的风险
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用现汇以预付货款、托收及信用证形式对外付汇,货物进保税区,海关出具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由于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不核销,没有任何部门对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有效监督核注。此后,如果该货物以本公司或区外一家企业名义报关进口,此时区外企业既可以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区企业付汇,又可以凭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直接向国外付汇,进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对外付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只保税区企业本身存在重复付汇的可能,区外的企业也有条件利用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笔货款,为不法企业逃骗汇提供了渠道。
三、四点建议
为加强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外汇监管,便利和促进企业经营,建议:
(一)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的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是明确监管模式,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线或二线管理问题,核销或不核销问题、全核或部分核问题。我们建议坚持二线管理、非保税业务放开购汇、部分核销的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试行取消核销。
二是明确非保税业务定义、范围:非保税业务应当是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以本企业为经营单位在保税区外报关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业务,其中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而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进口业务不得由区外企业收取外汇,应当由经营权企业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是制订实施细则,特别是货到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经营身份转变导致业务模式变更的程序、对保税业务数据区分及处理流程。
四是明确经营权企业的权利、责任与处罚。只有明确了企业权责罚,外汇监管的严肃性与合规性才能体现,企业的经营才能顺畅,外汇的监管与查处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滨海新区试点多方物流、跨经济区域业务外汇监管改革,在及时报备的前提下享有对新业务的试点审批、监管权
滨海新区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以及保税港等多种特殊经济区域并存,随着跨国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国内物流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和结算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物流和资金流越来越复杂。为了简化付汇手续、减少付汇环节使企业资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对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进行外汇监管的研究,进而逐步完善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目前国家已确定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客观上具备了试点的条件。
(三)不允许涉及保税区经营权企业“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要求必须实际使用经营权,减少不确定性、避免外汇风险
经营权企业经营不入区保税的进口业务时:(1)由经营权企业在区外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依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向境内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收取外币;区外企业不得凭经营单位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购付汇向经营权企业或境外支付,由保税区经营权企业按照非保税业务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2)由境内企业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向保税区企业或境外购付汇并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不得收取人民币,如果收汇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严格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许保税区企业使用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核销手续。
(四)有效利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提供了专门的特殊经济区域选项及核销数据模块,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区分的问题,但是对于交叉业务和业务方式变更的数据区分、处理仍需在实践中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制订相应的数据管理流程,以充分发挥新系统强大的平台功能,提高外汇监管效率。
(责任编辑 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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