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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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特征明显。一部分互联网企业游离在监管制度之外,套利行为严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本文以钱宝网为例,研究分业监管机制的弊端,总结我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经验教训,说明矫正研究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矫正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监管空白 规则套利
一、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当前金融领域改革重点,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志成、徐权、赵文发(2016)从四个方面说明了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观点,形象地阐明了一行三会制度的缺陷。同时,他们也综合分析了几种主要的监管改革方案,但其可行性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究。此外,王语菲(2018)、李鑫(2016)分别从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的角度分析了在目前金融监管的制度的背景下这些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套利行为。李怡然、侯璐(2018)则从完善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并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此外不少学者也认为要在市场信息的完善与法制建设方面引起更多的关注。如何矫正这些套利行为,便成了我们当下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钱宝网案为例,探讨我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金融监管现状在当前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矫正措施。希望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使得金融监管能够和当前金融发展配套,使金融业发展的又快又好。
二、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现实考察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金融监管模式主要为机构监管,即设立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新近挂牌的银保监会等分别监督管理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可形象的描述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在这种规则下各行业监管界限分明,而相互交叉业务则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即存在监管空白。不少公司纷纷通过将资管产品嵌套产品来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套利。其中以“伪互联网金融”最为突出,即一些不法分子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利用我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段式监管现状进行频繁的跨境传递,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我国居民普遍的金融意识不强,片面相信所谓的高投资率也是金融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愈发困难。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困境
1.金融监管的铁路警察困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P2P投资平台的数量急速增长,平台承诺的巨大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这些人的结果却往往是“血本无归”,类似下文提及的钱宝网之类卷款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我国现行的单线多头监管体制是否已经落后于我国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的监管体制从原先的一行三会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新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并将之前的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所以,我国当前的监管模式为银保监会对银行业与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这两大监管机构之上再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其进行协调。由此可见,我国维持多年的分业监管模式虽仍在继续,但已有了转向趋势。然而,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模式下的监管困境依旧存在。
首先,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的机构要向各自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接受各自不同的监管标准,这就可能出现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难以较好地协调配合,监管目标不明确,缺乏效率,随着各种金融新业态的涌现,监管缺位、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混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金融业的交叉融合已经成为大趋势,机构、业务、交易结构以及资金等都在融合,机构通过各种通道业务、平台合作不断绕开监管,所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逐渐不适用于我国当前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如果不进行变革的话就会出现监管空白与真空,不利于我国的金融行业的稳定。
最后,各大金融业务分开监管也会导致市场的分割,资金在各个市场间无法自由流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金融创新,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2.我国央行需要重新定位。当前,我国央行不仅需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也承担着监督管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职责,除此之外,央行还兼具多种权利与义务于一身,因此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容易给予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进而造成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一些别的国家的监管经验看出,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频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本市场的动荡,对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而,我国央行也需要重视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的潜在风险,对央行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合理地调整央行的职责定位,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更高,同时降低相应的风险。
3.金融法建设不全。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发展十分迅速,相关的法制建设却是远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尤其是在近些年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监管界限模糊、受众广等特点的P2P金融诈骗案频发,对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相应的法律却迟迟出台不了。如何针对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在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发挥相关法律的制约作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也是我国当前金融发展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套利行为研究:以南京钱宝网一案为例
钱宝网是于2012年成立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以承诺的高额收益为饵,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利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各省、区、市。据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报道,钱宝网在六年的时间里,从多达两亿的用户那里筹集了300亿元左右的资金。2018年2月1日,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钱宝网只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众多网络投资平台中的代表之一,这类网站往往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包装与宣传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非法集资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正确认识以钱宝网等为代表的网络非法集资平台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之间的关系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为的套利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将从钱宝网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法关系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套利方面进行研究。
(一)钱宝网案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钱宝网等网络集资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现行的监管规则下相互交叉业务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存在的较大空白,充分利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
1.“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现状导致监管定位的不准。钱宝网通过嵌套产品,不断翻新的产品模式模糊了原本清晰的金融监管界限,同时利用分业监管体制中监管交叉部分存在的监管空白来不断的逃脱相关部门的监管。
2.“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现状各地监管规则的不一致。监管信息不对称。执法人員跨省跨区域监管效率缓慢,多地联合执法力度不够,使得钱宝网能够在16年就被南京监管当局警告的情况下通过各地监管部分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依旧敛财不休,直到案发。现行监管制度的漏洞导致类似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
综上所述,我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金融监管现状使钱宝网有机可乘。
(二)钱宝网案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钱宝网只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众多P2P网络投资平台中的代表,这类网站往往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我国在该领域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包装与宣传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而互联网金融的无界限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钱宝网此类非法集资平台的发展,受害者群体的广大以及金融安全意识的淡薄政府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套利行为迟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所具有的传遍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手段多且隐蔽,资者缺乏金融知识、盲目跟风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钱宝网等类似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为钱宝网等案的发生提供了适宜的环境。
(三)钱宝网案与我国金融法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行业因其鱼龙混杂,经营范围混乱等作为典型的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管的领域,加之我国金融法建设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部分企业便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行套利。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之实的监管套利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这类案件的性质通常模糊不清,不易定性,法律适用难,违法风险低而收益高,这也是钱宝网等类似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法领域的不健全是钱宝网等类似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四、金融监管套利行为矫正的思考
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金融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和脆弱性。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会使得金融业在面对金融危机时产生高昂的社会成本,也会让各种规避管制获得超额利益的行为不断出现。金融行业应受到严格的监管,为此国家应寻找改革的措施,对金融监管套利实施管控,保证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
我国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阶段,各监管部门仍还处在做好各自领域的基础监管工作、完善分业监管体制阶段,解决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补上监管空白的漏洞是当前金融监管急需解决的难题。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2018年4月8日挂牌成立的银保监会、以及多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相继成立,即是国家试图弥补监管漏洞、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尝试。若能取得成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互联网金融乱象,此外,政府还可借鉴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些经验,双峰监管、伞形监管等,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减少类似平台套利行为的发生。
(二)统一的监管标准方面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现状使得各行业监管规则不统一,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按照央行的最新说法,未来要统一标准规制,逐步消除套利空间,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此外,我们还可以转变思路,从之前的机构监管逐步过渡为功能监管,按照金融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限制层层委托下的嵌套行为,强化受托机构的主动管理职责,避免重复监管,减少因各监管部分“踢皮球”而造成的监管空白。使得问题及时的得到解决。
(三)金融法制建设方面
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等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应当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违法必究的市场环境,减少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游离于金融监管等等边缘,实施套利的行为。
(四)P2P网络融资平台建设方面
作为近些年金融诈骗的高发领域,钱宝网等案件的频发,P2P几乎成为了庞氏骗局的代名词,却也侧面反应了当前民间资金链短缺的现实。随着国家的重视,大型企业和金融巨鳄的进入,P2P逐渐从原来的野蛮生长到现在的逐步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此时的监管体系更要及时跟上,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业的组织行为,加强金融的属地监管、实施严格准入市场制度以及多地联合执法的力度,避免再次出现钱宝网此类多地监管部门预警却仍然敛财不休的情况再次发生,减少企业套利空间,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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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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