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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课题组

  摘 要:随着银行卡产业的迅速发展,银行卡风险事件呈上升趋势。本文对银行业卡业务风险类型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防范风险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银行卡;风险管理;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3-0030-03
  
  银行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广泛、最具发展潜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并日益渗透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我国的银行卡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下,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银行卡发卡机构175家,发卡量9.6亿张,特约商户39万家,POS机具61万台,ATM终端8万台。2005年银行卡交易金额47万亿元,其中消费交易额9600亿元,分别是2000年银行卡总交易金额的10.4倍和8.5倍。
  然而,在银行卡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卡风险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银行卡风险事件呈现上升趋势,银行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银行卡欺诈案件共立案1853起,涉案金额6600多万元;2006年第一季度共立案275起,涉案金额1022万元。可见,在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同时,努力提高银行卡从业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银行卡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卡业务风险类型分析
  
  银行卡风险是指银行卡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在银行卡经营或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造成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总的来说,银行卡风险主要表现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外部风险主要包括跨行信息交换中心风险、特约商户风险、政策性风险等。
  (一)银行卡内部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法的持卡人由于自身经济状况变化或者其它原因滥用银行信用、拖欠发卡银行的资金,或进行恶意透支,使发卡银行的透支追索工作陷入困境,甚至形成呆账、坏账。
  二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员工的违规操作、欺诈舞弊或系统缺陷等所造成的损失,如违规批准贷记卡,盗用银行资金等徇私舞弊行为。
  三是欺诈风险。欺诈风险主要是指非真实持卡人通过制作假卡、盗用他人名义等方式盗用他人资金或信用额度,发卡银行的很多风险损失都是由欺诈风险造成的。目前,我国银行卡的欺诈风险正在呈迅速上升趋势。
  (二)银行卡外部风险
  一是跨行转接清算机构风险。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是负责各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数据的转接清算,一旦在数据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或者系统出现突发状况,都会给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带来很大风险。目前,中国银联是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的组织机构,因此,银行卡的支付安全及其相关的产业安全就完全取决于中国银联的安全运营。
  二是特约商户风险。特约商户的管理不当或失控会给整个银行卡产业带来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合规特约商户带来的风险。在发展商户过程中,收单机构首先应考虑的是商户的合法性,只有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才能成为发展对象。二是商户的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部分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合伙套取银行信用,或者骗取持卡人的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套现风险。
  三是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变动带来整体经济的改变,进而对银行卡业务的经营个体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在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规,积极推动了银行卡产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法律法规的时滞性也显现出来,进而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二、当前银行卡业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查的质量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目前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主要通过对发卡对象提供的申请表和个人资料的调查核实获得个人信用数据。部分发卡机构为了扩张业务、抢占市场,过于注重发卡数量,对于申请表内关键信息未经严格核实和严格把关,并且授信标准不严,造成很多资信不良的持卡人。
  同时,信用审核的技术手段比较滞后,在缺乏外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审核工作主要是依赖审核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不仅降低了审批效率,而且也难以准确判断每个新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持卡人相关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目前,各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保证人的资信调查只适用于本机构,不能与其他发卡机构共享,一方面加大了银行卡的信息成本,造成重复劳动及信息资源浪费,同时也使信息资料具有局限性,致使发卡机构无法控制单一申请人总授信额度,导致持卡人授信过高,进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专业化的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尚待提高
  中国银联为银行卡的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技术平台,改变了过去各家银行各自为战,银行卡互不通用的不利局面。但目前,中国银联作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公司,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暂时的垄断地位,同时,中国银联成立时间较短,其防范风险能力尚待提高,因此,目前中国银联的清算平台一旦出现故障,中国的银行卡跨行清算业务就会停止了。今年4月20日,中国银联系统由于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造成跨行交易中断八小时之久,随着银行卡联网通用规模不断的扩大,未来一旦再发生类似系统风险,其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缺位导致特约商户风险
  一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可以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收单机构,而目前,在全国很多地区出现了由唯一一家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情况。首先,由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合法性值得探讨。其次,收单业务涉及的商户较多,由一家机构从事该项业务,将无法实施对全部特约商户的有效监控,如刷卡套现等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直接给发卡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收单业务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于收单机构能够对特约商户的合规性进行合理的审核,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而目前,我国的银行卡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审核、风险控制标准。
  (五)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二十余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关于银行卡产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目前关于银行卡的最高法律规范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银行卡行为和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仍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很难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
  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直接加大了银行卡的经营风险。由于发卡机构缺少银行卡申请人的准确资料,因此,难以准确判断持卡人的信用情况,给予适当的授信额度。另外,持卡人经济状况可能会随时发生改变,个人信用也会随之提升或降低,因此,发卡机构也很难掌握持卡人的信用变动情况,从而适时的调整持卡人的信用级别,因此,上述情况都将为银行卡的经营买下了风险隐患。
  (七)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职责界定不清,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该业务的监管主体问题尚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造成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相应职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的局面,不能形成良好的信息上报反馈机制,缺乏一定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此外,银行卡相对于其他银行业务属于一个较新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力度不够,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也成为制约银行卡业务监管的“瓶颈”。

  
  三、对防范银行卡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核流程管理,实现持卡人信息在发卡机构间共享
  首先,银行卡业务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资信审核标准,从制度和流程上对风险进行过滤和规避;其次,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决定相应的透支授信额度,并根据客户资料的变动,定期调整信用等级;再次,应建立发卡机构间银行卡申请人资信信息共享系统,有效降低银行卡信息成本,提高各发卡机构间的风险防范的协同性。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应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其中首先应明确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职责,构建合理的监管框架;其次,在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方面应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银行卡业务的支付风险。
  (三)要尽快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有效控制银行卡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实现银行卡相关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四)加强风险案件防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在风险案件防范方面,首先要建立风险案件处理预案,对风险案件快速反应,制止风险蔓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要增强风险敏感性,并对银行卡相关数据要进行追踪分析,形成对某些人群、某些行业的预警通报。同时要完善对不良持卡人的“黑名单”管理,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提供信息保障。另外,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五)加强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抵抗风险能力
  中国银联应高瞻远瞩,专注于提高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这一主业,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全面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同时,中国银联应尽快建立起跨行支付清算平台的灾备处理机制,切实有效的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对收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收单业务从银行卡业务流程看,是连接持卡人、特约商户、发卡机构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收单业务管理。首先,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收单业务经营主体的资格,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应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对收单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课题主持人:张玉忠
  课题组成员:刘 明 郭 巍
  李衍陶 张 坤
   卢德钢
  执 笔 人:刘 明
  (责任编辑 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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