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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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广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继1997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之后,我国又在2006年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用来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但是上市公司仍然惯用关联方交易来进行造假,以达到粉饰企业业绩、降低企业税赋、转移资金和转移利润等目的,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笔者针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一些建议。
一、关联方交易的特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就构成了关联方。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我们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时候,应该看其关系的实质。
关联方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关联方交易简单、直接,定价时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和支付手段上均具有一定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关联方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和利润水平,进而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第二,关联方交易中的关联方尽管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交易中的地位却不平等。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大部分,社会流通股比重很小,这样一来就对一些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因此,在利己因素的诱导下,关联方之间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事件时有发生,进而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上市公司与其关联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日益广泛、频繁和复杂,金额巨大,且交易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和隐蔽。
二、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
经笔者研究,目前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粉饰公司业绩。由于改制的不彻底性,导致上市公司和其控股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市公司为了取得融资的资格,避免被ST,或者为了摘掉ST的帽子,避免被摘牌退市,以实现其盈利指标,由于一些政治或其他经济原因,常常会通过同关联企业之间产品的购销业务来提高自己的销售收入或者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提高自己的利润率;或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低价购买关联企业的优质资产,剥离自己的劣质资产,从而达到优化自己的资源配置,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增加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之目的。
2.降低公司税赋。因为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公司间所得税的税率存在着差异,例如在特区或者沿海城市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某些刚成立的企业其税率一般比较低,还有,亏损的企业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关联方的交易尽量把多余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以实现公司少纳税的目的。这样一方面使得企业整体的税赋得到了降低,使国家蒙受了应收税收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税前利润的减少,同样也侵蚀了中小投资者应该得到的那部分利益。
3.转移利润。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隐藏企业的利润,在公司经营业绩好的时候,通过关联方交易把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中去,这样就可以在自己以后的年度经营业绩不佳的时候把利润再调回来,以防止自己由于经营业绩不佳而丧失配股资格,或者被ST或被摘牌下市。第二种情况是把利润转移到关联方,从而达到满足少数人利益的目的。例如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把利润转移到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这样这些人员便可从这些企业中得到好处,但是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所占有的这部分利益就被侵蚀掉了。
4.通过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来绕过监管。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处理规定》以及具体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会计制度颁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关联交易对企业利润表现的影响,于是上市公司就采取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的办法来绕过监管。例如,上市公司可以高价把产品卖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企业,随后再由关联方对非关联的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者由关联方以同样的高价从第三方中买过来,从而,使得关联方交易被掩盖而不容易发现。
5.关联方之间提供担保问题严重。上市公司由于信用度高,取得贷款相对容易些。一些控股企业常常利用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其取得贷款。这些贷款担保也是一种关联方交易。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充分地披露出来,隐藏了上市公司潜在的财务风险,这些大额的贷款担保都很有可能分摊到上市公司的头上,增加上市公司的财务负担和风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把上市公司推到退市或破产的边缘。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首先,通过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且由于改制的不彻底性,国内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剥离上市的形式,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之间依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国外的公司主要是采用整体上市或者分拆上市,这样就割断了上市公司和原公司的联系。因此,在我国目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形式,使国有股能够合理地流动,股权能够合理地配置,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变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实现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和约束,从而有效地遏制侵蚀公司利益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只有股权结构合理配置,才能最终实现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视会的制衡机制。此外,还要通过有效的资产转化和业务重组,把上市公司的上游业务和下游业务从母公司里面置换出来,或者把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置换回上市公司,置换进能够独立运作的资产,减少上市公司对控股公司的依赖性。改变目前董事长、总经理和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禁止三者之间的重叠现象,保持相互间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增设代表中小股东和债券人利益的代表。
其次,建立股东权利制衡机制,制定股东表决制度、股东责任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
在股东表决制度中,应该允许股东亲自到股东大会投票或者委托投票,两者产生的法律效应应该是一样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定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在股东责任制度中,建立控股股东的诚信制度,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义务,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得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它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参与者利益,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建立一种为中小股东声张正义的机制,防止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去损害公司的利益,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形成对这些人员的有效监督。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日益频繁和复杂,交易形式日益多边和隐蔽的情况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遏制关联方交易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有很积极的作用。
最后,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对于遏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形成董事会的制衡有很积极的作用。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聘请制度,使得独立董事能够真正地做到独立,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和信息平台,为独立董事的聘任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平台,建立独立董事不尽自己职责时应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
2.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
首先,我国相关准则对关联方的披露遵从重要性的原则,而具体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又依赖于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对于一些敏感的交易往往不加披露。另外,我们国家准则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仅仅是以交易金额这样的一个绝对数来进行衡量,而没有考虑相对数。相同规模的交易对于不同的规模和不同盈利水平的上市公司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披露的时候也应该把交易的相对数考虑进去并且披露出来,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百分比,对利润影响的程度等。最好能让企业提供一个在没有关联交易情况下的财务状况表和盈利润表。这样可以使读者在看报表的时候一目了然。
其次,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我们需要充分地吸纳外国的先进经验,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做出规范,如规定企业采用不可控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规范关联方价格的制定。我国准则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披露。但是准则的规定缺少应有的细节规定,没有规定定价政策的具体细节,以及所制定的价格与相应的市价的差距,给定价政策的披露留下了一个漏洞。很多上市公司在披露定价政策时使用按照协议价格执行等模糊语言,使投资者不能真正知道具体的价格是多少,以及对报表的影响有多大。
再次,建立关联交易的事前披露制度。关联交易一般在发生之后才在报表中进行披露,而当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看到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时,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已经受到了侵犯,并且这些关联方交易事先也并没有经过中小股东的同意,这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出发点严重相悖。故笔者认为,管理层进行关联方交易之前,就应该把要进行的关联方交易通知给所有股东,并且要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然后再由所有非利益相关的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没有获准通过的不得进行交易。
最后,尽快制订《关联交易审计准则》,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很多国家都制订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与相应的会计准则配套实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大对违规交易的监督,增加信息披露的质量,因为关联方交易和企业正常的交易不一样,所以所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就应该不同,注册会计师应该重点关注关联方间复杂的、隐蔽的交易,降低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
3.充分发挥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报表的公允性
首先,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力度,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审,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允性的监督作用。会计师在审计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到关联方交易的重要性,以及关联方交易与正常交易相比的独特性,采用有效的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很多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书,这说明这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或者明显缺少公允性,广大中小投资者应该充分地关注这些信息,以便对其真正的经营业绩和潜在的风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其次,要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的独立性。制定相关的审计费计算标准,采取由中小股东投票决定事务所的制度,真正做到事务所与公司管理当局相互独立,事务所审计报告主要对国家和中小投资者负责,同时加大对事务所违法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建立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信息平台,使人民群众对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有一个客观地评价,使事务所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努力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是为了赚取审计费,产生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性,从而不得不满足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
4.加大对违法违规关联事件的惩罚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采用关联方交易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转移利润,或者提高大规模的担保等关联交易,如果上市公司在报表中没有进行披露,或者说披露的力度不够,没有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披露,除了对公司要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之外,对于关联交易不实的管理当局也都必须进行严厉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同时,对相应的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相关会计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证券市场的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持续和稳定地发展。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关联方交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
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对于会计报表附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得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再有,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社会人员相关知识的再教育,由于在股市上流通的股票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购买的,要切实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相关知识的再教育,使其对企业的关联方交易的重要性及其通常采取的形式、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充分的认识,增强其对财务报表的理解能力,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有一个客观的评价,从而真正引导投资者确定一个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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