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中应收款项评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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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对企业破产重整评估的概念进行概述,分析了应收账款评估的注意事项因素,并以此为依据,探究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中应收款项评估的实务解决方案。
[关键词]重整企业;资产评估;应收款
[中图分類号]F275
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中,涉及诸多应收账款,而做好应收账款评估工作,对于企业未来发展走向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资产评估和运营状况之间存在本质差别,所以在评估过程中不可根据常规情况下的评估标准、要求进行,反之将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不满足企业重整资产的合理定价要求,有损评估公正性及评估企业的价值认定。要想降低评估失误概率,提升工作效率,需高度重视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中应收款项评估的相关问题。
1 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概述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它相较于原来的《企业破产法》有很大的变化,其中主要就是引入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这可以看出,原来以保护债权人为主的思路调整为拯救企业,保护各方当事人(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努力提高清偿比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生的可能,即是否具备重整条件。在此过程中,不管是管理人或债务人拟订重整计划、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债权人对计划的审核以及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等,都需要对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进行评估。在企业重整价值评估中,除了实物资产的评估,往来款特别是应收款项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
2 应收账款评估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应收账款评估过程中,应按照被评估企业明细对各个债务人和各个应收账款加以分析的标准。通过对被评估企业和债务人经济往来活动资信情况的核查,掌握各个债权资产经济情况及发生时间,评估各项账款回收可能性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判断其今后可回收资金数量。在进行应收账款评估时,需要保证应收账款评估结果的精准性。
(1)针对满足有关标准需要核销或者具备证据表明不能回收可评估为零的,参照财政部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有确切事实表明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依旧不能回收;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以后依旧不能回收的款项,包含了债务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状况,其评估值为零。
(2)针对能够回收但是超出约定还款范畴的应收账款评估,需要采用因素综合分析法。可能收回的但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的应收账款的评估采用因素综合分析法。①计算公式:应收账款评估值=账面余额×∑因素综合得分÷100。[1]其中,账面余额能够借助会计核算数据获取,因素综合得分作为在明确影响应收账款回收因素和各个影响因素分值的情况下得出。②关于综合分级评分因素的确定:一般涉及信用等级、行业特性、企业规模、近三年运营状况、盈利情况、还款状况及资产负债率等。③将各个因素规划成多个等级,各个因素之下对应的等级分配了一定分值,总分设定是100分。④结合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以及获取的百分率来明确各个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应收账款评估值。
(3)针对没有到约定还款期限中的应收账款,可以采用利息扣除法方式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应收账款评估值=账面价值×(1-评估基准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同期限银行借款利息率)。[2]其中,间隔小于15天可忽略不计,超过15天则按整月计算。通过对各个应收账款还款时间及还款企业实际情况的评估,获取评估值,最终将各个赊欠企业的应收账款整合之后明确评估值,将对所有赊欠企业应收账款整合结果当作被评估企业应收账款评估值。
3 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中应收款项评估的实务解决方案
3.1 加强应收账款评估管理
结合破产重整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破产重整评估项目中涉及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评估时,我们在实务中提出了以下解决办法:第一,获取应收款项申报表,与明细账、总账、报表进行核对是否相符。第二,根据应收款项的总金额,确定重要性比例,通常确定为5%~10%,并在应收款项评估核实明细表中明确记录。第三,向被评估企业管理层调查了解被评估企业的赊销制度、应收款项催收制度、坏账政策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前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第四,要求被评估企业提供所有应收款项的欠款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发函询证。对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收款项,应当要求被评估企业查明原因,并在询证函上进行记录,明确处理方法;对未回函的应收款项,明细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达到重要性水平的,评估人员应当联系欠款单位调查欠款金额及未回函原因,再通过查阅合同、发票等入账依据进行核实;对未回函的应收款项,明细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未达到重要性水平的,可通过查阅合同、发票等入账依据进行核实,并作好记录。
3.2 加强应收款项催收及预计损失处理
要求被评估企业提供“应收款项催收及预计损失的自查情况表”及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人员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个别认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款项属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当评估为零。其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款项已形成实物资产,且经对实物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实物资产存在的,则应当对实物资产的价值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将该笔应收款项评估为零。再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款项已形成实物资产,且实物资产已灭失的或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将该笔应收款项评估为零。最后,对于因被评估企业管理不规范,形成资产、负债同时挂账的情形,评估人员应当分析原因,分别对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对资产负债明细单位从形式上能够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即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单位名称相同,应当将该笔应收款项评估为零;②对资产负债明细单位从形式上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即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单位名称不同,但被评估企业介绍应收款项实际为归还应付款项,因单位名称不同形成虚挂资产负债,评估人员应当要求被评估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并查核应付款项单位是否申报债权,若未申报债权,则可将该笔应收款项评估为零;若已申报债权,则应当将该笔应收款项按账面值保留。
3.3 明确应收账款性质
首先,根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应收款项催收及预计损失的自查情况表”及相应的证据资料,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个别认定,对有确凿依据并可以确认为坏账的款项,查明具体原因并取证,如债务人已破产、死亡、已注销;3年以上(含3年)未催收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款项;丢失催讨债务资料且无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全额预计风险损失。其次,对其余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并结合企业的坏账政策,预计风险损失比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龄相同的预计风险损失比例应当保持一致。最后,对于非记账本位币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查询评估基准日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应收金额。
4 结 论
总之,在进行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评估是其中相对复杂的内容。针对破产重整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应收账款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工作内容比较多,如果采用的评估方式不合理,或者评估不到位,必将会影响评估结果。因此,企业需要从实际情况入手,优化评估方式,合理设定处理对策,明确应收账款评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破产资产评估提供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姚毅.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8(11):31-32.
[2]李乐颖.企业应收账款风险评估及其管理——以G公司为例[J].经贸实践,2016(23):90-91.
[作者简介]盛长风(1971—),男,重庆人,硕士,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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