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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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裕
[摘 要]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确认标准
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
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
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收入,简称为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再保险合同收入,又称为分保费收入,是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四、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计量。(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五、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计量。再保险分入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对于分保费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预估法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入账,当收到改期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来预估的分保费收入再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分保费收入也可采用账单法,采用该方法不需要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但是该方法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六、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所存在的问题
保险会计的概念更注重理解为“保险合同的会计”,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的负债和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估算得出,保险收入先于保险成本,导致保险企业的利润也具有估算性。
正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无论采用任何一种会计核算方法,都会带来保费收入所遵循的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原则与保险业务自身特点的矛盾。另外,保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所确定,而保险成本中的大部分主要是按收付实现制所确定,在两种不同的记账基础所核算得出的利润便无法体现出会计的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
七、保费收入的确认的双重标准
对保险会计的会计行为的规范具有二重性,即保险业务核算要同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和保险业法定会计原则。这样,可以保证保险会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反映了保险公司按会计年度核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遵循保险业会计原则,不仅满足了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同时还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八、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建议
1.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 所以只要当保险合同生效时,无论保费是否收到 ,保险人就应该确认保费收入。
2.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注重运用谨慎性原则。由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实质是经营保险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未来期间存在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需要保险公司作出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必要程度的谨慎,使得保险公司不高估保费收入等。
3.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当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应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计量依据。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保费收入的实现,是通过提取当期保费收入和转回未到期保费收入。通过提取和转回未到期保费后,使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参考文献:
[1]《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杨华良 舒惠好,《会计研究》,2001年08期
[2]《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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