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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经济的税制改革趋势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向东

  本文是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编号2008BJJX34):《建立电子商务税制的基本思路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
  [摘 要]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有很大的区别,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产品 电子商务 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进入了知识时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经济决定税收,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必须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一、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的差别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是以知识为主要产品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为非物质要素的知识,与工业经济中的原材料和能源等物质要素迥然不同,这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知识产品或要素具有如下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计算机程序以及思想理论、技术、咨询服务等,都是典型的知识产品。
  2.价值的不确定性。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与常规性劳动不同的创新性脑力劳动。不能由简单劳动相加而得,具有不可比性;知识产品生产具有不确定性,能否产出、产出多少与投入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不成正比关系,因此,对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度量极为困难。
  3.可复制性。知识产品可以具体表现为信息产品,在网络上表现为网络产品,也可以被数字化而成为数字产品。其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的复制而不影响效用。
  4.可变性。知识产品由于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即特别容易被改变。从知识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无意的、有意的甚至是恶意的修改。
  5.生产的个体性。知识产品生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是人的思想成果,如一个广告创意。也可以借助于电脑来完成,如编制计算机软件。既可以规模化企业生产,也可以分散到家庭内个人生产。
  知识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知识经济是一种“去物质化”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对物质资源的依赖度下降,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经济要素,其流动不再有国界,使知识经济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特征。这些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是截然不同的。
  
  二、知识经济环境下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基本经济要素和主要社会财富存在形态,必然成为税收的源泉,进而成为课税者关注的对象。但如何征税,却面临很多变数。
  1.税收制度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课税要素来衡量,其属性变得模糊不清了。比如网上提供某种计算机软件,它究竟是“产品”还是网络“服务”?或者是“特许权的转让”?如果是前者将适用增值税,如果是后两个则适用营业税。而事实上恰恰在定性上出现困难,因而征什么税种难以确定,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课税立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2.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变化
  (1)获取信息难。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可以采用在线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具有主体隐匿性、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而且,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技术措施,使得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难上加难。
  (2)确认计税依据难。知识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使产品定价失去横向可比性,销售额的计算也缺乏“实在”的财务基础,导致税款征收、稽查时,确定应税销售额发生困难;知识产品的可变性、可复写性,使税收信息极易修改,税收征管、稽查的取证工作准确性将大打折扣。
  (3)确认征管对象难。知识产品生产的分散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确认生产地点、进而确认应税行为发生困难,尤其是对个体性家庭内生产,税务机关将无法确认。有研究者建议推行网上登记等制度,但可操作性是很差的。大家知道,在现行税制下即使开办一个小食杂店,也有一个实体经营场所,不登记容易被发现。而要求知识生产者主动上网办理税务登记,却缺少相应制约措施,不办登记将是常态,网上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进而申报、征收、稽查等都将失去目标,后果可想而知。
  3.国际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下,知识产品的国际交易市场具有“虚拟化”特征,同时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也表现出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点,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4.税收理论面临新的变化
  在知识时代,产品、要素的交易由实体向虚拟转变,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
  
  三、基于知识经济的税制改革趋势
  
  1.更新观念。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进行创新,建立知识时代的新税制。
  2.建立电子商务新税制。对于在线(Online)的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要抛开“是商品”“还是劳务”的无价值争论,致力于建立新税制: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3.转变征管方式。现行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确认纳税人(商品、服务提供者)身份进而掌握交易活动来实现课税。这种重视纳税人身份的识别、认定,重视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的思路,这在知识经济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征管方式必须实现跨时代的转变。
  (1)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工业时代的税收征管是以控制信息流为主,控制资金流、物流为辅的,即通过登记、申报等制度措施,掌握纳税人静态、动态信息,必要时才去查银行账户。在知识时代,则要以控制资金流为主,因为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
  (2)由现行人工干预征税变为计算机自动扣缴。在资金支付环节安装计算机专用程序,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固定税率直接代扣税款,如同银行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那样。这种自动扣缴税款入库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
  (3)由卖方纳税变为买方纳税。即由购买方支付并负担税款,实行价外税。这样,一方面与实行在资金支付环节扣税模式相适应;另一方面,一国消费者支付的税款留在本国之内,课税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收入来源地原则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为知识产品输入国)。
  总之,通过网络银行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成本很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规范资金渠道,选择好控制节点。
  
  参考文献:
  [1]叶裕惠:论知识商品的特点[J].科学中国人,2006.2
  [2]吴国强: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商品流通业的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7
  [3]马 刚 李洪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孙昌春: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J].商场现代化,2008.6
  [5]刘文武 解新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探索[J].改革与战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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