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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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得建 李振杰 曲晓琨
[摘 要] 公交车超载在我国十分严重,极大地威胁着公共安全。然而,对其的法律规制虽然存在却形成了“有法不依、有法不治、有法不从”尴尬现象。本文拟从对我国公交车超载现状分析入手探索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进而抛砖引玉,论证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改变相关法律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公交车超载 法律规制 可行性 改善方案
前言
回溯新闻,从去年5月到现在,全国已经发生了上海、哈尔滨、北京、邯郸、黄冈等多起公交车自燃(燃烧)事故,尤其是在成都“6.5”公交事故25人死亡,76人受伤,伤亡乘客达百名之多,其惨烈程度让人心恸。因此,我们应当也必须看出,公交车超载问题已经成为城市人身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重视,也应得到有效的治理。
然而,着眼于现实,全国各地公交车超载极为普遍,虽法律对其有严格限制,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却无能为力,禁止公交车超载似乎又遥不可及。相关法律规定被虚置,致使法律尊严受损。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到底是否存在可行性?我们到底应该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公交车普遍超载的现实,还是应该本着对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限制公交超载,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城市公交运输业的现状
公交车超载是全国许多大小城市的普遍现状,但国人如“久入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都已经视而不见。 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公交车内的拥挤程度甚至已经使个别乘客处于半悬空状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探讨”暑期调研团在济南对三辆不同线路公交车进行了抽样调查,得到以下三组数据“A车实乘人数为88人,而实际座位只有26个,超载率达到200%”,“ B车实有座位27个,实有乘客77人,超载率为180%”,“ C车实有座位32个,实有乘客102人,超载率为210%”。由此三组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公交超载之严重程度。
公交车超载如此严重势必给城市公共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公交车的拥挤的状况,不仅给乘客带来体力、心理上的消耗和不快,还给市民带来无尽的烦恼,例如:如此近距离的人体接触,传染病易传播、年轻女性易受到性骚扰、公交扒手猖獗。然而,更重要的问题驾驶人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因超载儿受到极大的威胁。
二、我国现阶段对公交车超载进行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2007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到公交车超载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但是虽然现阶段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严格限制的,但公交车超载在各个城市中仍司空见惯。究其原因,主要为:
第一、大部分执法主体对公交车超载基本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偶尔有些城市限制公交车超载却引来社会的广泛争议。比如,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公交车超载被罚案历经法院的两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反响。建设部和公安部各有一个不同的对公交超载的界定。这也使普通群众认为公交车何谓“超载”没有统一说法。
第二、公交公司并没有硬性规定不能超载,相反对司乘人员的服务态度倒是有制度约束。公交司机根本无法控制“超载”,一般公交公司都有规定:司机不能拒载。那么,公交司机最多也只能劝乘客等下一趟车,万一乘客坚持要上,更何况“超一个”与“超两个”没本质上的区别,沙丁鱼般的公交车在承载量上基本是失控的。
第三、对公交车超载不但群众不当回事,而且连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都听之任之,默认了超载的现实合法化,也正是这种貌似合情合法的“潜规则”,埋下了事故隐患的伏笔。
三、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探讨
1. 理论分析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部规定的超载标准有所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道交法》的地位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在公交车是否超载的问题上,应该适用《道交法》。《道交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此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也就是说,公交车超载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是违章,就应该处罚。
2. 社会意见调查
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对公交车超载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探讨”暑期调研团在山东威海所做的问卷调查分析, 72.6%的乘客认为公交车处于超载状态,几乎百分之百的乘客认为高峰时段公交车非常拥挤,希望改善此种局面。
四、对公交车超载的法律规制现状的改善方案
关于法律对公交车超载的规制,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尽快统一相关立法,统一执法标准,使执法者、公交车运营者有法可依,解决不同部门参与或在不同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因此,我们呼唤国家层面必须制定出一个专门的、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公交车超载标准,这个统一标准最起码的原则,应能保证公交车在人们出行高峰期进行安全行驶,在发生安全问题时有足够的空间逃生;同时也给交管部门提供一个检查监督与处罚的执法标准参考,以遏制公交车无限的超载乱象。当然,我们同样不能忽略运力紧张的现实,这需各地政府开动脑筋增加投入,保证居民的基本交通民生,采取相关变通。例如:在不同的时段对公交车采取不同的超载计算和处罚标准,可以考虑采取“适度超载”,如果核定此车为40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5%到20%,但绝不能允许严重超载。
结语
公交车超载虽然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彻底解决,但无论如何焦急无论如何捉襟见肘,都不能失去对生命的敬畏,都不能以运力有限为借口任由公交超载无序发生,任其凌驾于生命的高度之上。因此,法律对公交车超载的规制绝对不能废除,虽然它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各方面,对公交车超载的法律规制仍据哟不可替代的意义,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和第五章第一节
[3] 《全国首例公交车超载案》 区鸿雁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11
[4] 《公交车超载该不该限制》 张天乐 现代交通管理 2001.09
[5] 《超载-其实我也有苦衷》 曾建清 安全与健康 2008.04
[6] 《公交车超载不能一罚了之》 张桂辉 安全与健康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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