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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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启国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强化银行参与的监事会体制、集中监督手段、强化内部控制、强化激励措施等专项建设,提出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还进行社会经济运行方面的配套改革,以实现系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体系。
[关键词]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模式专项建设系统建设
一、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触及的代理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的讨论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1994年我国颁布《公司法》后,掀起了对公司治理研究的高潮。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可能会出现空洞化结局。在我国公司治理改革中,特别需要我们冷静地观察,系统地分析,明晰方向与定位。目前世界上主要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控制模式;另一种是德日为代表的关系控制模式。
美国实行单层制董事会。即在公司内部权力结构中不设专门起监督作用的监事会,而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实现对董事会业务执行权的监督。除此之外还设置有一些针对性的配套措施。一是在董事会中引进外部董事,以完善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二是通过公共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社会监督,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再监督;三是通过外部的证券市场等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以获得市场控制方面的制约。整个监督体系强调针对经理层,突出效率的成份更为突出。由于大多数美国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都是同一个人,美国公司董事长的权力更为集中。这样的公司治理在企业内部制衡上对董事长的监督较弱。其配套措施容易流为形式。如引进外部董事,由于本身就是由董事会聘请,也只能成为一种摆设;又如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其作用距离、作用持续性上不能与企业内部制衡相提并论,尤其在内部制衡失效的情况下更是谈不上监督效果;再如证券市场对公司的监督,也容易流为形式,毕竟需要依赖社会审计的证券市场监管有更远的距离。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一旦董事长与下边通同作弊,那么前述各种分散的、间接的制约力量的作用将不能满足需要。本世纪初美国大公司重大舞弊连续出现就是最好的说明。
德国实行双层制董事会。即把负责业务执行权的董事会与负责监督权的监事会正式划分为两个机构,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形成具有另一种特色的关系控制模式。比较而言,关系控制模式有前述市场控制模式所没有的突出优势。主要是监督权力相对集中,监督职能更便于发挥作用。另外监事会的组成也具有更多的技术含量。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包括主银行)、职工代表等组成。这一模式中银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特点突出。其银行在监事会发挥作用的架构值得借鉴。由于银行希望与目标企业维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而获利,其决策着眼点具有长期性的优势,与市场监督的短期性有巨大区别。而且银行还有相应的能力,如掌握着目标企业的一定数量股权或委托投票权,还掌握着目标企业的信贷资源等等。其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更是值得我国公司治理改革中好好反思。
二、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障碍
我国公司治理的体系混乱。美国的市场控制模式产生于海洋法系的大背景。海洋法系使用判例法,强调法律进步的效率和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美国资本市场特别发达,会计规范使用会计准则并且不注重强制性、统一性,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以职业判断为据。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关系控制模式产生于大陆法系的大背景。大陆法系以法律、规范等的法典化为主要标志,大陆法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规范条文详细具体,会计规范以法律为准绳强调统一性、强制性,会计师强调守法前提下的职业判断等等。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中没有认识到不同的模式具有不同的系统性。在我国当代的法律渊源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当前的法律主要采用成文法的情况下,并未使用大陆法系中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主银行参与、监事会集中监督的方式,反而采用基于判例法渊源的市场控制的思路和做法,实行单层董事会体制,使用独立董事,监督事权相对分散,社会审计也过多地在职业判断中徘徊。
我国公司治理措施缺乏针对性。首先,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一股独大问题长期存在,股权分置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实际上为大股东的代表指派而徒有虚名,许多公司真正的大股东本身又缺位,公司治理缺乏最基本架构,不但存在决策权力集中,监督力量分散的固有缺陷,还存在股东缺位等特殊情况,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更为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股东权力弱化,培养股东会的力量,促进股东会正常运转,完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十分重要,然而我们却仍然大量使用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的措施。其次,我国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环境亟待改善。尽管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由于股东会的先天不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美国式统一安排普遍存在,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委托人(股东)、代理人(公司高管)、受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被扭曲为公司高管与会计师事务所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使社会审计的经济监督徒有虚名。不但存在市场控制模式中社会审计的监督已经被不以守法为前提的职业判断冲淡的常见缺陷,还存在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改革刚刚开始职业道德混乱的特殊情况。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制约社会审计中纯粹职业判断的缺陷,加强守法前提下的职业判断的引导就十分重要,然而我们却鲜见有力措施。
三、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思考
1.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应加大监督力度
这是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中首先应注意的方向问题。根据我国近现代发展的基础,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避免独立董事不独立弊端,选择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化监督的监事会方式。在监事会的构成上大力改革。构建由股东代表(包括代表普通股利益的机构投资者、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职能监管机构);银行等重要债权人代表;企业各级员工代表等构成的监事会,加大公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力量。这一架构中银行的利益和目标,决定了始终存在监督目标明确、监督能力胜任、监督距离适当、监督持续性好的主要监督者,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治理中向公司高管一边倒的权力失衡,通过加大监督力量确立监督力量的地位。通过主银行监督者能够随时从技术角度动议,及时产生监督提议,引导社会审计不再是形式,实现加大公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力度。
2.集中监督手段加强公司内部监督职能
我们主张将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到监事会之下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还将独立董事的职责改为在监事会中作为独立监事发挥监督职责,人员由监事会聘任,工作纳入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强化监督机构。通过监督人员的集中,监督事权的统一,监督机构的权威设置,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这样针对性加强监督手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委派的高级管理强势专断的长期存在。
3.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职能
公司治理改革中各单元都得到加强才是最有效的改革。因此公司治理改革还必须加强公司管理层的职能建设。这中间重要的环节就是加强公司高管为主要责任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加强业务程序的标准化,建立起与业务发展同步延伸的反馈机制,实现整合创新常态化,实施管理层负责人定期检查机制,做好内部控制措施制度化的工作,系统地加强经营管理职能。
4.强化激励措施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系统配套
公司治理有效运行还必须对高级人才实施有效激励。公司高管是最能够影响企业前途的人力资源。笔者主张通过确认人力资本的方式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人力资源的价值确认、计量应当在市场机制下,通过供给和需求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如聘用拥有重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高级管理素质等人力资源,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之签定特殊资源入股协议,即可确认为资产并确认为人力资本。还可对绩效突出的经营管理者使用适当的股票期权。又如对拥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特殊的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源,让股东或经理们认定值得与之签订一项实行优惠年薪制的为期多年的工作合同,即可确认为资产并确认为企业的长期负债。至于后者与前者的差异,正是人们积极超越的动因。由于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引导机制将调动公司高管等的积极性,有助于建立既有约束又有激励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强化激励措施还需要加强财务指标的引导力度。加强财务指标的引导力度是通过加强会计监督,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我国企业缺乏反映高管长期业绩的会计科目。表现为“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等科目分别地、分段地提供信息,缺乏反映长期业绩的责任指标。这对公司避免高管短期行为不利。如果专门使用“收益汇总”报告项目,集中利润形成、分配、分配后的存量等内容,形成累计责任指标,通过企业自愿披露累计责任指标形成财务引导长效机制。
5.进行公司治理环境方面的配套建设
公司治理环境方面的配套改革应当抓住机会同时进行。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完善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等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建设;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经济运行中主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运行机制建设;深化民主与法治改革,完善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全社会的企业法人的形成、奖励、惩罚、退出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等。以便实现系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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