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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制度下区域分配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慧

  [摘要]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新税法由企业所得税制转变为法人所得税制,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由此带来了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并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本文对汇总纳税后税收在区域间如何分配做了探讨。
  [关键词] 汇总纳税 区域税收分配
  
  一、汇总纳税的提出及其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新税法统一了纳税方式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对企业、政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对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有积极影响,可以使企业总、分机构和各营业机构间互抵盈亏,这项兼具时间和永久性差异,可以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另外,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规模经营,是企业大型化集团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2.对政府的影响
  (1)对分公司所在地政府,若企业亏损则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但如果企业盈利,税款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当地政府无任何税收收入,导致了税收转移,这显然违背了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因为,企业在经营地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甚至利用了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同时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如开采煤炭、石油、铁矿石等。
  (2)对总公司所在地政府,企业亏损同样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但盈亏相抵后仍有盈利尤其是巨额盈利,就可以取得相当数量的税收,其取得的依据,概因其是总公司所在地,总公司实行汇总纳税。虽然总公司所在地政府也为企业提供了公共产品和服务,但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税源,提供税收的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相比,对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多寡还是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其中北京有91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航空、银行、保险、证券行业。也就是说总分支机构云集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势必造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不当转移。对于不发达地区,在耗费了大量的环境和资源成本的同时,得到的税收收入却很少,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
  
  二、跨区分配的解决思路
  
  1.基本情况。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确定了纵向税收分配体系。各地区以2001年所得税收入水平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返还地方, 超过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4年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再定.完不成基数的, 中央将调减基数并相应扣减地方分享收入中央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主要用于对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新税法颁布之前,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 新税法颁布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关于区域间分配主要有财政分配和税收分配,主要从税收原则对其进行比较
  (1)从公平的角度。现在的模式是有总机构汇总纳税,然后有财政部门按照某一特定的比例对收入进行划转。对于特定比例的制定,常常忽略了总分公司所属区域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异。即分公司所在地常以税收优惠为代价吸引大量投资,但在财政分配时显然忽视了这一点而未给予补偿。另外,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同时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也些也是分配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2)从效率的角度。在税收征管方面,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之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划转到各个区域,环节增多,时间加长,显然违背了效率原则。
  由此可见,采用税收分配提高了分配效率,也使地区之间相对公平。
  
  三、跨区分配的政策意见
  
  1.确立合理的比例分配。目前,根据《办法》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但是主要问题有:一是因超缴退库和其他一些问题, 这一政策并未执行到位, 引发了税收收入分配向中心城市集中, 向发达地区集中问题。二是没有考虑的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以及对资源的损耗问题。解决上述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
  (1)减少区域间税收优惠的差异,压缩税收优惠的空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税收政策由区域税收优惠向产业税收优惠过渡。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区域性税收优惠还大量存在,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若压缩税收优惠的空间,尽量减少各区域的税收差异,可以使各区域的税收起点相对公平。对于仍存在的差异,则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2)合理通过贡献值来确定分配比例。这种方法需要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资源的损耗考虑在内。实际操作需要严格的征收管理,具体可有以下思路。一是计算地方实际所得税税率,即考虑到税收优惠以后的税率。二是在权重中加入对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的估定。可以结合资源税和环境污染费等特定的记录加以进行。
  2.继续完善《办法》,扩大其适用范围。目前,根据《办法》规定,仅适用于少部分具有总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为了新税法更好的实施,合理解决所得税在地区间的不当转移,应扩大其适用范围,更好的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这也是进一步完善《办法》和适应不断涌现的企业间兼并重组等各种形式的需要。
  3.财政分配向税收分配过度。鉴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应将税收分配环节由财政环节过渡到税收环节,采用横向税收分配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是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更增加了分配的透明度,是地方政府对税收事项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同时,税收分配主要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利益诉求,主要以对税源贡献大小为依据。
  4.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立税收移出地财政补偿机制。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对税收移出地的自动补偿也应该落实到位。其次,由中央政府综合全国各个区域情况,就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水平进行平衡性分析、判断,以社会公平为原则,实施个性化财政分配,也就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欠发达区域财政困难,推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保障欠发达区域居民与发达区域居民一样,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四、国外的相关借鉴
  
  世界各国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 如何分配其在各个区域的税基,以及税收如何在区域分配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国对跨区经营的企业纳税问题,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允许合并纳税, 如日本、韩国、加拿大和巴西等国; 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允许合并纳税即根据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决定是否可以合并纳税。如,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
  在美国,与其分权自治的事权划分体制相对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税源。由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开征公司所得税,所以,美国公司所得税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同源共享、按属地原则由相应的税务机关分率征管的格局,即三级政府都对同一税源实施课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政府制定的税法独立征管,其收入也相应地归属于同级政府,其财政收入的划分实际上是按税率进行分享。
  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 要解决上面的问题, 首先应当确定在什么情况下, 企业应当在一个辖区内纳税。目前美国通行的做法是, 只有当一家公司在某个州具备一定的经营关系或符合一定的营业特点, 从而使公司从该活动中受益时, 公司在这个州才被视为纳税人。美国对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财政划分主要是通过划分应税所得额来划分最终收入,对于跨州经营的企业应税所得的划分主要根据各州相关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最常见的是“资产、工薪和销售额三因素结合法”,使用3个基本要素的平均数划分公司所得。与美国不同,英国、法国、日本由于是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国家,不仅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且多数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统一征管,其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都一样。英国、法国的公司所得税均为中央收入,分别是由国内收入局、税务总署所属大区税务局统一征管;日本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所得征税,但却通过累进性的强弱分配和控制中央、地方所占的收入份额。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6(4)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国税发[2008]28号),2008
  [3]靳万军付广军:汇总纳税管理与区域税收分配问题[J]. 税务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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