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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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规模日益扩大,有效促进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利润。然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不容小觑,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本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关键词:市场监管部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监管职责
当前境外商品入境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行邮模式(該模式主要是邮寄境外物品和个人行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普通贸易进口模式。相比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更为高效和灵活,国家于2018年11月针对该模式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属于国内消费者运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然后经过“直购进口”或者“网购保税进口”运入国内的一种消费行为,而确保该项消费的顺利完成,则需要市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本文将简单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现状,系统论述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综合探讨解决对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现状
据国家财务部所编辑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统计,当前有将近1300种商品参与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主要商品包括化妆品、服装、食品、饮品、婴幼儿用品和儿童玩具等。从消费限额来看,国家将个人每次的消费限制到了两千元,年度消费限额为两万元。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6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利润高达322.3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74.9%。同一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规模增长到了1.2万亿人民币,增幅达到30%以上[1]。此外,当前已有80%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由保税备货模式来完成,进一步创新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制度,使传统的大量零散采购转变为集中式采购,满足了国民对境外商品的海量需求。
二、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目前,中国政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普遍采用的个人物品监管模式,即对于试点城市所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的“一线”进区工作暂时不进行通关单核验工作,也不对化妆品、特殊食品、医疗器械和婴幼儿奶粉实施首次进口许可批件、备案与注册管理,而且,对于所有区域直购模式也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备案与注册管理。按照这一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要执行质检工作和有害生物检查工作,必然会遇到重重困难与限制。其次,国家没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化妆品、特殊食品、医疗器械和婴幼儿奶粉执行注册制度,却对国内企业严格推行此制度,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再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涉及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和检疫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这样很容易导致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问题[2]。另一方面,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链的完善,食品与药品的安全检疫风险指数已呈现出大幅度提升,然而,当前国内检疫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与国际贸易的合作能力依然有待加强。
三、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履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要求,指明在试点期间,海关部门应运用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对订单、运单、支付单进行印证,然后,由税务部门做好后续税收工作。最后,由海关部门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此避免权责不清问题。因而,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监管力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3]。
(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
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质检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电子商务法》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做好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代理商和境内销售代理人的监管工作,完善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电商平台注册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登记流程,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交易规则,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责任。其次,对于境内服务代理商和境内销售代理人,应严格审核其运营资质与信誉度,明确其责任主体[4]。与此同时,必须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避免消费者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要注意促进《电子商务法》与世界贸易法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国际贸易的有机合作。
(三)加强对海淘与代沟的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重视加强对海淘与代购的监管力度,禁止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将未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商品经过跨境电商零售灰色进口渠道引入境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必要地处罚,杜绝跨境电商的监管套利行为,依法维护国内贸易秩序[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的监管职责,提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利润,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和检疫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各部门与国际贸易的合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不断加强对海淘与代购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陆心渊,田发. 新政过渡期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探究——以B2C、C2C模式的零售业务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8(07:1).
[2]来有为,石光.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政策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8 (07:2).
[3]何嘉钦. 跨境电商平台消费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016年关税政策改革的TAM分析[J].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 (06:3).
[4]孙雨溪. 我国跨境电商中零售商品的进口税收制度及影响分析[J].上海海关学院,2018(04:4).
[5]曹倩.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征税监管探讨[J].现代 商业,201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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