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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萌

  [摘要] 近几年来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不断涌现,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又比较欠缺,对涉及行业协会的法律中也存在着条文粗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在借鉴美国、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加强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 行业协会 价格卡特尔 规制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规定的不足
  行业协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对竞争秩序所造成的破坏极大,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所以对于有关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体现。检视上述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对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规定不足
  其一,通过行业协会实行的价格卡特尔情形是比较繁杂的,所以其法律评价也应迥然有别,条文不应简单一概而论。其二,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与一般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卡特尔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社会功效也存在着积极的效应,对于这一正面效应的特殊性,在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也未得到反映。
  2.行业协会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价格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见有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并未规定行业协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六章有关罚则的规定也没有明确价格卡特尔行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
  3.程序规范的缺位
  由于我国目前暂没有一部系统有效的反垄断法,这便导致了对经济生活中的种种限制竞争行为不能形成一种体系性的规范,同时也不能设立共同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在今年6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反垄断调查”这一章,但对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调查程序也没有详细规定,只是使用了“可以采取”某种方式进行调查的字样。
  二、域外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法律规制
  美国法院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最早适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即不用考虑该特定的被固定价格是否合理,而是认为该固定价格协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或是违法的。同时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适用了“合理原则”,即认为判断一项协议是否违法,不能简单的因为其是否限制了竞争,真正标准应是分析这种限制的结果最终会促进还是压制竞争。由此可见,美国在对待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问题上认为价格协议的存在并不当然意味着其违法性,协议之外的某些现实条件都成为法官判案时的考虑因素。
  三、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思路
  1.明确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行业共同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价格功能就是其应有的作用之一。由于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准确定位,在实践中有的行业协会曲解了价格调控的含义,过度扩张其价格功能,实施了与市场价格机制相背离、阻碍市场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因此,要完善行业协会相关立法,明确界定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从法律上明确其作用、职能,以及运作方式等内容,理顺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在行业协会法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价格协调和自律机制。
  2.确立明确的判断价格卡特尔行为的标准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价格卡特尔的标准,执法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确定明确的判断价格卡特尔的标准,使执法者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使社会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笔者认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判断标准可以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如果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议行为实质性地限制了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显然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另一方面需要在个案中加以特殊对待。比如对政策性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豁免,对行业协会自治管理的价格卡特尔豁免等。
  3.加强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参与价格联盟的企业都应该受罚,但是对于起组织作用的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还是一片空白。《反垄断法》在立法时必须将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主体来进行规范。首先,应当对“垄断”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等概念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违反法律禁令的后果如何等问题做出详细性规定,使执法机关可以有效、稳健地操作该法律规定。其次,从法律执行情况看,一是加大处罚的力度,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机构;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操作中也要细化,究竟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是以违法行为所得利润为标准,还是以违法行为经营额为标准,《反垄断法》都要明确规定。
  四、展望
  值得欣慰的是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同时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如果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的话,无疑将成为制约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最有利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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