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盈利能力绩效评价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产险行业原保费规模虽不断扩大,但行业竞争已进入白热化,承保大面积亏损成为常态。财险公司为谋求在红海市场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视承保盈利能力评价。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用传统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计算的承保利润虽能满足国家监管视角同业可比,但将其作为内部承保盈利能力绩效评价指标却存在較大缺陷。因此本文以保单成本对象化为思路,力争厘清不同口径综合成本率计算结果运用的利弊,希望有助于财险公司更加重视业务口径保单质量的评价,以及选择更加科学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盈利能力;财务与业务口径;综合成本率;保单成本对象化
  一、财产保险行业背景及发展现状
  2018年财险行业原保费11,756亿元,同比增幅仅11%,与前十五年近17%的复合增长率相比显得差强人意。承保利润方面,88家财险主体公司平均综合成本率达到100.10%。除人保、平安和太平洋三家财险公司靠规模效应实现车险承保利润94亿元外,其余各家中小财险公司车险承保共计亏损83亿元。从2018年全保险行业由监管机构开出的1,498张罚单、2.44亿元罚款、累计处罚81家财寿险主体公司和超300家保险中介机构等一连串数字来看,行业乱象窥豹一斑。
  面对严峻的市场环境,加之保险公司内部普遍侧重短期经营业绩的考核压力,使得各家保险公司高管频频走马换将。笔者无意于在此评论当下监管与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险乱局开出一剂良药;也并非想在此就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是采用的平衡计分卡还是关键业绩指标体系,来论述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但笔者想从管理会计和成本会计的视角,对当下财险行业承保盈利能力关键指标进行探讨,以利经营管理者厘清真实的业务品质与综合成本率计算的关系,帮助他们通过科学的“算账经营”手段,处理好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与短期经营目标的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险公司承保盈利能力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财险公司盈利能力评价时,多数采用了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来计算公司的承保利润,而又有部分公司将财务与业务数据相结合调整了综合成本率的计算公式,以此计算和评价承保利润。下面就上述两类计算方式的利弊进行剖析:
  (一)以财务口径承保利润进行盈利能力评价
  1.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的概念
  综合成本率等于综合赔付率与综合费用率之和,是衡量财险公司盈利能力强弱的传统核心指标,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承保盈利能力越强。
  2.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的优势
  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的计算,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符合财政部、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要求,使得同行业数据指标可比。
  3.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的不足
  (1)财险综合成本率指标的特点和盈利能力评价缺陷
  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其赔付成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依据“大数法则”,通过精算方法来提取各项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常规做法。此外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两个专门保险合同准则,也足见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会计核算方面,原保费收入设置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备抵类科目,再保险设置了分入分出和摊回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原保费收入、分保进行了期间划分,从而产生了“已赚保费”的概念。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正是已赚保费与当期发生的赔付成本、变动费用、固定费用之和的比值。因此按权责发生制计量,同一张保单的收入、赔款、保单获取成本以及分摊的费用往往被割裂在不同会计期间,并不在同一期间匹配,无法“全成本对象化”。
  此外,赔付成本中除已决赔款金额基本确定外,其他几项赔款准备金,受各保险公司精算模型选择、参数设置和经验判断等因素影响,不同公司精算结果往往差异较大。
  (2)受当前车险乱象影响,综合成本率指标易被操纵
  作为财险行业第一大险种的车险,现阶段产品定价高(商业车险自主定阶改革仍在试点中)、佣金及手续费率高,直接导致车险市场乱象丛生,财险公司成本数据不真实已是业内心照不宣的秘密。
  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且基准定价偏高,各财险公司为争抢业务,不惜以原保费收入40%至60%的中介费用或展业费向中介公司或承保客户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造成虚挂代理、套取费用、业财数据不真实等各种不合规现象成为常态,多年无法根治,不仅行业陷入恶性竞争、普遍亏损,而且严重影响财险行业和财险公司自身的数据分析质量。
  由于保险综合赔付成本非精确性和非成本对象化的特点,再叠加保单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的现状,保险公司通过操纵准备金提取方式或佣金及手续费入账时间来调剂承保利润的行为大行其道,使得财险行业的综合成本率指标忽高忽低,波动异常,不仅掩盖了经营中的问题,很可能使得公司未来背负沉重的包袱,而且数据不真实也会影响未来业务的选择和资源分配的决策。
  (二)以调整后的承保利润进行业务盈利能力评价
  为摒弃基于已赚保费为基础的综合成本率缺陷,业内不少财险公司根据自身考量,调整了内部综合成本率的计算公式。如将综合赔付率的分母替换为原口径的已赚保费(不考虑首日费用),将综合费用率的分母替换为实收保费。
  调整后的综合赔付率与综合费用率两项指标,虽各自的分子与分母相关性更强了,但产生了一个更大的问题,两个分母不同的指标简单相加得到的综合成本率,违反了数理逻辑,导致计算出的局部承保利润之和与整体承保利润相差较大,无法合理解释。
  三、构建保单对象化的盈利能力评价体系
  鉴于上述两种方式的缺陷,笔者认为评价财险公司承保盈利能力应体现在“保单质量”上,因为基于独立保单的成本,才更符合成本对象化的原则,而保单质量其实是偏业务类的指标。   (一)保单成本对象化的概念
  成本就是对象化的费用,保单成本对象化就是以独立保单为载体,将与其直接相关的赔付成本、保单获取成本进行对象化归集,再将无法直接与其对应的间接费用按一定规则分配后,摊销至独立保单上的成本归集方式。
  (二)保单成本对象化的意义
  1.保单质量评价更为精确
  基于每张保单来匹配保单获取成本、已决赔付成本、各项理赔准备金、税费、以及合理分摊的各项间接理赔费用和固定费用,能将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有效结合,保单成本回溯偏差达到最小。
  在此基础上按保单类型、承保年限、地域、渠道来源等多维度进行分类,通过大数据分析,形成财险公司自身的“保单级”成本分析模型。
  2.有利于引导经营单位更加重视业务品质
  保单成本对象化后,内部盈利考核转为业务口径综合成本率,机构经营者再无通过理赔准备金和佣金及手续费调节财务指标的动机,倒逼公司财务数据更为真实。
  3.利于保险精算数据分析向保单级优化
  受会计准则影响,多数保险公司精算数据侧重以财务已赚保费为基础的趋势分析,各项理赔准备金的提取较少分解至独立保单上。保单成本对象化后,无疑将影响精算模型分析方向,使得精算数据归集方式产生重大调整。日常精算数据的估计与保单责任结束后精算数据的回溯分析,更利于提高财险公司自身的精算能力,也为老产品的价格调整和新产品定价奠定了基础。
  4.经营绩效评价更加及时、准确,利于经营管理者薪酬体系设计更为合理
  因财务口径的已赚保费将当期签保费不同程度的递延至以后年度,致财险公司对经营管理者的薪酬体系设计偏于保守,无法最大限度的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
  保单成本对象化后,当期签单当期评价成为可能,若精算数据偏差较小,薪酬激励方案设计可以更加灵活。
  综合上所述,传统财务口径综合成本率存在较大的指标缺陷,建议财险公司将盈利能力评价指标调整到保单成本对象化后的业务口径综合成本率上来。这有利于销售部门更加重视业务品质的筛选;有利于财险公司理性经营,平衡好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财险行业良性竞争,数据真实,更好的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張艳芳.财产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与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5.
  [2]乔茜.中华财险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以巴彦淖尔公司为例[D].内蒙古大学,201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247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