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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定义之我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旷 溪

  [摘 要]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债务重组准则已在上市公司运行了大半年。与2001年颁布的债务准则相比,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及披露等方面都做了较大变动。这对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债务重组定义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 债务重组 财务困难 让步 续营价值 清算价值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自1998年首次颁布至今,历经了2001年和2006年的两次修订。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制定,在2001年拓展了1998年定义的范围后,于2006年再次修订准则时又重拾了1998年的定义,可谓一波三折。新债务重组定义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对规范、指导债务重组业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该定义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新债务重组定义的不足点分析
  1.“财务困难”难以独立充当定义中前提条件的角色。对一个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会得出两种结论:要么他的续营价值大于其清算价值,要么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而对于一个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财务困难企业,本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新债务重组的定义,只要是处于财务困难的债务企业,不管其续营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就能和债权人达成让步协议进行债务重组。这样会造成,一方面已做出让步的债权人的相关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债务企业持续经营摧毁了投资人本来可以通过清算得到的价值,造成企业的恶性循环,甚至会因此产生连锁反应给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因此,“财务困难”难以独立充当债务重组前提条件的角色,只有在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债务人的续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才是健康、公平、公正的债务重组。
  2.对债权人让步的硬性规定欠妥。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的价值一定要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才称得上是债务重组,这一规定给“债权人的让步”提供了量化的判断标准,看似方便了债务重组业务的实务操作,殊不知,这一硬性的量化标准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有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有些欠妥。
  首先,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之所以与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是因为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多余的现金流偿债,而此时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不管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本身就是债权人做出的一种让步。从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来看,现金的流动性比非现金资产大,其风险比非现金资产低。如果可以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之间作一选择,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会首选现金偿债,而债务到期债权人没有现金只有非现金资产偿债,那么,债权人接受了非现金资产就属于让步,理应是一种债务重组。
  其次,依据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高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的债务就不属于债务重组。笔者认为,同种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进行买卖的双方都会按公平市场价格交易,然而,对一个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债务企业来说,即使市场上存在同种或者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价值,他未必能卖出一个与该类资产公平市场价值对等的价格。因为倘若资产买方获悉该债务企业是急于偿债而变卖资产,总会想方设法压低资产价格,这使得债务企业不但没有获得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得到相应的现金流,反而会因得到的现金流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照样还不了债。与其这样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达到预期效果,债务人还不如将其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接交给债权人用于还债。而此时的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坏账损失,在债务到期时也会同意接受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这样的话,第一,债权人不会像债务人那样受到资产买方的压价可按当时的活跃市场价格卖出资产得到相等甚至多余的现金流,第二,在债务重组时,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不接受该非现金资产,就只能通过延期债务等待债务人经营改善后再偿还债务,但是,未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是否会因此而得以改善,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债权人都不会因此再冒风险,宁可现在接受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
  再次,对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明明就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债务重组。这方式的债务重组基本都是延期偿债,债务人的延期偿债资产价值也可能会大于或者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从量的方面看来,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其实不然,债权人同意债务的延期,要因此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债权人承担的这一风险、做出的这一牺牲实质上也是债权人做出的让步。
  二、对新债务重组定义的建议
  1.充实新债务重组定义的前提条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其续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不但考虑了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难的,还照顾到债权人的相关经济利益得以保证,有效地指引了我国的债务重组业务走健康、公平、公正之路。
  2.取消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让步”量化硬性的规定。债务重组这一概念的制定既要充分借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相关准则规定,又要结合我国现行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综上分析评论,新债务重组的定义可表述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其续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4]陈旭升:对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的若干思考[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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