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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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建新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给社会投资大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引发了他们对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会计师和承销商的信心危机。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本文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中国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运用财务舞弊的三角形理论对这些舞弊案例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对如何治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提出了以下的建议: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建立和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外部审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财务舞弊 治理 案例研究
一、引言
财务舞弊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的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 Sutherl
and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这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高尚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财务舞弊的定义是: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秦江萍和段兴民(2005)的定义是:会计舞弊是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有时指管理人员的诈骗、盗用资产,有时指挪用公款。
本文的选题是从舞弊当事人本身来研究舞弊发生的动因,也就是从有可能参加舞弊的管理者、员工、注册会计师等的角度来分析。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上市公司舞弊案件的当事人为什么会参加这些舞弊行为?有没有什么因素使得他们愿意主动实施这些舞弊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来为我国对上市公司舞弊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上市公司代表性财务舞弊案例特征描述
本文检索了在2002年~2007年7月间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库 中的舞弊案例,尽量选择了那些证监会公开斥责的或者法院做出判决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所选取样本的可靠性。通过对所搜集到的代表性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常见的舞弊手法有:
1.关联交易舞弊。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 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常见的关联交易舞弊手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通过向母公司或非控股公司销售来实现最终的销售。第二种是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相互间的股权投资或股权转让来产生投资收益。第三种是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 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
2.资产重组舞弊。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但在实践中,舞弊者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 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另一种资产重组舞弊的方法是管理当局利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的一种舞弊行为。
3.虚构业务收入舞弊 。常见的手法有:第一种是增加收入,比如多计收入、提前计算收入、人为创造收入等等。第二种是减少成本,比如推后计算成本;非法地少算或不算成本,例如已被揭露的蓝田股份造假案.上市公司享受了大量广告投入的好处,但广告的费用却基本上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来承担;合法地少算或不算成本.如股票期权.在使公司员工得到很高的收入的同时.公司财务报表却体现很少的成本。
4.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常见的舞弊手法有: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三、对代表性案例的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参与者一般是人,因而从动因的角度来研究舞弊行为更能解释舞弊发生的机理。研究舞弊动因的理论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Albrecht博士提出的公司财务舞弊的三角形理论,本文将使用该理论对舞弊案例进行理论分析:
第一是面临的压力。压力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1)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经济压力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实际上对上市公司的高管来说,只要能够筹到资金,并把年报做的很好看,他就能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比如高工资、奖金、股票期权收益以及职务消费等等好处,因而也就出现虚增收入等舞弊现象。(2)导致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比如,根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实际上,无论上述那一中情况出现,都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等所不愿意看到的,因而一些公司的管理层就不得不用舞弊手段来粉饰其会计报表。
第二是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行为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
1.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被明确写入有关法规之中, 并在管理实践中广泛地加以推广应用在中国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本着审慎经营、化解风险的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1999年10月修订后的新《会计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并在第二十七条中对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01年6月, 财政部在《会计法》基础上作为其配套性规章另行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很多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起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却存在着利用改制、改组、拍卖、租赁、担保等手段侵吞企业资产、中饱私囊等现象,以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到国外办理“投资移民”、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行为。这说明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进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作为掌握公司真实会计信息的一方,在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报告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报告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我们上述的很多案例中的管理层都存在着虚假报告财务报表的问题。
3.审计的不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基本上都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独立性、客观性以及权威性很难得到应有的保证。另一方面,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
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实际上,无论是上市公司的高管的经营活动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财务报告的活动都是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辨别出来,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他们的这些专业活动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检验出来,投资者等很难在短期内对他们的活动的质量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他们的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搜索的案例中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有的都要经过4年才暴露,这也说明了这一点。
5.无知和能力不足。上述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很多上市公司舞弊行为大都由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董事长发起,既使上市公司有审计委员会也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另外,由于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舞弊者也未必能意识到舞弊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后是常见的借口。对于这些财务舞弊行为,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往往会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以自我合理化。比如“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股民的利益”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的建议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的事实和特征,以及本文分析和讨论的结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问题:
1.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舞弊的产生和周围的环境有很大的联系,一个优秀的员工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有可能会有舞弊行为。要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让管理者、员工以及注册会计师等明白什么可为和什么不可为,以及明确如何落实这些具体的规章制度。
2.建立和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实际上是财务舞弊行为的先兆。1992年特雷德维委员会下设的发起组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可区分为以下五个密切联系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内控因素的执行力的强化要达到以下的目标:(1)使舞弊难以发生;(2)使舞弊在某些场合下不可能发生;(3)使已产生的舞弊易于发现,并使相关的舞弊责任易于确认。
3.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依附于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或者公司内的其他职能部门,这无法形成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制约。审计委员中独立专业人士的增加会减少公司财务舞弊发生的概率,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
4.强化外部审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地位,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深的职业技能承担着反舞弊的最后希望。社会公众投资者希望通过外部审计,获得客观公正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5.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一方面,应该掌握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管理者的恶癖,比如不诚实、人格异常、说谎,很有可能是舞弊的信号。另一方面,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6.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改善能够有效地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概率。一方面要提高司法系统的执法效率。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司法系统的执法效率, 当前我国各地区法律制度环境参差不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系统执法效率的低下, 以致于为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要改革股东诉讼程序。股东诉讼制度是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的最主要事后救济手段。当前, 在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文制定进展比较缓慢的情况下, 改革股东诉讼程序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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