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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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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德国,退休后仅靠法定养老金是不能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标准的。因此作为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德国推出了带有国家补贴、税收和社保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德语: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简称BAV ) 。各大私人保险公司作为其政策的执行者。这是一项值得推广并对雇员和雇主产生双赢效果的养老保险种类。而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借鉴德国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 (参照德国Nachhaltigkeitsrücklage,即可持续发展储备金) 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关键词:德国 法定养老保险 双赢效果
  据德国媒体的统计,在扣除必要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金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德国男性在2017年,平均退休金为每月1087欧元;女性则更少一些,仅达到每月737欧元。针对这种状况,德国联邦政府大力提倡劳动者购买私人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保险并行并共同成为德国养老体系的重要支柱。对于私人养老保险,德国联邦政府提供多种税收优惠及补贴,以作为国家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一、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律框架背景
  具体时间可以追溯到2002年1月1日,《德国企业养老法》第一章(§1, Betriebsrentengesetz)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转化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雇主不能拒绝,同时雇主也负有为企业员工提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咨询的义务。企业员工可以自主选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保方式和保险途径。同时这份保险在缴费阶段可以享受国家补贴退税政策(即免工资税和免社会保险费用)。2009年之后减免社会保险的规定则以法律的形式(《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章第63条§ 3 Nr. 63 EstG)永久性的敲定下来,使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推广度和民众接受度得以提高。
  二、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区别
  国家法定养老保险是强制性,并且按照一定的百分比由雇员和雇主共同认缴,按照2014年标准,这个数值是18.9%,即雇员和雇主分别承担9.45%,同时国家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缴现用”的原则(Umlageverfahren),即工作的一代人(劳动者)来养不工作的一代人(退休者), 国家当月收上的养老金在当月全部用于发放给退休者,这本是德国福利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然而受人口结构变化,低出生率和人口预期寿命增长等的多重因素影响,一方面,劳动者的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另一方面,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特别依赖国家额外的财政补贴,同时退休者领取少量的法定养老金其实并不能够完全维持其老年的生活需求。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则是用直接支付原则,也就是说个人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存在个人的账户里,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取出或者按月终身领取,同时还可以设定最少取款年限(Rentengarantiezeit)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这就不同于国家法定养老保險只能按月领取,而且如果去世很早的话,还无法全部通过继承留给家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需要全额纳税,同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但是由于退休人员收入有限,一般情况下税率都会低于未退休时税率。
  三、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和操作
  (一)有以下五种形式
  a. Direktversicherung(DV)直接保险
  b. Pensionskasse(PK) 职工养老基金-对外投保
  c. Pensionsfonds(PF) 职工养老基金-对外基金
  d. Unterstützungskasse(UK)互济准备金
  e. Direktzusage(DZ) 直接承诺
  目前在德国采用最多的形式就是DV(直接保险)。从操作的角度来看,所涉及的三方分别是:保险公司,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可以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来洽谈,也可以是雇员自己提出各月的预期保费,与雇主达成一致后,由雇主作为投保人来签订保险合同,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足额保费;而雇员作为被保险人,在退休时从保险公司领取自己的企业补充养老金。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章第63条规定的享受免免工资税和免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规定,每年在社保法定养老险最高缴费计算上限(BBG)的4%用于购买企业养老险是全部免工资税和免社会保险费用的。那么根据2014年的法定养老险最高缴费计算上限(BBG)标准71400欧元来计算,它的4%是2856欧元,再除以12,即分摊到每个月就是238欧元。除此之外,还有额外150欧元的免税优惠(不免社会保险)。对于雇主而言,由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故而BBG标准规定,企业老板购买BAV每人每月享有388欧的免税额度。总的来说,就是每个人每个月至多可以购买388欧元的企业补充养老险,享受全部免税,这其中的238欧元还减免社会保险费用。超出388欧元的部分则不再享受免税和社保的优惠。以下为一个简单例子:
  王先生,1980年6月1日出生,2011年1月参加工作,月薪5000欧,已婚,一个孩子,妻子为家庭主妇,此时王先生每月需要缴纳社会保险921.11欧/月,个人所得税738.39欧/月,王先生一家每月税后收入为3340.50欧/月,王先生在67岁退休时时一家的退休金为税后1186欧。
  如果王先生购买一份每月238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于这部分钱直接从王先生的税前工资中扣除,那么王先生每月将少缴纳48.02欧的社会保险和69.43欧的个人所得税,共计为117.45欧,这117.45欧将全部补贴在王先生的BAV帐户中,由此王先生每月的税后收入会降低为3219.95欧,所降低的120.55欧同样存入王先生的BAV帐户,相当于王先生用120.55欧为自己买了一份238欧 的养老保险,在67岁退休时,王先生可通过BAV额外拿到538.38欧/月的退休金。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出资方式
  企业补充养老险的出资方式可以选择员工个人出资(Arbeitnehmerleistung,ANL),即工资转化(Entgeltumwandlung), 雇主出资(Arbeitgeberleistung,AGL),或者两种出资方式的结合(Kombination von ANLund AGL)。
  个人出资是雇员直接要求雇主将自己税前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险认缴至此前所自主选择的保险公司账户。而雇主出资则是雇主以加薪的方式把这部分保费承担,對员工的税后净收入没有影响。
  我们可以以一个具体例子来详细计算说明:
  比如雇员张先生,当前30岁,每月的税前工资是2937欧元(约为2018年德国平均月工资),他是单身且没有孩子,用一级税卡,强制性进入法定医疗保险,那么他每个月的工资里要扣去如下项目:
  9.45%的法定养老险,1.5%的失业险,8.2%的医疗险和1.275%的护理险,总计20.425%的社会保险;共计599.88欧元,同时还要扣除工资税和团结附加税共计433.69欧元,所以张先生的实际税后收入达到1903.43欧元。如果他选择每个月做100欧元的企业补充养老险,基于免税和免社保的优惠,员工的工资税和社保缴费的计算基值就变为2837欧元,从而应缴的工资税和团结附加税降为418.92欧,社保的费用降为579.46欧,他实际到手的税后收入只减少了64.81欧元,变成1838.62欧元。也可以说,张先生实际用64.81欧元买了一份100欧元的养老险,差额里的35.19欧元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免缴的税社保金额。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企业补充养老险必须基于员工自愿原则,如果员工不愿意的话,则无法享受此优惠,该缴的税和社保则没有抵免政策。
  如果张先生的老板愿意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做为员工福利,公司出资为李先生购买这部分保险(AGL),那么他的账面工资就变为3037欧元,其中100欧元作为企业养老保险,税和保险的计算基值还是2937欧元,那么他到手工资仍为1903.43欧元,只不过涨工资的100欧元就完全变成了100欧元的一份养老保险。
  如果张先生自己做了一份100欧的企业养老保险,基于社保是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的原则,这100欧元里既为他节省了约20欧的社保费用,又为其雇主节省了20多欧元的社保费用。如果他的雇主作为员工激励,以涨工资的形式把节省的20欧元投入到他的企业养老险里,那么李先生就以实际64.81欧元做了一份120欧元的养老险。这就是员工出资和雇主出资的结合。
  五、对雇主和雇员产生双赢效果
  从雇员的角度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直接的补贴退税性质和社保优势,而且办理流程便捷,只需通过财务部门做一定的帐面工资调整即可,加之这份保险还有失业保障(Hartz IV sicher)和破产保障(Insolvenzsicher),也就是说,在雇员面临失业和破产时,国家之前给予个人的优惠款项也不会收回。如果雇员后续更换工作,还可以带入新的公司不受影响,同时允许继承。作为法定养老保险的最优补充,雇员也可以借此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前储存一笔优厚的补充养老金。
  从雇主的角度来说,企业养老险不仅为企业节约了社保费用(即招聘员工的工资附加费用)。同时作为一个可操作性强的人事管理工具,雇主能够灵活地根据员工的在职时间,工作绩效以及企业贡献程度而给予适当的保险补贴,使之发展成为一份对雇员有吸引力的企业特色福利,从而对招募优秀雇员和稳定核心员工产生积极影响,形成一个良性的企业晋职激励机制,从而促进企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此外,作为国家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BAV受到德国法律保护,在受保人出现长时间失业或破产的情况下,一样可以保留BAV帐户至退休并从中领取额外的退休金。
  参考文献:
  [1]杨复卫,张新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德国经验与中国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5):118-127.
  [2]王化楠. 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改革及对我国补充性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D].西南财经大学,2016.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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