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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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事业快马加鞭的展开和维系社会和谐安定有着重中之重的地位。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关键词】改革 统一 标准 同步
一、改革的目的
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二是公平效率相结合。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既能体现国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调动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三是量力而行。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稳步推进改革。先解决制度不统一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办法
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调整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1)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目前虽然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单改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2)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總体不降低。(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减轻参保人员当期收入负担,增强缴费的承受能力。(4)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5)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三、建立统一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自建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度不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有所改变。从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看,一个国家如果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然引起成员之间的相互攀比,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法国近几年来的社会动荡、社会骚乱等事件,就与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美国在全国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退休金替代率比法国低一半,但从没有其引发过一次全国范围的社会运动。
四、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成正比的原则
无论哪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都应当采取权利和义务成正比的原则,而当权利和义务不成正比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员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项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实践,证明了它是适合中国国情、能够持续发展下去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实行这种模式。先缴费再享用,权利和义务对等。并且要逐渐地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比例,实现企业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五、坚持新老制度衔接的改革原则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既需要建立新制度,同时又要考虑实际情况。为实现新老制度的顺利衔接,需要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度措施,即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加发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保证他们的待遇基本不降低。年龄、资历接近的无论是在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甚至包括企业),待遇应当差不多;年龄、资历悬殊的尽管都在机关、或是都在事业单位,也不应当享受一样的待遇。
六、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实行自我积累。个人和企业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和20%缴纳保险费,从理论上讲,记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保险费为个人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出,出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空账运行阻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使国家财政背上了包袱,不利于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做实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对于个人缴费的部分,一定要在制度实行之初,就要放入个人账户中,避免重蹈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覆。
七、建立和完善职业年金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还不发达,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这种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还须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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