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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纳税筹划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艳青 沙 娟

  [摘 要] 纳税筹划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面对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在投资立项、用工、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等方面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以减少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实现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实施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税收虽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税法不存在弹性空间。事实上,任何税法都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结合其自身经营活动的政策选择权,纳税人应合理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选择权及其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支配权,将收入、所得集中于低税负期间或优惠期内实现,并力争在过渡期内尽可能地享受完原有的税收优惠。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顺利通过,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寿终正寝。新税法统一了税法、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面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的实施,如何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趋利避害、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迫在眉睫。
  
  一、将对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
  
  现行税法规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原先许多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新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此,企业应将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设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配备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变“枣核”型为“哑铃”型;滚动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记录研发支出,编制研发报告;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企业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一旦国家规定只有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达到总收入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可视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活动。
  
  二、乘势而上,充分发挥税法导向效应
  
  现行税法规定,只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等都可享受减免税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应认真策划,做好人员录用及经营方向抉择工作。
  1.人员录用筹划。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分析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上、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经营方向筹划。分析决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的技术与经济上的可行性,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三、对公司组织架构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假设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但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见,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形成何种组织架构,至关重要。
  
  四、顺时而为,充分利用过渡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规定,此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如某企业属机械制造业,预计2007年第四季度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100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30%,按协议约定购货方先支付200万元订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将在2008年支付。根据新税法,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9.8万元(200×30%×33%);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800×30%×25%)。本年度可合法节约税负19.2万元(1000×30%×33%-19.8-60)。
  总之,税法是既定的,但对不同企业的利弊影响却是不同的;税法是既定的,但企业的涉税行为却是可以调整变化的。只有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方进可攻,退可守,以不变应万变,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靳东升:两税合一,影响有多远[J].企业管理,2007(5)
  [2]向 凯: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会计之友,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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