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角度看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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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原理及其在现代企业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如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高管通过行使企业控制权致使其在自身薪酬的自利行为的出现,企业高管不合理高薪、企业代理成本提高,“人民资本主义”促使企业大、小股东出现权力分化倾向,以及在原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基础下出现的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侵害问题等,依据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思想、第三方审计的监督形式,探讨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企业管理 信息不对称
一、委托代理关系简介
随着生产科技水平的进步、生产活动复杂性的增加,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企业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的技术认知程度。企业所有者可能并不完全具备这类知识与技能,因此他们选择退出一线经营,聘请专业的管理人才或技术人才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正如Jensen和Mecking(1976)提到,“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契约安排所产生的企业管理人员不是企业完全所有者的事实。”这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出现。
委托代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便普遍运用于现代经济的各种组织。从微观上看,委托代理关系对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革做出了巨大贡献,利于企业更有效地实现分工效果与规模效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获得长远的进步与发展,更好地实现企业营利这一根本目标。从宏观上看,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于各种现代经济体制与经济机构,具有广泛实效性。此外,委托代理关系揭示的经济新现象充实了原有的经济理论,对微观企业与宏观经济都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运营、管理等事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各方面信息往往具有更广泛、更细致的了解。而企业拥有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对于上述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的方式间接地进行了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与企业经营者具有相同程度的了解。这样,在相关信息的掌握层面上,企业经营者居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相反,企业拥有者却居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便是处在企业层面上的“信息不对称”。
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可能是由于“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方面,在企业薪酬固定或企业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力度不能满足企业经营者期望的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可能会在严重情况下出现企业经营者滥用企业资产、隐瞒企业经营收益等各种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企业所有者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盈利,为达到这一目的,企业所有者会从企业长远的全面效益出发,希望企业实行稳健、渐进的发展策略;但企业经营者由于受到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聘用制与任期制的影响,可能会片面追求企业短期经济效益以实现自身激励的条件,从而采取激进的、忽视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企业经营策略。
(二)企业经营者的自利行为
Jensen和Mecking(1976)认为,由于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所以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并不像企业所有者一样完全,企业经营者可能会采取偷懒、增加企业在职消费、把企业现金用于无效投资却不分发企业员工的现金股利,甚至是抵制有利于企业所有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等等自利行为。这种做法侵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导致了所谓的“代理成本”。
为了使企业代理成本能够以最小化的形态存在,维护企业所有者的自身权益,企业所有者往往会采用一系列针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措施。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所有者往往会根据企业绩效来判定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方式及力度。Murphy(2001)提出,由于企业经营者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激励制度的最初提案通常会由企业的人事部门提出,并会优先送至企業经营者处进行审查和修正,然后再送往企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甚至支配薪酬与激励制度的规划,从而招致了薪酬与激励制度对企业经营者自身有利,而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损害企业所有者的权益。
(三)“人民资本主义”所衍生的大、小股东之间权益侵害问题
所谓“人民资本主义”的出现主要得益于社会必要劳动率的大幅度提升与世界全球化的大规模发展。这使得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市场、更丰富的信息,企业营利的机遇增加,令企业规模得到了必然性的进一步扩大。而在全球范围内的企业以股份制为主,所以股份公司的数量飞速增长,同时,企业为了大量吸收资金以实现更大效益的营利,通常采取股票分散化、资本社会化的做法,即广泛面向社会市场售卖股票。股票不再为少数资本家拥有,企业的普通职工乃至与企业毫无关系的人都可以购得企业股票,这使得资本家不可能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虽然“人民资本主义”使得企业所有权不再归一人拥有,企业股东群体庞大,但通过广泛的考察、研究后证实:包含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多数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以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形式存在,所以说,企业的决定权依然由少数大股东所掌握。根据Claessens Djankow和Lang(2002)对9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的2980家上市企业的剖析,除日本企业的所有权相对集中外,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中三分之二的企业都具有单一控制性股东,并且,几乎全部的中国上市企业都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分化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希望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点是一致的,但因为大股东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他们的自利天性与机遇主义行为使其能够寻机掠取租金,从而会招致企业的价值下降,进而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
在应对上述“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方面,我们通过增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掌握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带来的危害。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可以组织建设专门的信息搜集、获取、传递和处置部门.要求企业经营者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报告并审核,结合所掌握的大量信息积极对企业经营者的可疑行为进行质询。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利于企业所有者限制企业经营者的机遇主义行为,减少代理成本。
细化到具体措施上:
首先,企业所有者可以在通过学习专业的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等知识与技能后积极出任企业经营者的职务,这样可以使企业利益受委托代理成本的负面影响大大减少,间接地减弱企业经营者自利行为问题。惠普公司与苹果公司等都是实行此方式较为成功的例证。
其次,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者融入企业所有者的行列,使其个人私利与企业公利得到较大程度上的统一,从而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工作热情与效率,减少委托代理成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
最后,企业所有者可以申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者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济成果进行鉴证等以限制企业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减少企业代理成本,维护企业最大化合法权益。
在应对“人民资本主义”所衍生的大、小股东之间权益侵害问题方面,可以通过建构大、小股东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缓解、解决,即小股东通过寻求自身代理人的方式对大股东的企业决定权的合理实施进行监督,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大股东所侵害。同时,为了减少小股东的委托代理成本,各省市可成立独立董事管理协会.令其代表所在省市各个上市企业的小股东行使对小股东代理人的监控权,使大、小股东之间的多重代理关系得到合理的实施保障。
四、结语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的主要建议如下:(1)政府可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把委托代理关系的运用与我国目前状况相结合.发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以实现有效解决我国许多企业存在的诸如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内部人控制、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为了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我国应继续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同时,继续努力探索有效激励中、小股东代理人的体制与途径,切实缓解与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侵害问题,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介绍现今普遍存在于全球各种经济体制与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来,并通过对其作用与问题的分析,简要为委托代理关系下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提供了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的方法论指导。当然毋庸置疑,在理论研究之外,这依然需要来自市场与企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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