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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校“校园贷”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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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校园贷在高校迅猛发展,一些非法网络贷款机构采取多种违法犯罪方式,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治理高校校园贷,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厘清校园贷的兴起原因,客观分析各类校园贷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方法,综合施策,彻底根除高校校园贷的种种乱象,维护校园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校园贷;原因;违法犯罪;治理途径
  近年来,校园贷在高校校园里悄然兴起,成愈演愈烈之势。一些非法网贷机构瞄准大学生,开展非法借贷业务,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大学教学秩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教育、公安、银监等部门的联合整顿下,校园贷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在部分地区、部分高校,校园贷改头换面,死灰复燃,继续损害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治理校园贷,需要教育、银监、网贷平台、高校和学生协同推进,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一、缺乏法律规制:校园贷快速兴起
  校园贷的兴起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生方面的原因,也有借贷机构的原因;既有金融监管方面的原因,也有公安执法与法院司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学生个人方面看。一是存在不理性的消费观。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特别是部分女大学生,受安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的支配,盲目攀比,不顾自身经济条件,盲目超前消费,为非法校园贷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对涉嫌高利贷的校园贷、对侵犯其人身权的暴力催收、侵犯其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特别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行为,更是侵犯了她们的人格尊严。
  第二,从借贷机构来看。很多网络借贷机构采取蒙骗、虚假承诺的方式,用较低的门槛诱骗学生上当;当贷款不能如期收回时,就采取上门讨要、到学校催要、囚禁人身自由、泄露个人信息、跟踪、骚扰、甚至动用私刑来逼债催债等做法,对法律置若罔闻,肆意践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6条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对自身的借贷行为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若未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不法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对此均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网络借贷平台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方式进行追讨债务,公安司法机关理应主动出击,通过执法和司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校园贷却存在“立案难”等问题。公安机关借口校园贷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管辖权为由推给法院。在诉讼阶段,由于受害人证据缺乏,在民事诉讼受害方很难胜诉。
  二、违法成本低廉:校园贷有恃无恐
  大学生一旦没有按期还款,网络平台借贷机构就采取各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的做法催讨债务,其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原因还在于其违法成本低廉。概括校园贷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提前扣除利息。网络借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同时提前扣除利息,使得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贷款金额。提前扣除俗称“砍头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第二,收取高额利益和违约金。利息是贷款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货币收入。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可以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但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则是高利贷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24%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当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但在校园借贷中,网络借贷平台在学生逾期还款时,无论是收取的利息还是违约金,都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限度,形同赤裸裸的“打劫”。
  第三,强迫受害人订立合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合意的见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但是,网络借贷机构往往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受害人签订所谓的合法合同。实际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四,暴力催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上门讨要、到学校催要、囚禁人身自由、泄露个人信息、跟踪、骚扰、动用私刑来逼债催债,甚至在网上公布借款人的裸照或视频,其行为涉嫌构成多种违法犯罪。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作了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过网络、移动终端等形式发布被害人裸照,在民法上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在刑法上涉嫌侮辱罪。如果以暴力方式催债,则危害到被害人身体权、生命权,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
  三、加强法治治理:校园贷治理的根本措施
  治理校园贷乱象,要采取多种方式。比如,教育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学生“学会自我管理、自我驾驭和自我克制。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是成长成才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善于自我管理,就会最终迷失自我。”从法律的角度,重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加强普法教育。教育学生充分认识校园不良网貸、非法借贷给自己、家庭、学校及社会带来的危害。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通过专家讲座、典型案例宣讲等方式,借助校园文化墙、校园广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教育学生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学生了解和认识校园贷的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在确实需要通过借贷解决经济困难时,教育学生要仔细审查合同,注意网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规范出具贷款凭证等,以增强对违法校园贷的识别能力。
  第二,教育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数据显示,“女大学生‘裸贷’后,有46%的女大学生选择‘默默承受’,有23%的女大学生选择‘告诉家长’,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女大学生仅占 5%。”可见,教会学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重要性。高校要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遇到问题或者遇到暴力催款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三,加强对违法校园贷的惩处。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不允许任何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执行金融主管部门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的规定。再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打击力度。对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贷款平台,要坚决取缔;对于直接从事校园贷违法犯罪的人员,要坚决依法惩处;对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校园贷,要严格追究高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规范学生资助制度。高校大力开展资助宣传,完善资助制度,推进精准资助。一方面,要扩大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范围和资助力度,尽量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解决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增加合法借贷资源的供给。“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不妨在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方面做好文章,让真正有需求的大学生更便利地得到金融支持,有尊严也有能力进行贷款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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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秦宁.别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N].人民日报,2017-09-08( 05 ).
  [3]袁翠清.女大学生校园“裸贷”法律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7(12):52,103-107.
  作者简介:
  陈永福(1978.9-),男,汉族,陕西汉中人,教师,助理研究员职称,主要从事教育法学、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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