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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二次”救助政策执行偏差和问题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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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二次”救助政策的实行,为低保家庭带来更多保障,在救助力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理应带来政策满意度增长,但实际却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根本原因在于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研究发现,“二次”救助政策执行中出现政策目标偏离预设定位、监管机制不健全、救助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并从政策定位、监管体系、政策环境三个方面提出偏差矫正对策。
  关键词:低保家庭;救助政策;“二次”救助;执行偏差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近10年来,低保政策实践中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低保用户进行“二次救助”。以某村为例,该村新农合始于2006年,低保始于2007年,相比普通居民,低保用户在新农合方面有两大额外权利,一是免交参保金,二是更好的报销比例,到2017年,部分地区低保户参与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已经达到90%甚至是95%。除此之外,还赋予低保户更多的“二次救助”,如大病救助、教育扶贫等。但是在救助政策扩大化、政策执行严格化背景下,基层却并未传来叫好声,而是蔓延着一股“不如取消政策”的情緒。低保“二次”救助政策执行中究竟出现了何种偏差,导致居民产生这种情绪?如何纠正政策执行偏差?带着上述疑问,本文展开一系列思考与分析。
  1低保家庭“二次”救助政策执行存在的偏差
  低保家庭“二次”救助政策是救助扩大化的表现,救助力度提高理应提高满意度,然而现实却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即低保政策陷入执行困境,基层满意度负增长,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政策执行偏差。
  1.1政策目标膨胀,偏离预设定位
  低保政策设计和施行初衷是为了使居民生活达到最低保障线,是一种“兜底”政策,确保贫困居民处于一个可被接受的生存状态。然而随着“二次”救助政策的推行,低保政策被赋予了更多的功能,在现实中,“二次”救助将低保政策功能扩大化,其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让居民脱离贫困,甚至还可规避“因病”“因学”而产生的贫困Ⅲ。多项“二次救助”政策的推行,赋予了低保政策过多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低保政策定位对贫困人口生存权的兜底保障,也超出了基于低保目标下可获取政策内资源能力范围。具体来讲,脱贫和预防贫困不是任何救助政策应当负担的,也是救助政策无法负担的,必须正视这一点。
  政策目标的偏离导致政策对象偏离,进而造成救助对象身份复杂化,其虽具备贫困人口特征,但可能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二次”救助政策为低保嵌入了更多权利,如新农合、残疾人保障等,在此情况下,低保本身定位被附加的功能混淆,甚至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如“二次”救助政策的重要性甚至超出了低保的重要性,导致低保政策的本身定位被混淆。
  1.2动态监管机制无法形成,救助资源分配错位
  “二次救助”是在低保政策基础上给予贫困户的额外权利,随着“二次救助”力度不断增大,一部分非贫困户凭借“走关系”、欺骗、隐瞒财产等手段获取救助资源。例如,一些居民将财产转移至亲人名下,隐瞒收入,制造虚假检查信息,获取低保和“二次救助”资格,以达到预防“因病致贫”等目的,享受本应是真正贫困人口享受的救助资源,导致救助资源分配错位。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以乡村为例,在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依靠村级组织提供信息与执行,对于救助家庭或个体的资料,都要有村级提供。在基层治理中,尽管乡村处于体制末端,然而其实际权力主要集中于村委会,在村、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模式,导致救助政策的执行结果实际与目标相反。在救助政策执行中,各环节存在一定漏洞,如申请环节编造虚假信息,发现“骗保”情况后只是取消救助资格,而未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在缺少必要监管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救助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1.3救助体系不健全,执行存在救济观念
  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口的救济措施,然而,在错误的观念下,导致政策执行受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贫困居民正常生活是政府应负的责任,然而在现实中,政府通常只关注救助制度应当如何设计、救助资金与资源从何而来、救助制度能够提升多少政绩,忽视了政府应尽职责。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基层执行者认为救助是上层对贫困人口的施舍,在接触贫困人口过程中持傲慢态度,导致政策执行无法顺利落实。另外,不管是低保还是“二次救助”,资金基本都来自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以保障“兜底”资金。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也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加上救助政策执行人员不足,导致救助资金无法及时拨款,政策执行效率低。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应当吸引社会资本与民间组织共同参与到社会救助事业中,从而提高救助政策执行效果。
  2低保家庭“二次救助”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对策
  2.1回归政策定位,构建相对独立的救助政策
  救助政策执行中,出现了救助力度越大、群众情绪越不满的悖论,而之所以产生这一情况,关键在于资源分配不公。在现有救助体系下,绝对的分配公平是不存在的,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遏制政策执行者权力滥用情况,但却无法避免分配不公产生的必然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救助政策执行成本。之所以产生政策悖论,关键在于政策定位偏差,导致执行不力。回归政策定位是当前化解救助政策悖论、纠偏政策执行的重要基础。只有如此,找出确实需要帮助的群体,明确救助范围与救助力度,使政策执行有章可循。目前,救助政策可适当缩小范围,提高单个方面的救助资金,从而增加救助效率。另外,还应构建出一个既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救助体系,将医保、残疾人保障等救助政策与低保政策相分离,实现对低保制度的松绑,在“二次救助”中秉承“一难一助”原则,政策对象符合哪类救助条件就给予何种救助措施,实行分类救助,需保则保,消除救助互为条件,将“二次救助”与低保脱钩。同时还要明确“二次救助”范围,只有特别贫困或是因不可控因素导致低保户陷入困难,才可对其进行“二次救助”。同时,还应避免救助依赖症,定期核查受救助人员情况,对于摆脱贫困的对象应及时终止救助期限。推行劳动换救助体系,让有劳动能力的人付出一定劳动换取救助,避免“因救助养懒人”的情况。   2.2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加强政策执行规范性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基础。在监管方面,首先要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加强地区各级部门问的信息交流,提高联合审查力度,实现对救助对象隐形资产的有效核查。信息平台应连接至乡级单位,在核查救助对象信息时,应注重和工商部门、社保部门、车管所等单位进行信息沟通,以查明救助对象财产、收入等的准确信息。另外,还应完善救助對象退出机制,定期走访救助对象,在给予精神关怀的同时,也应调查其生活条件是否有所改变,当其条件提升到某一程度时,应取消其救助资格,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运用。其次要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监管,可引入第三方监督组织,对救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建立举报渠道,接受居民监管,坚决遏制关系救助、人情救助的现象。最后,加强对救助对象的监管,在低保户提高“二次救助”申请时,需签订诚信书,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对于存在虚报收入、刻意重组家庭等情况,应对其进行惩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生活改善后主动退出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给予一定优待,如优先提供就业等,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2.3优化政策执行环境,提高救助水平
  良好的环境是保障救助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要素。一是明确政府在贫困群体救济中的责任定位。政府在关注政策是否合理、如何筹集资金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保障责任划分,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并非恩赐,也非官方的慈善事业,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应当是政府的职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持人道主义观念,在法律的保障下切实执行救助政策。同时,还要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通过救助对象反馈、情况改善等指标检测政策实施效果。加强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为其树立正确观念,将救助政策落于实处;二是培育救助群体自力更生的观念,在救助过程中,应当探查其困难原因,并为其提供辅助,引导贫困群体努力走出困境,当其生活得到改善时,鼓励其主动退出救助资格,以保障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提高救助水平,仅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实现较大的救助覆盖面,由此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民间组织共同参与救助,缓解政府资金压力。通过汇聚更多力量,为“二次救助”政策的执行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政策活力。
  3结束语
  救助政策是保障贫困群体正常生活的关键要素,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救助事业任重而道远,政府必须提高重视程度,明确自身救助职责,制定完善的救助政策与执行路径,保障救助政策效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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