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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及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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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在为社会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平台诈骗、跑路等诸多风险事件。虽然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一些政策对行业加以监管,但2018年出现的网贷平台“倒闭潮”表明行业风险状况仍不容乐观。首先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然后对行业存在的类资金池风险、信用风险和监管风险进行探讨,最后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及规制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机制;构建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规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5-0124-0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P2P online lending industry has developed rapidly. While providing convenience for social financing, there are also many risk events such as platform fraud. Although, regulators have introduced some policies to regulate the industry, the “wave of failures” of online loan platforms in 2018 shows that the risk situation of the industry is still serious.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urrent main operation mode of China’s online lending industry, and then discusses the capital pool risk, credit risk and regulatory risk,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regulatory recommendations, including: improv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establishing a unified social credit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industry access and exit mechanism,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 ; enhancing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s: P2P Online Lending; Legal Risks; Rules; Regulatory
   [作者简介]郑建安(1995-),男,汉族,江西吉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8SSCX2018107)。
   P2P網络借贷是指个人对个人(或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借贷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网络借贷平台Zopa。P2P网络借贷模式依托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促成借贷双方达成交易。作为对传统借贷模式的创新,P2P网络借贷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也为普通民众提供了新的理财方式。从2007年6月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公司以来,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然而从2013年开始,网络借贷行业陆续出现平台暴雷事件,并引发阶段性的倒闭潮。面对行业爆发的风险,监管部门从2016年起陆续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文件,从而形成一个《暂行办法》加三个《指引》的“1+3”监管制度框架。
  然而,从2018年6月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又发生了密集的风险事件。其中,三季度每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均超过百家,仅7月份,行业停业及问题平台数达到289家。2018年全年出现停业及问题平台一共1279家,据不完全统计,相关平台共涉及贷款金额达1434亿元。密集的暴雷事件对行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也消耗了投资者的信心。考虑到网络借贷模式对社会资金融通的便利作用,我们需要思考在逐渐趋严的监管背景下,如何引导网络借贷行业稳步释放风险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模式分析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已形成多种经营模式,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交易模式,即在线上完成资金筹集,在线下进行风险控制、完成贷款端客户开发等工作。根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参与业务交易以及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可以把现阶段P2P平台的运行模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平台仅作为第三方信息中介,不参与具体的借贷业务,也不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此时不会产生平台信用风险。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就属于这种运作模式,拍拍贷平台不对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因此不需要对违约交易进行刚性兑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平台对顾客的吸引力。因此,平台更需要着力保障项目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否则虚假贷款事件会直接导致投资者本金受损,进而影响平台声誉。信息中介模式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网络借贷交易中的P2P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分别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相对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具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合同订立相关事项的义务,为尽职履行这一义务,平台需要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二是有担保的平台模式。为了吸引更多出借人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会推出多种对出借人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模式中出现的担保方式有三种类型:第三方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平台自身担保。在实践中,第三方担保机构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担保公司将代替借款人还本付息,然后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这种担保方式是将出借人的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以此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风险准备金是指P2P平台从特定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当借款人违约没有偿还借款时,平台就会启用风险准备金,对出借人资金及利息进行偿付。平台自身担保的方式能提高对投资人利益的保障力度,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平台的风险。当信用违约集中爆发时,平台需要对出借人的本金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很容易让平台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融资性的担保业务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而现今监管层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平台的定位要求是纯信息中介平台,因此,很多平台的自身担保业务不具有合法性。
  三是债权转让平台模式。在债权转让模式中,是先由第三方个人将资金放贷给借款人,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人,从而形成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进行放贷,所以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通常是由平台实际控制人作为借贷交易的中间人。在其他情况下,平台也可以成为实际业务的参与者,即平台先受让出借人持有的债权,根据期限的安排,平台再将该笔债权向其他出借人进行转让。在这种模式中,P2P平台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来进行期限错配,从而协调不同借贷人之间的不同需求。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增长迅猛。在2013年,行业年成交量刚刚过千亿元,而在2017年则增长至28048亿元,4年时间增长了26倍。2018年受暴雷潮的影响,网络借贷行业全年成交量相比2017年减少了36%,为17948亿元。截至2018年12月底,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突破了8万亿元。
  在运营平台数量方面,我国于2007年成立首家网络借贷平台,之后多年行业一直处于平稳增长阶段,2011年行业运营平台数量为55家。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达到3464家,4年时间里运营平台数量增长60余倍。在2015年,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最高值,之后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三年下降。截至2018年12月底,网络借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了6340家,其中正常运营的平台为1021家[2]。
  可以看到,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在短短几年内得到飞速增长,其中多个年份运营平台数量以翻倍的速度在增长。2015年行业风险进一步显现,导致之后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逐渐下降,但行业交易成交规模持续增长的态势维持到2017年。行业进入调整期是因为“后监管”时代的监管政策不断趋严,导致平台的合规成本上升。目前,虽然网络借贷行业开始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但前期不规范发展积聚的风险仍然存在。2018年再次爆发的平台倒闭潮就是行业积聚风险的一次集中释放。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行业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有效补充,是推动普惠金融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引导网络借贷行业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分析
  (一)类资金池业务的法律风险
  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建立资金池。2017年2月,银监会又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给出了资金存管的定义,也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委托人的资质、业务规范和职责。但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通过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形成类资金池业务,这种业务模式容易掩盖平台的真实坏账率,也容易造成流动性危机。
  在我国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中,类资金池的运营方式主要是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且通常是由平台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对接投资者的转让标的。债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投资标的,通过平台进行转出,从而实现投资者的资金退出。在债权转让模式的初期运作过程中,平台将投资者需要转让的投资标的公示出来,等待新的投资者购入投资标的。在这个交易流程中,平台只是单纯的信息中介[3]。但是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成交往往比较耗时,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用户体验。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再与需要转让的投资标的进行对接,这种方式极大地缩短了债权转让的时间,进而可以有效改善用户的投资体验。但这种运作模式本质上就是类资金池业务,通过大量短期理财资金来对接长期投资标的,形成期限错配进而导致平台流动性风险加剧。在2018年倒闭的众多平台当中,有部分平台就是因为类资金池业务的挤兑风险爆发,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进而走向了破产。
  (二)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个人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无法形成个人信息的全面评级机制。银行机构采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但信息采集并不全面,仅涉及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社保缴纳等信息。而且在信息采集和共享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一般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4]。此外,我国还缺少市场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目前一些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只限于在平台内部所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個人信用信息不够全面,也缺乏市场化的专业认可。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设计了本平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但在交易初期由于对借款人信息了解不充分从而无法做出准确的信用评价,而且通常只由借款人提交个人信息、经济状况等材料来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容易存在虚假信息造成无法评级的问题。总的来看,个人信息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容易发生借款人违约事件。   (三)监管风险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模式为中央与地方“双负责制”的监管模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行业的行为监管,总的要求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持续的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网贷行业的机构监管,包括负责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信息收集、退出安排以及注销等事项[5]。这种双责任制监管模式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但仍然存在监管盲区与灰色地带。例如,网络借贷的跨区域性和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尺度差异会增加属地监管的难度,各监管主体利益侧重点的不同也会影响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
  此外,我国缺乏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领域的专门立法,目前对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基础性的法律规范文件。近几年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发展迅速,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流程也变得更加复杂,而政府监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效性不足。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在体系上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加以梳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并构建起包含法律、法规、规章的多层次行业规范体系。其次,应当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平台确实能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借贷对促进社会资金融通方面的作用加以肯定,对其法律地位加以明确[6]。此外,还应当完善关于资金托管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对当前比较普遍的类资金池业务及其认定标准做出具体指导规范。在政策上应当引导银行机构为网贷行业提供更加普惠的资金托管业务,适当降低对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金额门槛。
  (二)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机制
  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改善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混乱状况具有重要作用[7]。首先,应当加快推进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这有助于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更严格的资质审核。同时,还要加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起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合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对个人的基本信息、消费信息、生活缴费信息、信贷信息等进行全面记录,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模式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打分,从而为市场上的交易方提供参考。此外,应当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社会征信机构,并鼓励、引导市场化力量参与建设社会征信体系[8]。例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征信产品已经和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达成合作,政府部门可以一方面对类似社会征信产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引导相关社会征信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和多场景的应用。
  (三)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制度
  首先,应当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热点,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一度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而其中很多平台是在没有相应资金实力、人员组织的情况下匆匆成立,由此导致行业风险积聚。因此,需要设置适度的行业准入门槛,包括对平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息备案、最低营运资本金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以及在平台发起人资质、高管任职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平台清退标准和清退程序。监管部门需要及时监测平台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平台,可以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引导平台实现良性退出。
  其次,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披露事项,明确平台应披露的信息范围、数量及时间期限等[9]。具体来说,可以要求平台定期公布自身经营情况报告、借贷业务报告,在报告中应当真实披露融资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以及不良贷款率等信息。二是要规范行业信息的披露。监管机构可以与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共同搭建权威的网贷信息公布平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状况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提示行业风险,并对违法经营的平台进行公示,从而引导行业实现自律管理。
  (四)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维护投资者权益是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前期网络借贷行业的不规范发展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首先,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公众对P2P借贷项目的风险认知水平,树立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投资理念。其次,可以引导行业设立风险准备金,根据P2P平台业务开展的规模提取相应比例资金,以保障在平台出现运营困难时对未到期项目的投资者进行偿付,实现平台清盘后的良性退出[10]。此外,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的交流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表达建议和投诉的渠道。同时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标准,完善投资者权益救济途径,促进投资纠纷的妥善解决。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下带来的创新产物,近年来网络借贷的发展为民间借贷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在P2P网络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行业监管没有及时跟上,以至于行业风险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的平台“倒闭潮”再次敲响了警钟。因此,应当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为金融创新营造适当宽松的政策环境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对网络借贷行业的金融监管,及时预防、化解行业风险,这样才能引导网络借贷行业实现更加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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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贷之家发布2018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EB/OL]. https://www.wdzj.com/zhuanti/2018report/. 2019-01-09/2019-03-28.
  [3]徐彰.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7(1):46-51.
  [4]鲁钊阳.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17(3):183-192.
  [5]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6]张雪楳.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8):52-58.
  [7]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電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2):58-63.
  [8]姚海放.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J].政治与法律,2018(12):12-22.
  [9]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30(5):29-37.
  [10]张斌.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反思与改进[J].南方金融,2017(3):37-45.
  (责任编辑:郭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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