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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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振宁
摘要:行为金融学是一门新兴边缘学科,也是金融学热门交叉学科,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以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为入手点,阐述了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并对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以期为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行为金融学
现代经典金融学虽然试图深挖互联网金融市场运作背后的奥秘,但是不够系统,无法透彻解析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市场泡沫及股票溢价等问题。而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可以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利用精确的、可以全面反映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实际决策行为及市场运作状况的描述性模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方向进行预测。基于此,对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策略进行适当分析非常必要。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概述
行为金融学理论主要是从微观个体行为、微观个体行为产生心理动因等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科学乃至整个心理学领域知识融入金融学内,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进行预测、研究、阐述的一门科学[1]。通过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分析,可以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偏差或者反常情况,以此为依据探究不同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在特定环境、时间下决策行为特征或者经营理念差异。进而得出一种可以精确描述互联网金属主体实际决策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状况的描述性模型。
二、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剖析
(一)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不连贯
从行为金融学视角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个体理性并不意味着集体理性。如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联合产品中,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购买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可以随时赎回自身资金,但是货币市场基金头寸期限较长,需要付出一定折扣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中变现,这就导致流动性转换、期限错配问题频出。此时,若货币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为了控制风险就会大量赎回资金。虽然个体行为是完全理性的,但是若大规模赎回就会持续挤兑货币市场基金,导致机体行为非理性。
(二)市场纪律无法约束风险承担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不同类型显性及银行对柜体销售理性产品的隐性承诺、隐形存款保险等隐形担保大面积存在。市场主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致使金融市场风险定价机制无法发挥实际效力。此时,若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收益较高且风险较高的产品,在不揭示风险的情况下利用预期高收益吸引市场主体眼球,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纪律无法约束风险承担行为,进而出现大量的道德风险因素。
(三)个体行为非理性
现代金融市场上多数不理性的投资行为,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具有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如过度自信,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过度自信与互联网股票市场投资上的偏差息息相关[2]。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无意中获取某一与投资相关的消息,且认定上述消息较为准确。进而产生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导致自身过度交易。以比特币的暴涨暴跌为例,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进行分析,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具有好几个行为方面的偏差,导致其出现追涨杀跌的情况。即以往涨幅较大的模块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认为其在未来也具有上涨的趋势,这就导致多数人购买比特币,拓展其炒作空间,进而出现互联网金融泡沫情况。
三、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策略
(一)强化对行为金融监管认知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不断增多,也成立了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构,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主动配合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保护工作,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新金融不断发展完善进程中,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体制呈现了较多的弊端。基于此,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国情。在现有“一行二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消费者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从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保护政策制度科学整合路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整合后相关政策有效性维持路径、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检验方式、现行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与金融监管政策间矛盾点解决策略等方面,对现有基于行为金融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进行适当完善。同时立足顶层设计,为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阐述行为金融监管内涵。以便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切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相关市场主体保护行为监督管理,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金融教育力度
从本质上而言,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护主体权益。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进行分析,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金融教育,培养其理性投资、消费理念,对于维护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对于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渴求度也不断提升[3]。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教育效果,可以在现有制度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互联网金融教育宣传活动范围及教育程度。即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教育管理的基础上,以没有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潜在消费者为教育对象,逐步提升上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立足大的范围,提高整个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认知水平。同时依据区域公平原则,为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同的消费者提供相同的教育機会。逐步培养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自身科学系统投资理念及维权意识,避免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了解或者过度自信等因素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陷入恶性循环,最终达到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互联网金融机构间交易平衡的目的。
此外,为了真正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保护教育工作,应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交流互动。引入最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教育管理,切实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教育的实效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视角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具有较大概率存在欺诈、非理性行为。如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会开发、推销風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此时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也会购买自身不够了解的上述产品。如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网络销售阶段,部分金融产品大多以预期收益率披露为主,没有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主体详细阐述相关金融产品收益率取得途径、风险因素[4]。再加上部分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主体自身金融知识有限,无法了解P2P网络贷款、存款与银行理财产品间差异,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较大。基于此,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主体进行金融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应依据行为金融学研究个体行为非理性、市场非有效性假设,引入心理学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主体认知、偏好研究理论。在阐述互联网金融市场个体行为无法满足经纪人假设及市场套利有限促使市场价格与理论均衡水平不符的基础上,从抑制过度投机、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监管(底线思维)、限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监管红线)、弥补互联网金融创新缺陷(P2P平台客户资金、平台资金隔离程度不足)等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监管体系。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期望理论、后悔理论、过度自信等行为金融学理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应用,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明确不良心理的特征及危害性,进而为不良心理的有效规避、克服策略的制定提供有效的指导。因此,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可持续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立足行为金融学视角。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构建新的基本行为金融学理论框架。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学展望理论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策略制定提供有效的指导。
参考文献:
[1]严浩坤,韩勇,杜克磊.基于行为金融学的互联网金融融资行为原因分析——以余额宝和OFO为例[J].时代金融,2017(23):35-38.
[2]罗鹏,陈义国,许传华.百度搜索、风险感知与金融风险预测——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视角[J].金融论坛,2018(1):39-51.
[3]廖祖荣.基于百度指数的股票交易策略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88-88.
[4]胡国生.基于行为金融的互联网金融分析[J].武汉金融,2015(1):58-59.
(作者单位:北京美卡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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