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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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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推进,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当前形势下,建筑企业如何把握住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研究自身行业相关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不同的计税方式、增值税、个税等方面,分析建筑企业如何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 减税降费 建筑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加大和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上我国经济转型与企业转型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减税降费”由“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第一,加大普惠式税收优惠的研究和实施,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式税收减免。第二,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档位合并。第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我国存在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小于25%,因此降低企业所得税可缩小名义与实际税率差距,优化税制结构。第四,加大行政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切实降低企业非税费用负担。第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比例,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六,完善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面对当前形势,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建筑企业如何把握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研究自身行业相关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财税〔2016〕36号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有3种情况:第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和建筑老项目很容易理解,那么甲供工程如何认定?
  所谓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由此,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甲供工程的认定,同时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总包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税〔2017〕58号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只能简易计税而不能选择,这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享受到简易计税政策。
  如果业主方无须抵扣进项税额,且乙供材比例不高,选择简易计税通常更为有利。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差额计税筹划
  建筑业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两种计税方法的并行,不仅仅是新老项目并行,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和大包工程也可能并行,这导致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在建筑企业的同时存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需要与采购部、合约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沟通,注意在业务谈判、合同签署和票据取得上区分两类项目。对于取得的分包发票,注意检查发票备注栏是否正确填写项目名称及项目地址、货物或服务名称类别是否选择正确、开票税率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时获取分包的税款预缴税单。
  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税率由10%调整为9%。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不需要按项目一一对应。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转出。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所以在简易计税项目中,如果分包商中有工商企业,不必强行要求其混合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只要符合定义的打包支出,都可以差额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建筑企业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时,应当取得合规凭证,包括:一是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是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地);四是分包方的预缴税单复印件。对于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个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达0.4%~1%,实务中,建筑企业应尽可能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个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与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充分沟通,为公司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避免被核定征收。
  对于常驻项目管理人员,其月薪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为宜;对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要求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关于纳税时点的筹划
  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第三,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四,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务中,建筑承包合同通常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如果甲方实际支付额小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额,此时建筑企业该如何纳税?理论上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但是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就要承担差额部分的税款,但如果以甲方实际支付的金额缴税,就会存在税务风险。此时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工程款的差额部分延期付款,等实际收到工程款时另行纳税。
  五、结语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更是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经营环境,完善税制结构。对于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应加强政策的学习,结合实际情况,把控业务中的税务风险,事前筹划,真正做到减税、降负。
  与此同时,我们知道税收筹划最核心的特征是合法性。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利用税收的弹性等方法,实现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目标。对外,企业财务人员应当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关注税务政策调整;对内,公司管理层树立节税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必要时咨询专家意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筹划的过程中权衡利弊。
  (作者单位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徐思廷.建筑业增值税处理风险点看这里![N].中国税务报,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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