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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受托代理科目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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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政府会计准则》已于2019年1月1日在高校全面施行。为了更有效、准确地对单位资产、负债进行核算及估量,新制度提出了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新概念。由于大部分受托代理业务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并不会触发生成预算分录。文章从高校财务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补充规定中受托代理部分的内容,分析其与一般业务的差异;结合新制度、新系统运行以来高校财会在实际账务处理中的情况,对高校受托代理项目全过程的会计核算举例分析,并对其中的易混淆点进行说明,以期对相应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政府会计制度; 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负债; 高校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4;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06-0128-04
   2018年8月,《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正式落地,其所带来的《政府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新制度将预算会计的概念及核算融入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使预算、财务会计既相互衔接又适度分离。上述融入由新构建的“3+5要素”核算模式实现。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预算收入、预算费用等要素,并且将资产、负债要素按最新理论成果进行了重新定义,旨在更加全面、立体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使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能够一目了然,并且为下一步的政府成本会计做好铺垫。由于新制度的变革重大,自这一重磅通知传来,各高校财务人员投入大量精力做好前期准备衔接工作。目前正式实施新制度已有一年,仍有较多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感到困惑。
  近年来,随着高校引进社会资源、跃进发展,越来越多的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资产随之产生。这类资产虽是全权委托高校管理,但与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还是有点差异。简而言之,单位仅是受托代理,只是拥有使用权,最终解释还是归原单位所有。为了进一步严格区分单位自有与非自有资产、负债,从而进行更全面、准确的核算、估量,新制度提出了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全新概念,为其圈出了一定范围,并设计了比较严密的核算方式[ 1 ]。将受托代理项目与单位自有资产、负债区分开,有助于单位人員理清各项往来、负债实质,明确单位所承担的现时义务。
  一、“受托代理”的概念及其提出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已提出受托代理资产与负债的概念。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受托代理交易显得更为常见,甚至在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受托代理交易占了其经济业务的很大部分,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拥有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一切的使用、交易都只是类似于中介一般的代理行为,必须遵照委托方的指定行事。
   高校也存在与上述类似的业务。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设置了一个专门的负债类科目“代管款项”,用于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2 ]。但由于高校代为管理的款项实在过于广泛,且内容繁杂,许多高校不论性质,将难以划分至其他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款项一股脑儿全扔进代管款项中去,以至于高校代管款项甚至负债全盘数额庞大,且内容鱼龙混杂。如此一来,更是难以全面、准确、完整反映高校的资产和负债状况,难以准确核算成本与费用,更别提推进高校的绩效预算了。因此,为了准确表述单位主体发生的所有事项,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严格将其与其他资产、负债分离开来,以便使高校更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能更清晰地反映高校资产、负债的实际规模。
   受托代理资产具有特殊性,其控制权并不由受托单位所掌控,因此严格来说,按照新制度的定义,受托代理资产不能算是单位自有资产。简单来说,虽然身处高校内部,但“身处曹营心在汉”,受托代理资产算不上严格意义的高校自有资产,受托代理负债也算不上严格意义的高校自有负债。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在高校的会计核算中,这两者必成对出现,最好将两者圈在闭环内使用,两者必须达到平衡,保持“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状态。
   受托代理资产、负债是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部分的单列项,因此设立受托代理科目有助于高校更清晰地划分自身的资产、负债,也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读懂高校财务情况。此举能极大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使信息使用者对单位主体财务情况一目了然;同时极大完善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严密规范了政府负债会计处理,也是迈向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 3 ]。
  二、有关科目的设置工作
   正如上文所述,必须时刻保持“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平衡等式,但这里的受托代理资产是包含了受托货币资金中的受托代理部分的。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核算,而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1 ]。因此,除了在资产框架内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外,还需设置与其相对应的货币资金科目,以便将其与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区分开来(可通过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下设置相应下级科目实现)。需要注意的是,高校一般都会有多个银行账户,凡是有可能发生受托代理项目收支的银行科目,都应设置与其相关的受托代理明细科目。因此,将上文提及的等式展开,可以得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等式。
   “2901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应该按部门项目核算。不同的受托代理项目按部门——项目明细梳理,按项目记账。根据款项的性质、来源可进一步划分下级科目,如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社会奖学金等。根据定义,可将“单位是否拥有此项资产的控制权”作为受托代理项目的判断标准之一。另外,如果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向对方开具了单位的票据,则将其确认为收入,而不能将其作为受托代理项目核算处理。    “1891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根据项目有可能发生的资产业务下设明细科目。高校可以根据“借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可能發生的资产类别来设置下级科目,并按照部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以进一步反映受托代理项目实质经济内容。
   新制度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双功能”核算体系决定了“双分录”平行记账的账务处理方式:对纳入本期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进行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平行记账,使用财务会计分录记录的同时生成预算会计分录,由此实现“双分录”。大部分受托代理业务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但也有例外,下文举例分析),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并不会触发生成预算分录,只要做出相应财务会计分录即可。
   如上文所述,财务人员必须在一个独立的封闭环内使用受托代理负债、资产科目,该环内的资产、负债应达到平衡。因此,在系统设置时(以天财6.0财务系统为例),就必须先对涉及的科目、项目打上“受托代理”的标记,这样系统便会将其划入受托代理的圈中,在使用相关科目不慎出错时能进行相关提示。倘若不小心误用普通银行存款科目入账受托代理项目款项,或是支出其他一般科研项目、财政资金项目时不慎误用受托代理存款,凭证都将无法保存,并弹出错误提示消息,直到改至受托科目平衡。
  三、具体核算举例
   根据新制度,受托代理资产核算内容为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也包括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对于高校来说,常见的受托管理资产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通过基金会转来的社会物资或资金等,罚没物资则较为少有。需要注意的是,高校直接接受的捐赠属于捐赠收入,接受捐赠后该物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转至高校自身,高校可按自己的意愿支配、使用该物资,所以不能将其纳入受托代理的范围。与此类似,从上级部门、同级单位转来的科研款项、合作款项等属于科研收入,也不能将其视为受托代理项目。如果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向对方开具了应税发票,则必须将其确认为收入,而不能将其作为受托代理项目核算处理。同时,一些钱来钱往、不涉及收入支出的暂收款项,如单位收取的押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在未来需要偿还给原单位的暂收款项,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下面以高校受托代理项目比较可能发生的业务为例,进一步对受托代理资产及负债科目的核算进行分析。
   根据收到的资产类别,可以简单将受托代理项目分为收到来款的项目、收到物资的项目两种。
  (一)委托管理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受托代理项目
  1.收到来款时
   当受托代理有关款项到达学校账户时,应按到账金额将款项入账,并根据相关协议及时立项,按部门项目核算。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但许多银行款项在收到时无法确认其资金性质,因此可统一先入“其他应付款”下的周转类暂存科目,待确认是受托代理项目时,再将其从该暂存科目转出,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注意此时应针对银行存款科目再做一笔分录,以便完成相应回路,保持受托代理科目的总体平衡。相应各步骤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款项,转入暂存
   借: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2)确认其受托代理身份,从暂存转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受托代理负债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贷: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2.发生支出时
   受托代理项目应专款专用,按照相关协议制定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开支。受托代理项目收支全程不生成预算分录。
  (1)日常报销
   部分受托代理项目也与一般的科研、专项项目一样,会发生日常报销业务,如筹备活动用品、差旅费等。需要留意的是,一般的科研、专项项目的支出会通过财务会计科目、预算分录中的经济分类科目显示支出用途,并且扣除项目的相应额度,从而有效控制支出,使其不超出预算范围;但一般受托代理项目不生成预算分录,且相应科目并不按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因此仅依靠财务系统难以对项目开支进行准确的额度控制。
   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或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2)预借款与核销借款
   发生预借款时做与一般项目类似的会计处理,借记资产类应收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虽然是预借款,但仍然需置身于受托代理科目回路中,因此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借款”明细科目。
  借:受托代理资产——借款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或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凭相应支出凭证冲账时则做以下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借款
   或退回款项以还款: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或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资产——借款
  (3)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与一般项目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类似,受托代理项目亦会发生此类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无异,在“受托代理资产”下选定相应资产类别明细科目即可。
   借:受托代理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或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需按一定年限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直至计提完毕为止。但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會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19号),高校无受托代理项目的控制权,因此无需计提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无需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当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报废、转交时,直接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一借一贷同时减少即可。
   除以上内容外,根据财会〔2018〕19号,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也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4 ]。
  (二)委托管理资产为实物资产的受托代理项目
   按照受托物品的最终流向不同,高校的接受委托物为物品、物资的项目一般可分为受托转赠项目、受托加工项目两种。
  1.受托代理转赠项目
   部分高校存在接受委托人委托、转赠给受赠人物资的项目。相关物资的账面价值应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5 ]。
  有关物资验收入库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1)支付相关税费、运输费时
   在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转赠协议中,可能会指定由高校来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费用。注意发生的这些费用不通过受托代理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其他费用”科目支出。高校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借: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物资交付受赠人时
   高校应严格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受托物资转赠给指定的单位、个人,然后根据转赠物资的成本出账。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3)委托人取消转赠要求
   在整个项目的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委托人取消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情况。此时捐赠物资的所有权从委托单位转移至高校,高校完全拥有了该批物资,应该将剩余物资从“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转出,转为高校的存货、固定资产等。
   借:库存物品
   或固定资产
   贷:受托代理资产
   注意如果转入的是固定资产,则需要从下个月开始按资产所属类别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受托代理加工项目
   部分高校对外提供加工设备、材料等服务,此类服务会为高校带来收入与效益。因此对该类业务应统一专门管理,严格登记入库、出库情况;专款专用,以有效计算该类成本,分析项目效益。
   与其他受托代理项目相比,这种带有一定收益性质的项目具有独特性——特定情况下会满足“纳入本期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的条件,因此当收益产生、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需要进行平行记账,触发生成预算分录。与其他受托项目不同的是,为了后续预算分录的生成,此类业务并不完全通过“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为了使高校财务人员不至于混淆此类不同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财会〔2018〕19号专门做出了详细说明[ 4 ]。
  (1)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
   一般情况下,委托方会向高校预付资金,以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这种预付资金在未来会形成加工收入,因此要通过非受托代理存款入账,并通过“预收账款”记录;只有在满足全部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将其转入相应收入科目。与上述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不同的是,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会计在收到款项时即可将其列为收入、立刻生成预算分录,而在后续财务会计确认收入时则无需操作。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借: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贷:预收账款
   同时做出预算分录: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等
  (2)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
   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都通过“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核算。其中材料费用指的是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借: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
   贷:库存物品
   人工费用的处理方式也与上述类似:
   借: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
   当产生需要支付资金的其他费用时,由于涉及银行存款科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符合新制度“双分录”条件,此时应触发生成预算分录。
   借: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
   贷: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借:事业支出——科研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借:事业支出——科研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
   加工完成后,高校将完工设备、材料交付给委托方。这时需要对发生的成本做一个小结,并转入业务活动费用中。
   借: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
   贷: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
   这时有可能发生预付款不足、委托方补付款项或预付款有余、高校将多余款项退回的情况。
   收到委托方补付款:
  借:银行存款——非受托代理资产    贷:预收账款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等
   退回多余款项时做相反分录即可。
   此时满足了确认收入的条件,终于可以将第1步中预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转为收入了。
   借:预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等
   此项是应税收入,还需缴纳增值税等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科研事业收入
     应交增值税等
  四、做好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工作
   做好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工作,首先要明确受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在收到款项时即可判断项目分类属性,从而对所立项目做好相应标识;其次在相关核算中,必须维持“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平衡,时刻保持“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等式关系。高校应妥善利用财务系统中的科目设置功能,将“受托代理”标识伴随每一个关联科目、项目,使系统能够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自动识别并进行有关提示,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出错率。当然,除了财务系统的设置外,财务人员在出账时也应有自己的判断,这样才能清晰、准确地将每一个项目、每一笔业务核算入账。
  除此之外,受托代理项目本身的负责人或管理人也应定期核查项目明细账,与自己的台账、实物账相比对,看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已是独立反映的科目,因此在每月终了时,财务人员要多留意该科目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调一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會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EB/OL].2018-02-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30号)[EB/OL].2013-12-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答记者问[EB/OL].2018-11-15.
  [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 [EB/OL].2018-08-1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EB/OL].20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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