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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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开始布局房地产市场,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因此成为重要的会计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影响进行研究。首先阐述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允价值计量的内涵以及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特点,分析境内88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发现“资产驱动负债”的激进型公司普遍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然后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对利润表的影响和对偿付能力的影响3个方面阐明公允价值计量的财务影响,并选取违规计量的公司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最后,从完善会计政策、加强监管和披露、增强公司风险管控意识等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保险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对于相关企业合规操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寿险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房地产投资一直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大类,对于拥有长期、稳定、可持续现金流,且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更高的寿险公司而言,房地产与其投资意图天然匹配。因此,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大举进入房地产领域,“投资性房地产”这一会计科目在其财务报表上的地位也变得愈发重要。不同于以自用为目的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目的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其会计处理的特殊性在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与传统的成本模式计量区别较大,进而影响到企业最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影响这一课题,会计界研究较多,但主要集中在对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及个别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具体研究上。在与房地产天然亲近的保险公司方面,仅有数篇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的研究,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更为普遍的寿险公司,目前尚属空白。本文以境内正常经营的寿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选择,阐明其形成原因和财务影响,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并从操作层面对规范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提出建议。
一、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概述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正式剥离,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为除成本模式外的另一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成本模式下财务报表信息反映的偏差,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3)的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可视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即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选择一种计量模式,二者相互转换是有严格限定的,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反之,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内涵
公允价值是指交易双方在熟悉当前市场与形势的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所确定的价格,是市场交易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计量属性,也是会计计量的重要基础。公允价值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可靠确定:一是相关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完善、活跃时,可以直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相关资产交易市场虽不够活跃,但类似资产比较活跃时,可以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三是相关资产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且不存在类似的可比交易市场,只能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对其变动区间进行严格控制。[1]
(三)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特点
与成本模式相比,公允价值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企业从此无须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二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大时,将直接对企业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进而间接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其优点在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资产质量,便于决策者作出正确有效的决策;缺点在于对会计信息处理技术的要求较高,同时也增大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二、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现状
寿险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广义的寿险公司还包括专业养老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不同,寿险产品的缴费期间较长,有些甚至长达数十年,因此能够给公司带来长期、稳定、可持续的现金流,也对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全面放开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尝试在此领域开展布局,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产配置。根据对境内正常经营状态下88家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统计,截至2018年末,32家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寿险公司中,19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计量,其中绝大部分为激进型民营寿险公司。近5年来,此类寿险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状态,特别是在2015—2017年间,增长率出现飞跃式上升。这个过程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寿险公司的“资产驱动负债”策略,及其在资本市场的激进表现完全吻合。公司动辄数十亿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早已大幅超过来之不易的承保利润,形成了“资本实力强大”的假象,因此不得不引发关于其合规性的深入思考。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寿险公司的财务影响
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3)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超过10年。2014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会计政策导向。然而,截至2017年末的相关统计表明,在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公司数量仅占比不到5%,[2]远低于寿险公司中59%的占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究竟具有哪些影响,使得寿险公司对其“情有独钟”?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一是扩大资产规模。寿险公司对于“迅速做大规模”的要求非常迫切。规模不仅意味着摊薄单位成本、拓展投资渠道,还意味着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时期,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使得资产规模大幅增加的幅度远非其他类型的资产所能比拟。以典型的激进公司HX人寿为例,2017年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同比增加185亿元,增幅高达238%,总资产迅速突破了5000亿元,于2019年跻身世界五百强,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的整体形象。
二是提升偿债能力。及时有效的补充资本对寿险公司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除了外部股权融资外,更多的公司选择发行次级债作为资本补充渠道。而比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对于净资产和偿债能力的要求更高。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调增其账面价值,能够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使公司表现出更强的偿债能力和更低的违约风险。已有实证研究表明,企业资产负债率越高,管理层越倾向于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二)对利润表的影响
一是提升盈利能力。由于开业初期的巨额开支,寿险公司通常需熬过7年的漫长周期方可实现盈利,开业10年以上仍在亏损的比比皆是。若选择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即使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至少不需计提折旧就能直接减少企业费用,若后续评估增值还可进一步增加企业利润。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也造就了新公司迅速盈利的“奇迹”。以SH人寿为例,这家拥有房地产股东背景的寿险公司2015年开业,2016—2018年分别确认投资性房地产17.90亿元、37.23亿元、53.51亿元,开业第二年即实现盈利。
二是拉升公司估值。正因为寿险公司的盈利如此难能可贵,迅速盈利便成为股东和管理层的首要目标。而对于外部投资人而言,是否已经实现持续稳定盈利,更是考量寿险公司估值的关键因素。以另一家拥有房地产股东背景的BN人寿为例,开业多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以后,随着投资性房地产余额迅速上升,公司不仅扭亏为盈,2018年还实现净利润近7亿元。在此前提下,2019年该房地产股东将公司的股权卖出了5.92倍市净率的高价,远超任何可比交易。
(三)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债务不仅包括举债融资,还包括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核心指标,更是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经营命脉,每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均离不开偿付能力的要求。充足的偿付能力意味着发行更多新产品,拓展更广的业务范围,设立更多分支机构;若偿付若能力不足,轻则吃罚单、停业务,重则可能导致经营全面停止。在此高压之下,偿付能力面临危机的寿险公司一方面努力寻找新的资本补充渠道,另一方面不得不谋求通过会计处理粉饰报表、制造假象,投资性房地产因其特殊的计量方式,成为此类公司的首要考虑。
四、投资性房地产违规计量的典型案例分析——HK人寿
HK人寿是一家中小型民营寿险公司,2012年成立,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10亿元。2017年,其因违规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粉饰报表、虚增偿付能力,被责令转为成本法计量,是目前唯一一家因投资性房地产违规计量受到监管问责的保险公司。
(一)业务迅猛增长导致偿付能力屡拉警报
2014年以后,HK人寿业务突飞猛进,原保费收入从几亿元迅速增至几十亿元,规模保费更是高达数百亿元。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偿付能力不可避免地开始显露危机。2017年一季度末,偿付能力降低至154%,逼近偿付能力充足Ⅱ类和Ⅰ类的临界点(150%),若继续降低至150%以下,则将被归入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可能对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亟须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然而,2016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多次尝试找寻外部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均因投资人的资质问题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
(二)违规计量虚增偿付能力受到监管问责
HK人寿在屡次尝试外部补充资本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使用了更加极端的处理方式。2017年上半年,HK人寿收购了一家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持有的一处自用房地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使得HK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一季度末的154%增至二季度末的180%。然而,在后来的监管审查中,公司的该项变更被认定为不合规,并被责令重新测算偿付能力,且后续不得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经调整,公司的真实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1%,仅此一项计量方式的违规选择,就使其偿付能力虚增近50个百分点。
五、结论和政策性建议
大部分经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寿险公司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而其中又以“资产驱动负债”的激进型民营寿险公司为主。此类公司每年确认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增值,又以此为杠杆,撬动更大的业务规模,吸引更多的资金,以此循环往复。其中,不乏违规计量被问责的案例,也为该模式的合规性敲响警钟。
随着经济社会和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将获得房地产投资资格,并选择房地产作为资本保值增值的主要渠道。作为准公众公司,寿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必将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重中之重,引发更广泛的关注。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策层面: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施细则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被引入我国会计准则以来,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信息,但在应用层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避免操作口径不一导致的信息偏差。一是细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认可标准,如“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等条件的具体内涵;二是明确公允价值的获得方式,如在不同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评估方法等;三是谨慎放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限制,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继续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时,经批准可以将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
(二)监管层面: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监管
早在2014年,监管部门曾发文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不恰当的评估增值行为。随着“偿二代”正式实施和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与数年前迥然不同。为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建议监管部门一是针对寿险公司自身的特殊性,出台专门政策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防范激进公司以此粉饰报表、虚增偿付能力的行为;二是加强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明细、公允價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等信息,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三是提高违规成本,对于利用投资性房地产造假或舞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甚至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应当受到应有惩戒。
(三)企业层面:提高寿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寿险公司报表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不仅事关“三会一层”的业绩,更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任何差错和虚假,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公众性群体事件。建议相关公司一是加大对会计条线的建设力度,引进高级会计人才,同时注重培训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避免发生“重业务轻后台”的行为;二是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别是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需要主观判断的事项,亟须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合规意识;三是视情况配备专业技术人才,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这一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应当尽量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素质队伍全面负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参考文献
[1] 黄婉霞.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财务影响[J].财会研究,2018(29):60-61.
[2] 徐先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选择的经济动因及市场反应研究——基于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经验证据[J].商业会计,2019(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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