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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支持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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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兴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成长。为满足《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要求,部分助贷平台转向控股收购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该类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由线下转向线上,业务规模迅速发展,在拓宽了金融普惠覆盖面的同时,接入征信系统的需求强烈。但在当前监管形势下,接入征信系统则存在流程合规风险高、人员道德风险高、监管信息滞后的问题。为促进征信监管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本文通过调研,从征信系统准入审批、信息披露、机构退出、动态监管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民营  融资担保  征信
  本文的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是指被助贷平台收购、开展线上担保业务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助贷平台合作,不得由无担保资质的主体来提供任何形式的增信,于是形成了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依靠金融科技发展线上融资业务。新公司、新业务的产生,也催生征信服务新需求。虽然百行征信能在一定程度对央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补充,但两个数据库未实现对接,即使该类公司接入百行征信,但仍不能掌握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兴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成长。与传统业务模式相比,该类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模式优势明显,为其提供征信支持,能够促进新业务模式对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作用充分发挥,提升金融行业效率。因此,本文通过选取一家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以下以A担保公司替代)开展调查研究,为征信供求有效对接提供参考。
  一、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模式简介
  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依托科技优势,打破了地域限制,实现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以A担保公司为例,2019年1月进行股权变更后,助贷平台开发公司(以下以Z平台公司替代)成为主要股东(占股权95%),从此改变了与本地银行线下合作开展大额担保业务的模式,通过线上助贷平台与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接,针对信用卡代偿、现金分期贷款开展5万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具体流程为:A担保公司对助贷平台开展尽调,从平台公司基本情况(证照)、财报、产品介绍(形态、利率定价、额度范围、笔均、期限、还款方式等)、客群流量(注册用户、活跃量、年龄地域分布)、资产情况(总量、月均量、整体逾期率不良率)、风控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针对风控进行联合建模;贷款机构对A担保公司调查、签署合作协议;客户在助贷平台发起借款申请,由A担保公司与Z平台公司联合建立的风控模型生成授信结果;A担保公司将通过审核的客户推送给金融机构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的客户数据反馈至Z平台公司生成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客户线上签订合同,完成业务申请。
  (二)新业务模式扩大了金融普惠覆盖面
  相较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依靠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小微企业、涉农主体提供担保,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科技整合资源,具有成本低、客户来源广、业务办理便捷的特点,不仅能实现自身盈利,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也是对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的补充。A担保公司自2019年业务开展至同年6月末,共提供担保8.17亿元,保证金比例3%-5%,其中,共计向1.9万户农村户籍客户提供担保0.9亿元,省内农村户籍客户1216户,担保余额548.9万元,对支持普惠金融发挥了一定作用。
  (三)风控能力有待检验
  风险管控方面,A担保公司主要通过借助业务合作方非信贷业务信息实现客户筛选(助贷平台、征信机构数据源),以及由股东Z平台公司为部分业务提供反担保两种方式实现。截至2019年6月末,A担保公司代偿8473笔,共859.02万元,占担保余额的1.05%,代偿比率较小,由于其经营时间较短,风控能力是否与快速扩大的业务规模相适应尚有待检验。
  (四)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征信需求
  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征信需求包括两方面:首先是数据报送需求。因不能将客户违约数据上传至征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使得融资担保公司的客户违约成本较低、追偿力度较弱。其次是信息查询需求。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客户信用状况使得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较大。A担保公司因暂未接入征信系统,在追偿方面,主要依靠电话和邮件催收、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共享、法院诉讼,其中,前两者对欠款人约束力较弱,第三种方式追偿周期较长;风险控制方面,主要依托业务合作方数据源实现风控分析,难以依靠自身力量主动拓展本地客户,A担保公司表示,希望通过接入全国征信系统,加大对违约客户的追偿力度,增强风控能力,实现本地客户主动营销。
  二、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流程合規风险高
  一是信息主体同意权行使易被忽略。由于线上授权规定不明确,该类公司易在未甄别或难以确定授权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二是数据违规传递的风险较高。该类公司为提升获客能力,常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多方合作、业务嵌套,但由于业务模式透明度低,导致信息主体维权难度大。
  (二)人员道德风险高
  较国资背景的公司,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经营挑战较大,稳定性较差。在公司经营状况较差时,存在为追求短期利益违规报送数据、利用征信系统买卖信息,以及利用科技手段向未授权方违规共享信息的风险;在公司破产注销后,对于信息主体存在异议的历史数据难以核实真实性,信息主体维权难度大。
  (三)监管信息滞后
  该类公司业务发展较快,监管部门缺乏有力的监测手段,尤其是对信息加工、流转和使用环节难以实时监管,易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监管时滞,而事后监管效果不佳。以A担保公司为例,已与多家不同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达成业务合作,客户具有规模大且分散的特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虽然有“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要求,但对于这种基于互联网线上经营、业务发生地较为宽泛的业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三、建议
  (一)健全准入审批机制
  建议对新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准入审核时,坚持“权益保护”原则和“政策导向”原则,严格审核公司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方案,尤其是针对破产退出的信息保护预案,同时,以政策为导向,从严考察企业在支持普惠金融等国家政策方面的潜力,以及接入征信系统对推动其业务发展的影响。
  (二)建立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和退出机制
  一方面,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建议组织搭建信息披露平台,要求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影响信息主体维权的关键信息(业务模式、合作方等),社会公众根据披露的信息认为存在风险的,可在平台提问,由相关企业公开答复,平台信息真实性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另一方面,建议成立征信系统退出机构数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引导相关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退出预案,监督企业执行退出预案,对已退出企业存在异议的历史信息进行核实。
  (三)建立穿透式动态监管机制
  第一,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专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管系统建设,对互联网信息流通实现有效追踪,实现跨区域、穿透式监管。第二,建议建立以经营稳定指标监测和年度评级为基础的差别监管机制。创建经营稳定性指标,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测;每年由指定评级机构开展对接入企业的评级。征信管理部门根据经营稳定性指标阈值和不同评级等级采取提升查询数据加密程度、暂停数据报送和查询权限等不同力度的监管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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