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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单位增值税核算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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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营改增”自2012年在上海首先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我国流转税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于增值税核算复杂,涉税业务政策不断变化、更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问题逐渐凸显,分析增值税金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及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核算单位有较大的影响。本文以正确核算增值税和掌握运用好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论点,围绕怎样做好增值税销项税金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收入事项备案、运用,正确核算及科学合理地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展开研究。通过对增值税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改进措施,使增值税税负下降,实现实质性的减税降负。
  关键词 “营改增”;增值税;减税降负;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单位增值税核算的相关理论
  从2012年1月1日先在上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行业内的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改革实现了落地。增值税不仅是我国第一大主税种,也是确定其他税种税基的基础和前提。增值税是价外税,针对货物或服务的最终消费征收,其核心特点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换。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对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避免重复纳税。全链条抵扣、不重复征税、平衡税负,使更多的单位降低了税收压力。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具有普遍性、税基广的特点,对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增长及产业结构合理、专业化协助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单位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科目使用不规范
  小规模纳税人性质时期将价税分离的税金部分记录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的贷方,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记录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的借方,虽然缴纳的增值税金没有错误,但是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是不正确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金的计提与缴纳。
  (二)不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
  业务人员对外办理业务的时候对取得的发票不进行初步分析,在办理业务事项时不积极主动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主动向供票方说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发票都是合规报销凭证,忽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税金能抵扣单位销项税金的规定,无意识中减少了可抵扣税金,提高了增值税税负。
  (三)对票据的审核不严谨,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金
  对一些宣传、网络系统服务、其他大额支出业务取得的增值税普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或自开)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不与其进行沟通交流,造成上述情况下取得的进项税金比取得正常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低很多,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金。
  (四)可以使用简易征收的事项不备案,造成损失
  有些业务是可以使用简易征收的,但是对税收政策的掌握不够,备案不及时,导致优惠政策使用滞后。在2016年5月前购买的房产,由于购买时没有进项税金抵扣,所以对外出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租金收入使用5%征收率进行核算;前提是需要将房屋开发合同、对外出租合同及房产产权声明事先在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只能按原11%(现9%)税率计算不动产租赁收入的销项税金。
  (五)政策掌握应用不及时,增值税业务处理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
  2016年7月1日前,北京地区出租房产税的征收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从价计征),之后北京开始实施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出租办公用房产,签订租房合同,租金收入含代缴物业费,失误增加了按出租房产租赁收入为计税基数应纳的房产税金。
  三、“营改增”单位增值税核算问题的对策
  结合上述比较突出的涉税问题,为完善增值税核算及票据管理,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将“营改增”税改红利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应组织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参加“营改增”方面的培训,加强票据管理,及时跟进国家涉税政策变更等多项举措。
  (一)全面加强对员工的基础涉税政策培训,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
  为使业务人员掌握基本的財税知识,提高涉税管理效率,应制作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学习资料,并在财务会议上对总部财务人员、分中心财务人员、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进行讲解、答疑,指导后续中心员工深化对增值税发票的认知。
  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后,在2019年发票监制章模板发生变化,发票票面发生多项变化,对此可以制作PPT演示相关知识,针对启用新版发票的时限、哪些旧版发票还能使用、旧版发票有哪些特征以及从何时起已经不能作为合规凭证给予报销,对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讲解、答疑,具有很强的实操指导作用,可以提高全员的票据管理能力。
  (二)加强日常增值税核算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为贯彻落实“营改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核算科目,增值税会计核算更加细化、合理。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且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房产,租金收入增值税金的会计核算适用简易计税会计科目,以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金的计提、预缴、缴纳。简易计税收入、增值税金必须与一般纳税收入、增值税金分别核算,即使是在某一申报期,一般纳税增值税金有留抵税额,也不可抵减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额。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金,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39号第7条,符合条件的四项服务单位可以享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10%(同年87号文将比例调整为15%)政策,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是计提增值税金额不变,计提的未交增值税与通过银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差额,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此项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合理纳税,减少损失
  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同时针对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积极与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金额中的物业费部分摘除,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通过合理规划,瞄准问题所在,在实际收到租金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既降低增值税的税基,合理降低增值税金,同时又降低出租房产计算房产税金的基数,合理规避不应缴纳的房产税。
  (四)及时跟进国家涉税政策变更,沟通业务部门,指导具体涉税事务
  从“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推出,增值税税率几次调低,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业务进项税金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等相关政策,进行正确的解读,确保及时享有相关税收优惠。
  四、结语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应以单位自身为起点,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把控增值税核算要点、加强核算管理;正确地解读、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发挥“营改增”的作用,实现实质性减税降负的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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