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冲基金的现状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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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晨曜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对冲基金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对冲基金的快速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之间,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对冲基金的性质、特点,以及发展现状,发掘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结合相关的金融理论,从监管层面提出降低对冲基金风险的建议,并展望发展前景。
关键词:对冲基金 基金法律法规 风险 监管
一、文献综述
根据文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是对冲基金风险和相关政策研究的重要节点。2008年之前,私募基金群体的扩大、金融市场的开放为对冲基金的发展创造了发展空间,对冲基金因此日渐活跃。但其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来源于20世纪末的金融危机。2008年及之前的文献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是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研究。张跃文(2007)提出应加强对冲基金相关的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国内监管机构应建立资本流动实时监测系统,在金融市场有较大波动时,限制对冲基金的流动速率,从而有效管理投资活动并控制风险。王刚(2009)提出三个控制对冲基金潜在风险的关键变量:杠杆比率、交易拥挤程度以及主要交易对手提供的融资。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对冲基金监管体系的讨论。常雪(2007)指出,金融监管当局是对冲基金监控的主体,应该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更多有关交易策略、交易头寸和财务报表方面的信息。韩立岩(2009)提出,应该提高商业银行对于对冲基金的信贷标准,强化金融衍生品创新的规范和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和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对冲基金在危机中的出色表现,其规模在危机后迅速扩大。其监管方面的文献呈多元化趋势发展。李勋(2018)提出跨国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寻求与相关国际组织,如G20、IOSCO和BCBS的合作。刘瑜恒(2018)指出明确监管和自律的边界,促进监管和自律的联动。以及完善对冲基金的诚信档案,营造扶优限劣的环境。
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之上,界定对冲基金的基本概念,透过现状发现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从监管层面给出相应的优化方案。
二、对冲基金的基本概念
(一)对冲基金的含义
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指采用对冲交易手段降低风险的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又被称为避险基金或者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综合多种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采取多样交易手段,如对冲、换位、套头和套期来获取利润。这种对冲风险的理念超出传统意义上规避风险的常用手段。
对冲基金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组成复杂;二是具有较大的杠杆效应;三是采用私募的组织方式;四是操作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五是发起和设立的法律门槛远低于共同基金;六是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较高,存在绩效奖励。
综上所述,可将对冲基金定义为一种基于风险对冲理论,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的高杠杆、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集合投资工具。
(二)对冲基金的特色
1.采用非公开募集的组织方式。对冲基金采用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募集资金,其发起、设立的门槛较低。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进入市场,无须证监会审批。同时,我国对冲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只有相关指引和准则。对冲基金一般向特定的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此类投资者拥有更大的资金量、一定的投资经验以及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其资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足以满足较长期限的锁定协议。
2.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传统的投资策略是利用证券上涨所获得的差价来获得收益,而对冲基金充分发挥了卖空的作用,让多头和空头风险对冲。对冲基金最为常见的策略,以杭州动见资产的某基金为例,是做多看涨股票的同时,做空看跌期货。考虑到政策因素和较高的融券成本,对冲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会做空股票。规模较大的对冲基金,会综合使用多种金融工具、策略,利用杠杆效应放大收益。如1997年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做空泰铢,质押股票放大杠杆,操纵外汇、债券、股指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头寸,创造出风险和获利机会同在的立体结构。
3.利用杠杆的乘数效应。对冲基金运用杠杆主要有两种方式:通过借贷设置杠杆、投资于自带杠杆的金融产品。以前者为例,对冲基金用杠杆借贷扩大原始资金量,使回报最大化。对冲基金证券资产的高流动性为其抵押贷款提供了便利。例如,一个资本为两亿元的对冲基金,可反复质押其证券资产,贷出数十亿元的资金,来进行资金运作。杠杆效应使得其扣除贷款利息后的净利润,远高于只用原始资金运作的利润。高杠杆是一把双刃剑,可能获得超额回报,也可能使对冲基金面临超额损失的风险。
三、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世界范围内的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起源于美国,1949年琼斯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为对冲基金提供更广阔的投资机会;20世纪90年代,世界通胀减少,金融工具多样化,对冲基金规模迅速扩大。进入21世纪,对冲基金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如图(3-1),截至2015年底,全球对冲基金的规模达到2.95万亿美元,较1997年的1182亿美元增长了约24.96倍。对冲基金在2007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有所萎缩,但其资产价值下滑的20%,仅为同时期股票下跌程度(53%)的三分之一。危機后,对冲基金的资产总值稳步增长。但在2018年,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国际贸易摩擦、货币政策和政治因素,大多数对冲基金表现不佳。根据彭博数据库,2018年对冲基金行业亏损约5.7%,其中亏损最多的是股票型对冲基金(-7.8%)和CTA策略基金(-7.2%)。尽管2018年行业惨淡,但仍有少数量化和做空策略的对冲基金收益可观。
(二)中国的对冲基金现状 近年来,对冲基金在国内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外因。2015年股灾和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国内证券投资的低迷,很多对冲基金在2018年都有较大的回撤、较高的夏普值。2018年颁布的《资管新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灵活流动。再者,国内对冲基金受限于投资工具不足,并未融入国际主流的对冲策略。以国外常见的事件驱动策略为例,国内策略完全符合的对冲基金产品非常有限。
由图3-2可见,从投资类型来看,私募证券基金整体以混合类和股票类为主。截至2018年末,在自主发行类基金中,混合类、股票类基金规模相对较大,分别为0.54、0.43万亿元;固定收益类、期货及其他衍生品、FOF类以及其他类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换句话说,我国对冲基金的投资类型较为单一。可见我国对冲基金的内在限制因素:缺乏拥有较全面素养的对冲基金管理人才。对冲基金相比于其他基金,要求管理人熟悉多种金融工具,灵活运用各种投资策略。金融市场错综复杂,需要量化交易技术,这就指向于证券金融和软件工程的专业复合人才。目前,市场环境多变,对冲基金的各项风险日益突出,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1.对冲基金监管难度较大。对冲基金的操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冲基金操作具有隐蔽性,管理人通常不会对外披露基金的运行情况。信息封锁不仅为管理人过分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因素提供可能,还会使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基金的运行情况,无法为潜在风险做出准备。对冲基金还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对冲基金属于私募基金,而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在募集环节,其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低。对冲基金倾向于利用多种工具、策略进行操作,例如常见的做空股指期货,这样的其更广的风险敞口就和相对薄弱的监管交汇出了问题所在。
2.对冲基金易引发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对冲基金引发的市场非理性波动,是定期赎回(Infrequent Redemption)和杠杆性(leverage)特征共同作用的结果。当撤资日正值恐慌时期,例如雷曼兄弟垮台、欧债危机,投资者会集体撤资。对冲基金为满足巨额的份额赎回,只能被迫平仓,其较高的杠杆作用,会导致股票指数大幅度下跌。此外,对冲基金可以主动操纵市场。以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为例,对冲基金以其庞大的资金量,在多个金融市场同时操作,多维度地的交易来影响市场的交易倾向,从而冲击经济。
上世纪末,在跨国对冲基金的影响下,卢布被迫贬值。俄罗斯1998年3季度初的RTS指数从1997年开盘的100点暴跌至最低18.53%,跌幅超过81%。同时期,亚洲许多国家的GDP也出现负增长。泰国-2.75%(1997),-7.63%(1998);韩国-5.47%(1998)。由此可见,对冲基金的运作状态,可以影响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体系的状态。
四、对冲基金的监管
(一)中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现状
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把私募基金纳入范围,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对冲基金的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做出明确规定。此后,证监会优化了对冲基金的发行、运作制度,以及统一检测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地减少了违规行为。
2018年金融体制深化改革。两会合并,打破了部门壁垒,可以更好地协调控制风险。《资管新规》减少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与对冲基金相关的监管短板。新的发展趋势下,行业协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其不仅要做好自律组织的工作,配合监管政策落地,又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但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还处于发展初期,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依旧享有较大自由性,与比较模糊的安全边界。我国需借鉴发达国家,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
(二)我国对冲基金现存的主要问题
1.对冲基金的市场准入要求较低。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对冲基金适用于私募基金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其市场准入限制并不严格,只需登记而无需审批。对冲基金的设立门槛较低,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较低门槛会引入缺乏市场经验的基金管理人,使基金面临更大的管理风险;二是非法分子更容易以对冲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2.对冲基金隐蔽性加大监管难度。不同于公募基金,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低。其操作的高隐蔽性,为监管带来较大难度,导致了风险发现的滞后性。监管的缺位会带来风险,传导途径分别是通过重要交易对手和金融交易市场。在第一种途径中,若交易对手是重要机构,基金的损失会一定程度上造成交易对手的损失,并传导到与其有风险敞口的其他金融机构。引发的连锁反应,会冲击经济的稳定性。第二种途径发生在市场预期下降引发的价格下跌时。此时,对冲基金会被动地抛售资产组合,以弥补短时间内巨额赎回所带来的缺口。如果其资产组合的相关度系数较大,负反馈效应将会更加严重。这可能引发市场情绪失控,导致价格暴跌,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冻结市场的流动性。
3.存在不正当交易活动。近年来,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不正当交易事件频发,这类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对冲基金较低的信息披露要求,为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能性。表现为利用基金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如2013年,美国SAC的内幕交易行为,股票信息被非法输送。不正当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交易的追责方面有明確的规定,但是在预防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
4.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操作。对冲基金的注册登记阶段,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审查以及备案要求并不严格,部分法律意识薄弱的管理人也会进入市场,这将导致违规操作的风险增加。违规操作的管理人,会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如证监会的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中,私募基金借对冲基金托管协议,非法挪用基金财产。 五、优化对冲基金监管的措施建议
(一)细化行业准入标准,加强管理人合规审查
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我国对冲基金的种类增加、规模扩大,金融衍生工具的丰富也为其策略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这对市场准入提出了新要求。注册登记时,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更为全面的对冲基金信息,如类似公募基金的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协会还应特别重视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审查,审慎调查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历史投资行为以及有密切利益关系的金融部门。设置一定的算法,如使用类神经网络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指标量化分析,筛选出优质的部分准入市场。可有效缓解基金管理人不合规操作的问题。
(二)强化对冲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我国现存对冲基金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募集环节,应该更加重视对冲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对冲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填报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基金业协会设立专项业务部门,对管理人所填报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加以审查。同时,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重大事项都应加强披露力度,使对冲基金的操作更加透明。
(三)建立资金流量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动态数据库,对对冲基金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设置风险保护机制,监控现金流量,特别是资金规模大、杠杆高的对冲基金。对冲基金的风险敞口是因為使用衍生工具,故可以将衍生产品的风险参数加入对冲基金的动态数据库中,通过建模分析,更加准确的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四)促进对冲基金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全球化发展,以及资本逐利的特性,会导致对冲基金资本在境内外互相渗透。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并加以符合中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改造。另一方面,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如FSB(金融稳定委员会)、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增进交流,共同控制风险。
(五)坚持适度原则,高效化管理
我国对冲基金监管部门应当实行高效的基金管理机制,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管理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这就要求行政监管机构在设计监管内容体系和落实监管职责的时候,要十分谨慎。过于严格的监管,会造成基金流动性的大幅度缩减,甚至会影响对冲基金的创新性。
六、结语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全球对冲基金发展迅速,中国对冲基金的规模和数量也日益扩大,可以设想,对冲基金将在中国的基金行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但在资金规模及对冲策略上,我国对冲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应在技术和能力两个层面有所突破,以促进行业的成长与成熟。同时,对冲基金自身的特性要求相关监管部门构建科学、合理、全面、高效的监管框架,制裁违法犯罪的行为,规范对冲基金行业,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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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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