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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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丹
摘要: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关键词:小额贷款;业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8-01
一、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历程
我国小额贷款业务自开展以来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农信社推广到商业化运作四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行了初期的小额贷款扶贫试点实践,吸纳了其他国家成功经验中的个别技术和组织环节。从90年代初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也先后开展了小规模的小额信贷实验,主要着眼于尝试解决我国信贷资金扶贫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是小额贷款在中国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
1996-2000年开始了政府主导型的第二阶段,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借助小额信贷推动农村扶贫和帮助下岗职工。但在扶贫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信贷资金操作的矛盾日益显现,政府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始终存在体制和宏观政策方面的困境。
从2000年起,进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制度化建设第三阶段,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有着最为完善的网络,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转账服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张小额信贷实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得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
2005年起,国家按照先试点,摸索经验,制定规则,再视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开的操作思路,初步确定在四川、贵州、陕西、山西和内蒙古五个省各选一个县,按照“只贷不存”的基本原则,在继续做好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现有小额信贷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自负盈亏、商业上可持续发展的小额贷款组织。至此,拉开了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试点阶段。
二、我国小额贷款组织现状及存在问题
小额贷款业务从进入我国到目前已发展了20多年,其宗旨和基本目标就是为广大农民和低收入群体服务,减少贫困,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吸取国外经验,实行小额贷款,其获得成绩是显著的。就农村信用社而言,截止2009年末,发放贷款4832亿元,1.2亿农户受惠,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42.1%;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2700万户享受到391.5亿元的贷款,这些贷款分发到农户手里,极大的帮助农民的生产、和低收入者的创业等问题,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失业者就业等问题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以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金融机构单一,农信社处于垄断地位,市场运营效率低下。而多样化小额信贷组织的进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小额信贷以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手段,受到了农村农户的广泛接受,促成了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多样化,同时随着不同形式金融组织数量的增多,贷款总额的上升,相互竞争也愈演愈烈,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的竞争局面迫使各小额贷款组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促使国家健全了在农村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因此,小额贷款业务在中国的开展对我国经济增长、金融体系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小额贷款特殊的服务群体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风险。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职工和农民,他们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而他们将自地和房子这些法律上作为保障他们最基本生存权和农业发展权利的东西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本身就造成了抵押权人对物品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形成不良贷款,给小额贷款组织造成损失。
第二,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第三,小额信贷运作成本高。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款,一个信贷员最多营销一二百笔贷款,但是金额却仅仅是几百万,这和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是无法比的,相对的成本也高。同样是一个亿的贷款,我们如果贷款给一个大企业,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而办理小额贷款可能要几千笔业务量,光客户经理就需要十几个。所以小额贷款成本高对其业务经营产生制约。
第四,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税,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良的客户贷款记录不能及时纳入中国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客户信誉信息不完善,而这种机制的不健全和信息的不完善,又给个别人可乘之机,让他们钻了空子,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国特点的问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金融业务却享受不到金融机构的相关待遇,经营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在税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目前按5.6%征收,而农信社的营业税收按3%的税率征收,所以运营成本高于一般机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向农村及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特殊的商事主体,有必要对其经营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政府应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否则,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注入渠道单一,后续资金不足。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注入仅可以通过入股与向银行融资的两种方式,但因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仅可以只贷不存,相比较于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来充实资金的方式,其资金注入渠道相对单一,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正因为其贷款操作较为简便,较之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这就必然使其贷款余额在短期内就容易达到有关规定所允许的上限。如此一来,如何尽最大可能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1):4.
[2]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J].中国金融,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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