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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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超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医疗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较高,以保大病为主,筹资管理单位主要以县为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未来七八年中,我国农民看病的费用将能够报销――因为一个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到2010年,国家将努力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关于筹资标准,要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旧合作医疗制度在成立的经济基础上有较大差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医疗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较高,以保大病为主,筹资管理单位主要以县为单位。而过去曾存在于广大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较广,名义上是政府扶持,但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投入数量,以个人投入为主,筹资水平较低;以保小病为主,筹资管理单位以村、乡为单位,因而医疗服务水平也较为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
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的步伐也将进一步加快。今年,乡(镇)卫生院基本上将划为县级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和数量,也会根据行政区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有一所卫生院,由政府主办。多余乡卫生院将进行转变服务模式和产权体制改革,不再保留卫生院的名称。
另外,从2003年起,不仅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用“一帮一”的形式,重点对口支援重点西部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各个省也要组织辖区内市(地)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支援本省农村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城市医务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先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累计一年。
以上这些举措,将让农民能够更快、更好地看上病,逐渐摆脱“小病扛,大病拖”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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