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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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晗 仝书峰
【摘要】齐鲁银行事件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为商业银行带来极大风险,本文拟结合齐鲁银行事件分析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内部人控制
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推动了宏观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其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今年初曝出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再次凸显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始末
齐鲁银行原名济南市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在济南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后引入外资股东澳洲联邦银行,成为山东省第一家中外合作的商业银行。2011年1月,济南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案金额60亿元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涉及济南当地多家银行,齐鲁银行涉案金额预计在10亿―15亿元。
近几年,齐鲁银行采纳大幅扩张发展战略,2009年末,总资产617.35亿元,而各项存款余额546.5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53.1亿元,资产规模和存贷款指标相当于1996年成立之初的20倍。为扩充信贷,该行积极拓展贷款担保业务,存单质押业务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本案发生的核心源头。第三方存贷质押,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是跨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协议存款的利息要比官方利率高一些。齐鲁银行正好利用该业务高息揽储,吸收企业存款,缓解头寸紧张,而这也给了个别投机者可乘之机,勾结银行人员伪造存款证实书,虚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贷款,造成巨大的业务风险,一旦出票人资信状况恶化,违约增加,银行就陷入偿付风险,齐鲁银行正是祸起于此。
二、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尽管齐鲁银行骗贷危机的出现源于商业银行普遍实行膨胀扩展的发展模式,导致揽储大战的白热化,但未能及时发现危机,致使银行遭受巨大风险,也更凸显了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大缺陷。透过齐鲁银行事件,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所有者管理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内在脆弱性,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在其重组和改革过程中,为避免出现产业资本控制银行的问题,监管部门对私人资本参与银行股权做出严格规定,设定了最高参股比率及诸多其他限制性条件。地方政府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隐形担保者,限制了银行控制权市场的竞争,减少战略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参与,银行缺乏实际控制人,直接导致了所有者管理缺位,而管理层趁机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管理层追求的是掌控更多的资源、提升社会地位和扩大影响力,为此,规模扩张成为近年来城商行普遍实施的战略。相同的发展模式,导致银行业在同一层面的竞争趋于饱和,白热化的揽存大战诱使不少银行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城商行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管理层掌握控制权,其对城商行的定位是否准确,制定的战略发展模式是否合适,都直接影响着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二)监事会形同虚设,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内部监督控制机制一直是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经历了股份制改革后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基本架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管理层形成权力制衡。在本案中,本该对管理层发挥监督制衡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坐视齐鲁银行的管理层变更外部审计师。齐鲁银行监事会9名成员中2名职工监事还是由总经理担任,实际上扩大了管理层的权力,给予其可乘之机来操控银行的发展战略,也架空了监事会对高管的监督,违背了监事会代表利益相关者行使监督权的设立意图。齐鲁银行监事会的特殊组成形式不能代表全部城市商业银行,但其凸显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存在缺陷却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商业银行体系融通资金,可以调节资金余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而其内在金融风险也会对其他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因而商业银行非常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
(一)促进股权结构进一步多样化
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证明了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有益于提高银行绩效,既避免大股东对商业银行的操纵,且达到股东对管理层的制衡作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该继续逐步扩大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压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让真实的所有者归位,行使其对银行的监督权。管理层应是股东选聘的精英,而不是行政力量的委派,一旦管理层违背了股东的利益,就会被解聘,这样直接促使管理层从股东的利益出发考虑银行的发展,制定合适的发展模式和目标,而不是盲目扩张。
(二)完善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须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清楚界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责边界,避免大股东与监事的合谋,充分体现对中小股东和广大债权人的保护。完善监事会制度,不能仅把监督控制流于形式,应从外部选择具备能力的财务、审计和法律等专业人才,承担实质性的监督权,并建立内部透明、程序开放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机制,提高对管理层监督制衡的效果,真正形成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
[1]黄先鹏.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J].北方经济, 2009.2.
[2]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的选择[J].南开学报,2003,1.
作者简介:王晗(198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会计研究;仝书峰(1984-),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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