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强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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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珊珊
[摘要]地方政府行为问题实际上是市场与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具体体现。由于历史、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比较混乱。可以这样说,改革进行到今天,要改的正是政府自身。因此,构建一个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框架是本文的主旨,这也是一个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地方政府 主体税种 公共财政体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是预算内、预算外、制度外三块资金并存,为地方政府行为的非规范和随意性提供了物质条件。因为三块资金并存使地方政府分散的拥有了较多脱离制度约束的资金。因此,政府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支持某些脱离政策要求和法规监察的行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公众的意愿去无限扩张本机构的利益,随意使用资金。
二是预算编制时间短、预算收支项目没有明细,使地方政府行为缺乏严肃性。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其编制时间都是在每年11月前后着手编制的,编制时间不到两个月,由于预算项目和指标论证不充分,缺乏民主程序,造成预算安排的先天不足,或执行中问题不断出现,或追加频繁,冲击了预算的正常执行,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
三是预算年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的冲突,使一段时期的地方政府行为处于无监督状况。我国的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历年制,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却在每年的3月前后召开,这两者之间的间隔使得我国的财政在这一时期是在无预算的状况下运行的,而且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往往都是半年以后。
四是预算支出管理缺乏监督,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我国各级人代会对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一般在一、两周内就完成了,这样的预算审议是难以起到约束政府行为的作用的。在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中,也普遍注重资金的拨付,而对支出的监督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重视不够,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且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等方面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监督难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预算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以及财政收支的手段,如果预算制度不严肃,那么政府行为又何来规范?因此,从预算角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就可以从严格预算约束和加强预算监督两方面来考虑。
(一)严格预算约束,细化地方预算管理
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将非预算项目全部纳入到正规预算中,制定单一的、统一的、全面的预算,预算不全面,政府不可能把预算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确立三大块政府财力“三而二,二而一”归并的远景目标,即中期实现将制度外财力纳入预算内、外,相应将三块财力变为两块的目标;远期达到依托于市场经济体制而实现政府预算完整性,相应将“预算外资金”也予以取消的目标。
考虑我国实际,应该在三个环节相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编审机构:一是在各级人大成立预算委员会。作为预算最终审批的办事机构,专职负责对政府预算管理的指导,审核、平衡和初步确定政府预算草案;二是各级政府成立预算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各部门主要官员和财经专家组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对财政部门上报的政府预算建议计划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三是财政内部成立专职预算机构。
(二)通过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强化预算监督
首先,要依赖和完善人大监督。本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最重要的财政监督机构,政府预算未经人大通过不得执行,可由于前述提到的种种原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地方预算的监督上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完善人代会的机构设置,提高具有专业知识和议政能力的代表比例,积极探索人民代表从荣誉型兼职型向责任型职业型的转轨,从而让人民代表的职能进一步发挥好。
其次,作为税收的交纳者和公共物品的直接受益者,群众应该直接参与地方政府支出的监督和评价。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义务同时从来又是与权利相随,所以公民绝对有权利知道他所上缴的税收是怎么使用的,使用效果他是否满意。
最后,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个高效而负责的新闻业,就是一只掀开遮阳黑幕的有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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