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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樊爱军

  摘要:文章通过阐述社会保障机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概迷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而推动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调节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推动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现状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288-01
  
  一、我国桂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面对的矛盾及存在的问题
  
  1.“人多钱少”的现象。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为了最大可能的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一是要想办法节流,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
  2.用工与养老的矛盾。我国劳动部于1998年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三年后所有的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区别,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现在还有一些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的地区,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属性、强制企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
  3.“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要求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4.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薄弱。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度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补充规定。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所以一定要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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