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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元丽萍

  摘 要:文章对增值税转型的涵义及经济影响做出了分析探讨,针对改革中面临的困难提出了改革过程中应当关注的几点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98-02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了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经测算,2010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及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将产生积极的经济影响: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遵循终点退税原则,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避免重复征税;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使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因此,增值税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1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就达52027亿元,如按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就将达7559亿元,加上1996年至2000年期间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还要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来打算实施兼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选择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放弃实施兼并。要不然,企业的关联企业可把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买下来,使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存量资产进项税款得以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收收入流失的压力和风险加大。增值税推行以来,反映最为突出的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问题。但由于受现有的管理手段的限制,还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由于其对应的税额较多,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征管压力进一步加大,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将更大。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面临两难风险的严峻考验。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主要面临着两大风险: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1994年税改时曾测算,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基本税率则高达23%。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势必要求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甚至更多,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才基本上可以化解,而过高的税率则又加大了增值税运行的风险。
  4.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刺激外延扩大再生产。一直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是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为主。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消费型增值税将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而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负作用,将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三、对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1.稳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完善税制,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要审慎研究如何对待增值税转型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缺口。笔者认为,不应采用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的办法。一方面,增值税税率过高、收入比重太大,其风险剧增,不利于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和商业企业的税负加重,会导致这部分税源的逐渐枯竭。
  2.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所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的处理,实质是财政收入问题。笔者认为,对存量的资产部分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完善纳税人认定标准,保护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在现有标准之上,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即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这类纳税人,一方面努力促使提高核算水平,一方面对销售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实现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共赢,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隋惠丽.浅议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9(4)
  2.王长勇.增值税转型方案要点.财经,2008(11)
  3.高成华.做好增值税转型的筹划.税收征纳,2008(9)
  (作者单位:山西省公路局生活服务中心 山西太原 030006)(责编: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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